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徭

明代三大徭役之一。因按戶等人丁編排,均輸徭役,故稱“均徭”。明初,徭役包括里甲正役和雜役。雜役是供地方官府役使的差役,由里按戶等派遣。後因里長徇私作弊,徭役負擔不均。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江西按察司僉金事夏時在江西創行均徭法,將經常性差役從雜役中劃出,成為一種徭役制度,明弘治時在全國推行。凡省、府、州、縣衙門的雜色差役以及雜項勞役的折價,都屬均徭。弘治、正德年間,除親自服役者外,一部分均徭折成銀兩繳納,前者叫力差,後者叫銀差。後來,也有力差折銀者。明代中期,因朝政腐敗,官吏里胥因緣為奸,均搖遭到破壞。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行一條鞭法,均徭 併入田賦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均徭
  • 類別:徭役
  • 年代:明代
  • 簡介:均輸徭役
均徭簡介,設定原則,劃分標準,

均徭簡介

明代按民戶丁糧多寡而編排的雜泛差役。英宗正統二年(1437)﹐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根據知州柯暹的《均徭冊式》而創行於江西。十年詔罷。景泰元年(1450)重新推行。天順﹑成化年間(1457~1487)逐漸在各地施行。弘治元年(1488)令全國各地編審均徭﹐查照歲額差役﹐於丁糧有力之家編派本等差役﹐貧困下戶﹑逃亡人戶聽其空閒。

設定原則

均徭文法以人丁﹑稅糧(即丁糧)多寡為基準設定戶則﹐均派雜役﹐丁糧多者為上戶﹐編重差﹔次者為中戶﹐編中差﹔少者為下戶﹐編下差﹔一戶或編一差﹐或編數差﹐也有數戶共編一差的。輪差次序常和里甲同時排定﹐十年或三五年一次。服役期在里甲正役滿後的第五年。在具體實行上﹐南北方略有差異﹐南方以丁田為基準﹐北方以丁糧為基準。

劃分標準

均徭分力差和銀差兩種。力差指應役戶親身充役(後準由應役戶募人代役)﹐名目常見的有皂隸﹑獄卒﹑門子﹑馬夫﹑驛館夫等﹐多在近地承當﹐士紳有免役特權﹔銀差行於弘治﹑正德年間﹐即應役戶繳銀代役﹐歲於均徭人戶內點差﹐每名折收銀若干﹐僱人充役。名目主要有歲貢﹑馬匹﹑草料﹑工食﹑柴薪﹑膳夫折價等﹐多由下戶承充﹐派在遠地。力差與銀差的編派原則是丁多則力差﹐糧多則銀差。正德以後﹐力差亦折征銀兩﹐均徭法被一條鞭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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