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年埃爾默在紐約用毒藥殺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一大筆遺產。埃爾默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隨時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埃爾默的罪行被發現後,他被定罪,判處監禁幾年。其祖父的兩個女兒鞏納麗爾和里根,向遺產管理人提出要求說,現在應由他們代替埃爾默繼承遺產。而埃爾默能否成為祖父遺產的繼承人,則引起了當時法官們的爭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埃爾默案
- 外文名:The case of Elmer
- 代表:格雷法官與厄爾法官
- 屬性:案件
法官們形成了以格雷法官與厄爾法官為代表的兩種觀點。前者認為“根據文字”來闡釋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最好是根據文本中的具體意思去理解法規文字,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對使用法規文字的前後關係或法規制定者的意圖並無特殊的情況可以了解,那么我們就應該按照法規上下文關係定取捨而又未層明確表達的種種限制,因此他支持埃爾默。
而多數法官贊成厄爾法官,他認為立法者的意圖對實際法規有重大影響。立法理論應包含一條原則,法官應該構思出一種法規,使它與法律中普遍存在的爭議原則越接近越好。這被認為是“法官造法”的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