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

一條鞭

明代嘉靖時於地方試行新法,以各州縣田賦﹑各項雜款﹑均徭﹑力差﹑銀差﹑里甲等編合為一,通計一省稅賦,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糧外,一律改收銀兩,計畝折納,總為一條,稱一條鞭法桂萼是一條鞭法的創立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條鞭法
  • 推行時間:萬曆年間
  • 推行人桂萼張居正
  • 特徵:固定丁糧編征的比例
  • 推行條件: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的廣泛存在
  • 推行地點:江寧、廬州等地
一條鞭法的創立,明代田賦制度,差徭和田賦,一條鞭法的實行,特徵,

一條鞭法的創立

一條鞭法是明代官員桂萼所創。桂萼積極主張均平賦役和清丈土地。久任地方熟知下情的桂萼悉心研究基層政權下的賦役之法,看到了業已推行的均徭法和十段冊法的局限性。均徭法中的戶等劃分標準很不一致,戶等一樣,而實際丁產可能相去甚遠;戶等一樣就要承擔同等的差役。均徭法行之不久,它的弊病就暴露出來了。再說十段冊法,實施其法必須對各戶丁糧作徹底清理,在此基礎上均分十段,乃能奏效。然而此地十段和彼地十段的丁產仍很難一致,徭役的負擔仍不均平。桂萼根據自己的經驗,向朝廷提出了最新的賦役改革意見。嘉靖九年(1530)十月,桂萼進呈《任民考》疏,提出取消照黃冊派定年份輪役的老辦法,改以一省之丁糧供一省之役。時戶部尚書梁材根據桂萼的建議,規定了新的賦役征法:“合將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總於一府,各府丁糧總於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縣,永為遵行。”根據桂萼的意見頒布的賦役征法奠定了“一條鞭法”的基本原則。桂萼在改革方面承續了賦和役合併以及化繁為簡的趨勢,把各種役目並為一項,按丁糧一次編定,俱於秋糧徵收。桂萼的主張比同時代的十段冊等改革完善得多徹底得多,他的改革方略是明代各類賦役改革的總結。
桂萼畫像桂萼畫像

明代田賦制度

見《明史·食貨志二》。清代因之。 2.比喻刪繁就簡,條貫劃一。 一條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賦。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幹,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明中葉後,土地兼併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里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這一變革創造了條件。

差徭和田賦

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于田畝,但所占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于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它不只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徵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物稅和現役制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但除少數府州縣外,絕大多數地區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地後,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

一條鞭法的實行

在役銀編征方面打破了過去的里甲界限,改為以州縣為基本單位,將一州縣役銀均派於該州縣之丁糧。編征時並考慮民戶的土地財產及勞動力狀況,即所謂“量地計丁”。據隆慶四年(1570)戶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徭,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兩項編派,有丁無糧者作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並納”。此經批准“著為定例”。可見“量地計丁”是當時編征役銀的基本原則。

特徵

一條鞭法執行過程中,各地區具體做法有很大差異。有的固定丁糧編征的比例,如南直隸江寧、廬州、安慶等府,河南鄧州(今河南鄧縣)和新野等縣役銀按“丁一糧三”比例編征,陝西白水縣役銀按“丁六糧四”比例編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糧每石或地每畝攤征的銀額,如江蘇嘉定縣每丁攤征役銀一分、每畝攤征役銀七厘七毫,浙江餘姚縣每丁攤征役銀五分、每畝攤征役銀四厘,山東曹縣每丁攤征役銀七分二厘、每大畝攤征役銀七分一厘;也有將役銀全部攤派於地畝的,如廣東始興縣每糧一石帶徵丁銀二錢六分,山東魚台縣將役銀均派於稅糧。就役銀由戶丁攤入地畝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數地區將役銀全部攤入地畝,戶丁不再負擔役銀者外,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①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以州縣為單位,將役銀中的小部分攤入地畝,戶丁仍承擔大部分役銀。②按丁田平均分攤役銀,即將州縣役銀的一半攤入地畝,另一半由戶丁承擔。③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即將州縣役銀中的大部分攤入地畝,其餘小部分由戶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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