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1.1為加強地震災害損失評估(以下簡稱震災評估)工作管理,規範震災評估方法和程式,統一評估標準,制定本規定。
1.2凡進行震災評估,並將結果向省級以上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上報,均應遵照本規定。
1.3震災評估由國家或省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或省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指派的地震現場評估工作組進行,評估組成員應由評估工作經驗或經過專業培訓的技術人員組成,並依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1.4地震災害損失包括人員傷亡和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
直接經濟損失、
間接經濟損失和救災直接投入費用構成。
1.5地震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及其場地災害、次生災害造成的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其折算價值以整修、恢復重建或重置所需費用來表示。它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1.6地震
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地震使建築、設施功能失效及對正常社會生活的干擾引起的非實物經濟損失,如:因地震災害造成的企業停產、減產、搬遷和地價變動,金融、產品與商品流通呆滯等引起的經濟損失。
1.7救災直接投入費用是指各級政府在地震災區為救災投入的費用、如:人員、物資和運輸費用,醫療環境消毒、喪葬費,廢墟拆遷及人員暫住搬遷費等。
1.8人員傷亡只統計人數。
1.9經濟損失按當時市場價以人民幣計算,並同時給出按統計不變價折算結果,或同時給出經濟損失占災區所在省上一年
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
1.10評估工作可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是初評估,第二步是總評估。
1.11軍事設施和禁區另行評估。
第二章 評估工作程式
2.1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按有關規定,國家或省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立即指派震災評估組進入地震現場工作。
2.2評估組進入地震現場後,應立即了解災情,確定地震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地區(即極災區)和確定評估災區範圍。評估災區(以下簡稱災區)是指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的破壞地區(不包括對社會經濟無影響的地質災害地區)。評估組可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準備評估所需基礎資料,收集、了解災區城市規模,城鎮分布、房屋建築類型、生命線工程和其他工程設施規模和分布、災區支柱產業等。
2.3根據房屋建築的破壞情況,評估組在極災區選取破壞典型的街區或村莊,根據附錄一,劃定被調查房屋建築的類型;參照附錄二,針對每種結構類型的房屋建築統一各破壞等級的具體標準;房屋建築的破壞等級以棟為單元評定。
2.4根據破壞分布情況和城市、農村特點,交災區分為農村評估區和城市評估區。災區中的城市稱為城市評估區,每座城市均為一個城市評估區,其餘的地區統稱為農村評估區。在破壞連續分布的災區範圍之外的破壞異常區、點單獨評估。
2.5根據抽樣調查結果,分別計算農村評估區和每個城市評估區各類建築結構不同破壞等級的破壞比、單位面積室內
財產損失,並選定相應的損失比。
2.6核實有關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計算房屋建築結構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室內、外
財產損失。
2.7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各類生命線工程結構、其他各類工程結構和設施、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
2.8評定地震救災直接投入費用。
2.10匯總地震人員傷亡數目。
2.11填寫各種表格,繪製圖件,撰寫並提交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
3.1調查一般規定
3.1.1現場調查是震災評估的基礎,採用抽樣調查或逐個調查方法進行。
3.1.2調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根據地震台網測定參數估計,電話收集,航空照片識別,實地調查了解等多種手段了解災情,確定極災區及災區範圍。(Ⅵ度外邊界線)
(二)農村評估區和城市評估區分別調查。
(三)採用抽樣調查時,抽樣點的分布對農村評估區應覆蓋整個災區,對城市評估區能覆蓋城區和所有結構類型,並考慮因場地影響等造成破壞嚴重與輕微的地區。根據破壞分布的實際情況選取抽樣點,原則上抽樣點由極災區區中心沿災範圍兩主軸的四個半軸向外輻射。
(四)農村評估區以自然村
抽樣點,6級以下地震,抽樣點數應不少於24個;6~7級地震,抽樣點數應不少於32個;7級以上地震,抽樣點應不少於48個。每個評估子區內
抽樣點應不少於12個。
(五)在城市評估區,抽樣點應選在房屋建築集中的街區,每個抽樣點的覆蓋面積不得少於1平方公里。
(六)在每個城市評估區,所有抽樣點的房屋面積總和不得小於該城市評估區房屋總面積的10%。
(七)無論在農村評估區或城市評估區,抽樣點內的建築原則上應全部調查,因故不能全部調查時,應沿抽樣點區域的兩個主軸逐個調查,每個抽樣點調查的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該抽樣點房屋建築總面積的60%。
3.1.3對重大工程設施、生命線工程結構、工業構築物、水壩、岩土和地下結構、破壞量極少的建築結構,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及專家逐個調查。
3.1.4由於次生災害(火災等)造成的房屋破壞及室內外
財產損失,須按實際破壞情況單獨評估不計入因地震直接造成的房屋破壞比及室內財產損失。多次地震(震群)或餘震的破壞比和損失要分別評估,可通過破壞比與損失比之積的差,或總損失的差值估計。
3.2人口與房屋建築面積。
3.2.1人口與平均住房面積。
由當地政府的有關部門提供住人口、流動人口、住戶數、戶均人口、人均住房面積或戶均住房面積。後兩個數值應經現場調查核實。
3.2.2各類房屋建築面積。
(一)居住、辦公及公用房和工業廠房面積由當地有關部門提供,大型企業辦公及公用房面積由主管部門提供。
(二)或按下列方法估計居住、辦公及公用房面積。
居住房屋總面積=戶均面積×災區戶數
或=人均面積×災區人口
辦公及公用房屋面積=居住房屋總面積×比例係數
比例係數一般取值範圍為10%——20%,在經濟發達地區比例係數可能較大,可以在抽樣調查時,同時確定該比例係數。
在缺乏統計係數時,按結構分類的房屋建築面積可根據抽樣調查,估計各類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乘以總面積得到。
3.3房屋建築破壞比。
3.3.1房屋建築破壞比是指房屋破壞面積與調查總面積之比,須按不同類型房屋建築、按不同破壞等級,分別求得。
3.3.2對每個抽樣點,在調查中得到:
(一)該抽樣點某類房屋建築在某種破壞等級下的破壞面積,參見附表B1(每個抽樣點一份)。附表B1的最後一行即為所求:
(二)抽樣點調查某類房屋建築總面積。附表B1的最後一行之和即為所求;
3.3.3對農村評估區,可按下列方法得到破壞比:
3.3.3.1將災區分為若干評估子區。
6級以下地震,將災區分為二子區,分界線為極災區中心到災區邊界線的二分之一距離處。
6—7級地震,按上述方法將災區分為三子區,分界線為極災區中心至災區邊界線的三等分距離處。
7級以上地震,類似地將災區分為四子區。
根據各級別地震的震害分布情況,可將極災區中心所在子區再分為二個子區,此時抽樣點總數要隨之增加。
3.3.3.2分別計算各子區不同結構每個破壞等級的破壞比。在某一子區內:
(一)求出該子區所有抽樣點某類結構在某種破壞等級下破壞面積之和,參見附表B2,附表B2的最後一行即為所求;
(二)求出該子區所有抽樣點該類結構被調查面積總和,附表B2最後一行的和即為所求;
該子區該種結構每個破壞等級的破壞比=(一)/(二),填寫附表B3。
3.3.4每個城市評估區則不分子區,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各類結構的破壞比。
3.4房屋建築單價
房屋建築單價是指破壞的建築物按原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恢復或重建時,單位面積所需費有,以當地造價為準。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並在現場調查時核實。
3.5房屋建築損失比
房屋建築損失比是指某類房屋建築在不同破壞等級下修復或重建時,單位面積所需費用和與重建單價之比。參照下表,根據當地結構特點及土建工程實際情況選取。
房屋建築破壞損失比(%)
破壞等級 結構類別
| 基本完好 1
| 輕微破壞 2
| 中度破壞 3
| 嚴重破壞 4
| 毀 壞 5
|
多層磚房、鋼 筋混凝土結構
| 0~5
| 5~10
| 10~40
| 40~70
| 70~100
|
單層工業廠房
| 0~4
| 4~8
| 8~35
| 35~70
| 70~100
|
城鎮平房、 農村建築
| 0~4
| 4~8
| 8~30
| 30~60
| 60~100
|
3.6.1在抽樣點調查時,針對不同結構類型和不同破壞等級的房屋建築,每類每種等級可選取3—4戶(棟、間)典型房屋,統計不同破壞等級下室內
財產損失值、抽樣房屋的面積,參見附表D1。
3.6.2在每個農村評估區的某一評估子區(或某個城市評估區)內,參見附表D2。
(一)求出該子區(或該城市評估區)所有抽樣點調查的每種結構類型的每種破壞等級所調查的
財產損失總和;
(二)求出該子區(或該城市評估區)所有抽樣點每種結構類型調查面積總和;
(三)則該子區(或該城市評估區)每種結構類型每種破壞類型的單位面積室內
財產損失=(一)/(二),填寫附表D3。
3.6.3選取典型房屋時應考慮有代表性,應包括住宅和辦公及公用房屋,在選取典型住宅時應考慮不同經濟條件住戶的比例等。農村評估區和每個城市評估區要分別調查、計算。
3.7生命線工程結構損失比
生命線工程結構損失比是指該結構在不同破壞等級下修復或重建、使其恢復功能的造價與總造價之比,均以當地現行造價為準。下表給出了部分工程結構的破壞損失比取值範圍,具體損失比的取值須會同有關部門逐個調查後,在下表範圍內確定,並核定其總造價。
3.8對於其他生命線工程結構、工業構築物、水廠、土工、地下結構、重大工程設施、大型企業,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調查經濟損失。
部分工程結構破壞損失比(%)
破壞等級 結構類別
| 基本完好 1
| 輕微破壞 2
| 中度破壞 3
| 嚴重破壞 4
| 毀 壞 5
|
橋 梁
| 0~10
| 10~20
| 20~40
| 40~70
| 70~100
|
路 堤
| 0~10
| 10~20
| 20~50
| 50~70
| |
擋土牆
| 0~10
| 10~20
| 20~50
| 50~70
| 70~100
|
取水貯水結構
| 0~4
| 4~8
| 8~35
| 35~70
| 70~100
|
煙囪水塔
| 0~4
| 4~8
| 8~35
| 35~70
| 70~100
|
第四章 地震災害損失計算和評估
4.1人員傷亡統計
按附錄二規定的等級劃分標準,統計死亡、重傷和輕傷人數。因救災遇險、次生災害等原因而死傷人數應加以說明。
4.2.1農村評估區和每個城市評估區應分別計算。
4.2.2計算農村評估區房屋建築的直接經濟損失。
先計算某類房屋建築的損失。在調查中得到某一評估子區的有關數據:
(一)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總面積;
(二)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在某種破壞等級下的破壞比;
(三)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在該種破壞等級下的損失比;
(四)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的單價;
則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在該種破壞等級下的損失
=(一)×(二)×(三)×(四);
將所有破壞等級的損失相加得到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的直接經濟損失;
將所有房屋建築類型的直接經濟損失相加,得到該評估子區房屋建築直接經濟損失;
將所有評估子區的損失值相加得到農村評估區的房屋建築直接經濟損失。
4.2.3計算城市評估區房屋建築的直接經濟損失
先計算某類房屋建築的損失,在調查中得到某一城市評估區的有關數據:
(一)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總面積;
(二)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的某種破壞等級下的破壞比;
(三)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在該種破壞等級下的損失比;
(四)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的單價;
則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在該種破壞等級下的損失
=(一)×(二)×(三)×(四);
將所有破壞等級的損失相加得到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的直接經濟損失;
將所有房屋建築類型的直接經濟損失相加,得到該城市評估區房屋建築直接經濟損失。
4.2.4整個災區的房屋建築直接經濟損失=[(4.2.2)+(4.2.3)+次生災害造成的房屋建築損失]。
4.3.1.1農村評估區和每個城市評估區應分別計算。
先計算某類房屋建築室內
財產損失,在調查中得到某一評估子區的有關數據:
(一)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總面積;
(二)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某種破壞等級下破壞比。
(三)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該種破壞等級下單位面積室內
財產損失;
則該評估子區該類房屋建築在該種破壞等級下的室內財產損失
=(一)×(二)×(三);
將所有破壞等級下的室內
財產損失相加得到該類房屋建築的室內財產損失;
將所有房屋建築類型的室內
財產損失相加得到該評估子區房屋建築室內財產損失;
將所有的評估子區的損失值相加得到農村評估區的房屋建築室內財產經濟損失。
先計算某類房屋建築室內
財產損失,在調查中得到某城市評估區的有關數據:
(一)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總面積;
(二)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某種破壞等級下破壞比。
(三)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該種破壞等級下單位面積室內財產損失;
則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在該種破壞等級下的室內財產損失
=(一)×(二)×(三);
將所有破壞等級下的室內
財產損失相加得到該城市評估區該類房屋建築的室內財產損失;
將所有房屋建築類型的室內
財產損失相加得到該城市評估區房屋建築室內財產損失;
4.3.1.4整個災區房屋建築的室內財產損失=[(4.3.1.2)+(4.3.1.3)+次生災害造成的室內財產損失]。
4.3.2會同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評定企業設備與
財產損失(包括鄉鎮企業,大型企業需單獨評估,見4.5)。
4.3.3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評定室外財產和其他損失,如圍牆,牲畜死亡、農田水利設施等。
4.4生命線及其他工程結構(參見附錄一)的直接經濟損失。
4.4.1工程結構的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造成的結構、設施、室內設備等破壞,要恢復重建所需費用。對在3.7節中已列出損失比的工程結構,在調查中得到:
(一)該工程結構的總價。
(二)該工程結構的損失比。
則該工程結構的直接經濟損失=(一)×(二)。
4.4.2對其它工程結構,會同有關行業部門共同評估得出直接經濟損失。
4.5重大工程設施(參見附錄一)、大型企業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工程設施、大型企業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造成辦公及公用房屋、廠房、工業構築物、室內設備等破壞,要恢復重建時所需費用,除辦公及公用房已計入房屋建築直接經濟損失外,其餘直接經濟損失均可會同主管部門或企業共同評評估。
4.6地震直接經濟損失=[(4.2)+(4.3)+(4.4)+(4.5)]×修正係數,修正係數的數值要考慮評估時可能遺漏的項目或地區的影響,根據實際情況選定,取值範圍為1.0—1.3。
4.7地震救災直接投入費用宜會同地方政府按實際投入確定,在需要時可按下列方法初步估計:
6級以下地震:取直接經濟損失(4.6)的1.5%;
6—7級地震:取直接經濟損失(4.6)的3.5%。
7級以上地震:取直接經濟損失(4.6)的6%。
4.8.1對企業停產減產損失,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評定。
4.8.2地質災害引起的搬遷費和地價變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評定。
4.9地震總經濟損失=(4.6)+(4.7)+(4.8)。
4.10地震造成無家可歸人數可根據地方部門的統計,在難以統計或統計不準時也可按下式估計:
在調查中得到:
(一)戶均居住面積;
(二)戶均人口;
(三)所有居住房屋建築類型的毀壞面積;
(四)所有居住房屋建築類型的嚴重破壞面積;
(五)所有居住房屋建築類型的中等破壞面積;
(六)死亡人數。
則無家可歸人數=
第五章 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
5.1當發生大的破壞性地震,或因故不能在短期內完成總評估時,可先進行初評估。
5.2按3.1.2節確定極災區和災區範圍後按第三章原則選擇3—5個有代表性的城市和農村抽樣點調查得到破壞比,或由專家根據給出的經驗統計破壞比,按與總評估相同方法計算農村評估區和每個城市評估區房屋建築直接經濟損失和室內
財產損失。
5.4根據重點抽樣調查或參照國內外歷次震災評估經驗,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生命線系統、工業構築物、重大工程設施和大型企業等其他
直接經濟損失。
5.5由當地政府提供人員傷亡人數;按4.10節估算無家可歸人數。對特大地震,由於不能在短時間內收集到完整的傷亡數字,可根據抽樣調查估計,抽樣調查極災區平均每戶死、傷人數,或平均每棟(間)死亡人數,乘以極災區總戶數,或房屋總棟(間)數,再適當考慮非極災區傷亡情況綜合估計。
5.7初評估須會同當地政府,在有經驗的專家指導或參與下進行。
第六章 震災評估報告
6.1評估報告是震災評估的總結,應包括本規定所列出的各項內容,未作評估的各項應予說明。報告中應列舉評估的數據、資料、評估方法、分項及總評估結果,並附有必要的表格與圖件。做到文字簡練、模式規範。
6.2為積累基礎資料,在總結破壞比和單位面積
財產損失數據時,另外要按烈度重新整理統計,即填寫附表B4,及填寫附表D4,烈度分布應根據地震科學考察工作的結果。
6.3在涉及會同評估工作的內容時,應在報告中描述會同評估對象破壞情況。
6.4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前 言
一、地震基本參數和地震烈度
1、地震基本參數:(1)發震時間;(2)震中位置;(3)震級;(4)深度。
2、地震烈度:(1)巨觀震中;(2)震中烈度;(3)烈度分布圖。
二、災區概況和自然環境
1、災區概況:(1)災區面積;(2)包括的省、市、縣;(3)包括的城市街道、鄉、鎮個數;(4)災區人口、戶數。
2、災區社會、自然環境:(1)*災區地震環境;(2)*地震構造;(3)地區總產值,工業產值,農業產值,
第三產業產值;(4)
支柱產業、重大工程設施以及主要生命線工程狀況等;(5)極災區及災區範圍。
三、傷亡及無家可歸人數
1、死亡人數;
2、重傷人數;
3、輕傷人數;
4、無家可歸人數。
四、建築物及其他工程結構破壞
1、災區建築物結構類型;
2、各類建築物各個破壞等級數量(平方米或間);
3、生命線工程類型和規模、其他各類工業構築物、水工、土工、地下結構的類型和規模;
4、重大工程設施的類型和規模;
5、以上各類工程結構和設施的破壞等級和數量;
五、經濟損失值
1、工業與民用建築破壞損失值;
4、各類生命線工程損失值;
5、各類工業構築物損失值;
6、其他水土、土工、地下結構損失值;
7、重大工程設施、大型企業的設施、設備損失值;
10、地震救災直接投入費用;
12、地震總損失。
六、地面及其他破壞
未引起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文物古蹟等破壞現象描述。
七、參考附錄三,填寫有關表格,按有關規定劃定地震災害等級。
八、*地震災害分析
1、災害分布特點;
2、災害特徵分析;
3、防禦和減輕震害的經驗與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