城市供熱價格(簡稱熱價)指城市熱力企業(單位)通過一定的供熱設施將熱量供給用戶的價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供熱價格
- 構成:供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 分類: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等
- 定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定價,分類,構成,管理,
定價
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熱價定價機關)制定。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熱價,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熱價。具備條件的地區,熱價可以由熱力企業(單位)與用戶協商確定。具體條件和程式另行制定。
分類
城市供熱價格分為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熱力銷售價格。熱力出廠價格是指熱源生產企業向熱力輸送企業銷售熱力的價格;熱力銷售價格是指向終端用戶銷售熱力的價格。
構成
城市供熱價格由供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1)供熱成本包括供熱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供熱生產成本是指供熱過程中發生的燃料費、電費、水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工資以及其他應當計入供熱成本的直接費用;供熱期間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贊用。
(2)稅金是指熱力企業(單位)生產供應熱力應當繳納的稅金。
(3)利潤是指熱力企業(單位)應當取得的合理收益。現階段按成本利潤率核定,輸熱、配熱等環節中的合理熱損失可以計入成本。
管理
1.制定和調整
熱價的制定和調整(以下簡稱制定)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經過成本監審核定的供熱定價成本。熱電聯產企業應當將成本在電、熱之間進行合理分攤。利潤按成本利潤率計算時,成本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按淨資產收益率計算時,淨資產收益率按照高於長期(5年以上)國債利率2~3個百分點核定。
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並採取對低收入居民熱價不提價或少提價,以及補貼等措施減少對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響。符合以下條件的熱力企業(單位)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熱價的書面建議,同時抄送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①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成本致使熱力企業(單位)經營虧損的;②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熱價的建議。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調價建議進行統籌研究,擬定調價方案。因燃料價格下跌、熱力生產企業利潤明顯高於規定利潤率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提出降價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熱力企業(單位)關於制定和調整熱價的建議後,要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
制定和調整熱價的方案經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執行與監督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成本監審制度,促進熱力企業(單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約束機制。省、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熱質量監管體系,加強對各類計量器具和供熱質量的監管,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熱力企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熱價或變相提高熱價。應當按照規定的熱價按時交納供熱費用。對無正當理由拒交供熱費用的用戶,供熱企業可以按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熱力企業(單位)的供熱質量必須符合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達不到規定供熱質量標準的,熱力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供用熱契約的約定對用戶進行補償或賠償。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民眾舉報熱力企業(單位)的價格違法行為;民眾舉報屬實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獎勵。加強新聞輿論對供熱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