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法律名詞)

坦白(法律名詞)

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機關詢問、傳訊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後,對已被懷疑、發覺的犯罪事實供認交代的行為。坦白是被動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機關懷疑、發覺其犯罪事實後,並在司法機關的審訊下如實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種認罪的表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坦白
  • 外文名:Frank
  • 性質:法律名詞
  • 構成要件:犯罪人被動歸案等
  • 區別:是否自動投案
法律定義,與自首的區別,法律意義,

法律定義

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被司法人員當場抓獲,被民眾扭送至司法機關等不具備自動投案情節的情形),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其本質在於,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
坦白有三個構成要素:1.犯罪人被動歸案;2.犯罪人如實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與自首的區別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一般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準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減小。並且法院發布的一篇關於坦白與自首的相關案例已被法學家指導案例網收錄,並進行了相關的案例分析。更加明確了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法律意義

坦白原為酌定量刑情節,《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第67條第3款,使坦白成為法定量刑情節。 根據本款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例如,歸案後的綁架犯如實供述人質的所在地點,使人質獲救的,歸案後的爆炸犯如實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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