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邯鄲市城市供熱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11月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1月1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自2007年11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城市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 通過:2007年11月2日
  • 公布:2007年11月12日
  • 施行:2007年11月5日
主要內容,發布機構,

主要內容

邯鄲市城市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2007年11月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1月1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促進城市供熱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邯鄲市城市供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管理的部門及建設、經營、使用城市供熱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規劃、價格、環保、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房產、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熱堅持集中供熱為主、多種方式互為補充的方針,最佳化城市供熱資源配置,鼓勵開發和利用地熱、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氣、沼氣等清潔能源供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嚴格按照《城市供熱規劃的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的內容深度》的規定編制。
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做到遠近結合、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第六條 實行熱電聯產供熱的,熱電廠應加快供熱機組改造,配置相應的供熱設施,降低熱化係數,擴大供熱能力。
實行區域鍋爐房供熱的,單台鍋爐容量應不小於10噸/小時,熱效率應不小於70%。
第七條 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築,其採暖系統應當按照分戶計量、安裝熱計量表和散熱器恆溫控制閥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及驗收。
新建建築的熱計量和溫控裝置費用計入建房成本,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
第八條 現有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的採暖系統要按照分戶計量、室溫可控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具體辦法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國家機關辦公樓、單位用戶與居民住宅串聯共用的、供熱設施老化影響採暖效果的採暖系統應先行改造。
第九條 承擔分戶計量改造的施工單位,負責竣工驗收後第一個採暖運行期的保修。在保修期內,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用熱,導致熱用戶要求減免熱費以及造成的直接損失均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條 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要求,供熱單位在確保熱用戶採暖質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投資建設的供熱管線及熱力站發展新用戶。新用戶應合理分擔相關費用。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一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按照有關法規、標準、規範及供用熱契約的約定,按時、連續、優質供熱。
第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每年供熱運行開始前一個月,對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用作結算依據的熱計量器具進行校驗、鉛封。校驗鑑定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供熱運行期間,熱源單位或供熱單位如對計量儀表的精準度有異議,可申請再行校驗,校驗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第十三條 熱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契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實施分戶控制的用熱率達到80%以上;
(二)實施分戶控制的用熱率達到60%以上;
(三)當年新入網用戶的用熱率達到50%以上。
第十四條 凡要求使用城市供熱的新用戶和需增加熱負荷的原用戶,應向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熱源能力及供熱參數等評審同意後,用戶方可進行採暖設計和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後,用戶向供熱單位提供下列資料,由供熱單位與用戶簽訂供熱入網契約:
(一)用熱建築物的屬性、建築總平面圖、建築剖面圖、熱力系統圖等有關圖紙資料及檔案;
(二)庭院管線及室內採暖系統的詳細竣工圖紙;
(三)用熱建築物的名稱、居住戶數、用熱參數及特殊要求。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測溫規範在供熱範圍內選擇有代表的熱用戶進行檢測,熱用戶應給予配合。
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供熱預警和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確保全全穩定供熱。
第十七條 熱用戶需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應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熱用戶,視為採暖期正常用熱。
熱用戶變更時,應及時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熱源廠出牆1米至熱用戶入戶閥門之間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其費用計入供熱價格成本。熱用戶按照下列方式將供熱設施移交供熱單位:
(一)由熱用戶投資新建的供熱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連同相關資料一併移交供熱單位;
(二)由熱用戶投資建設的原有供熱設施未超出設計使用年限的,應將提取的折舊費及相關資料一併移交供熱單位。
第十九條 城市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後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項目時,應事先徵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工程施工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經供熱單位查驗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在每年供熱前對簽訂供用熱契約的熱用戶的用熱設施進行沖洗試壓。
第二十二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加裝散熱設施;
(二)安裝熱水換熱裝置;
(三)在室內供熱管道或散熱器上安裝水嘴;
(四)擅自開啟供熱鎖控閥門。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熱實行交費用熱的原則。熱用戶應於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供熱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本採暖期的採暖費。
第二十四條 採暖期分為常規採暖期(4個月)和非常規採暖期(3個月)。常規採暖期採暖費按正常熱價標準執行;非常規採暖期採暖費在正常熱價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熱耗價格係數,具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五條 採暖收費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住宅採暖收費面積=建築面積×90%,其他建築採暖收費面積=建築面積×層高/3×90%。
(二)與鄰近層不通透且未安裝採暖設施的閣樓不計入採暖收費面積。
第二十六條 採用熱量表計費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計費標準分為基本熱費與可變熱費兩部分;
(二)基本熱費按照熱用戶採暖收費面積熱價的30-60%乘以採暖收費面積進行計算,具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三)可變熱費按照用熱量單價乘以熱用戶實際用熱量進行計算;
(四)基本熱費與可變熱費之和為熱用戶應交採暖費。
第二十七條 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採暖期內減少或停止供熱的,供熱結束後一個月內,供熱單位應將所造成的損失在已收取的採暖費中扣除並退還給熱用戶;因熱源單位原因造成採暖期內減少或停止供熱的,由供熱單位補償熱用戶損失,並在供熱單位給付熱源單位的熱費中等額扣減。
第二十八條 因以下情況之一,熱用戶室內採暖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均不承擔責任,熱用戶應全額繳納採暖費:
(一)熱用戶內部採暖系統結構不合理,供熱單位提出改正意見但未改正的;
(二)熱用戶室內裝飾裝修影響散熱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採暖設施的;
(四)擅自擴大供熱面積,改變供熱方式的;
(五)因臨時故障,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供熱的。
第二十九條 減免採暖費按下列程式申報:
熱用戶認為供暖室內溫度低於16℃時,可及時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申請;供熱單位接到申請後應於24小時內派人到現場進行監測,測溫記錄須經雙方簽字認可;室溫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供用熱雙方應明確責任。屬於熱源單位或供熱單位責任的,由熱用戶填寫減免採暖費申請單,供用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城市供熱補貼專項資金,用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的冬季採暖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財政和民政部門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熱源單位或供熱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制定應急預案或未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供熱單位未能及時退還熱用戶採暖費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給城市供熱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11月5日起施行。

發布機構

邯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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