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大徭役之一。因按戶等人丁編排,均輸徭役,故稱“均徭”。明初,徭役包括里甲正役和雜役。雜役是供地方官府役使的差役,由里按戶等派遣。後因里長徇私作弊,徭役負擔不均。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江西按察司僉金事夏時在江西創行均徭法,將經常性差役從雜役中劃出,成為一種徭役制度,明弘治時在全國推行。凡省、府、州、縣衙門的雜色差役以及雜項勞役的折價,都屬均徭。弘治、正德年間,除親自服役者外,一部分均徭折成銀兩繳納,前者叫力差,後者叫銀差。後來,也有力差折銀者。明代中期,因朝政腐敗,官吏里胥因緣為奸,均搖遭到破壞。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行一條鞭法,均徭 併入田賦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均徭
- 類別:徭役
- 年代:明代
- 簡介:均輸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