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總產值(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礦產部設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地質礦產部
- 頒布時間:1989.03.22
- 實施時間:1989.03.22
第一章 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第二章 設備的分級管理、計畫與調度,第三章 設備的使用與維護保養,第四章 設備修理,第五章 設備事故,第六章 設備更新、改造與報廢,第七章 設備管理基礎工作,第八章 設備經濟管理,第九章 設備管理考核指標,第十章 教育與培訓,第十一章 獎懲,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十條 部、局、隊的領導中都要有具體分工負責設備管理工作的成員,並設有和任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知識水平,熟悉設備管理的理論方法。
第十一條 地質礦產部設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制定設備管理的辦法、規章、規劃、規程、規範等。代表政府負責監督、檢查、協調地礦系統的設備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地礦部門的設備發展、更新、改造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3.根據地礦部門產業結構最佳化的需要,調整資產流動方向,負責各地礦局之間的設備調度、調劑工作以及部管設備的報廢審批工作。
4.組織設備管理評優工作和總結交流設備管理工作的經驗。
5.協同教育部門,制定設備管理人員的教育規劃和設備管理業務培訓計畫。
6.負責組織國內外先進的設備管理、維修技術和方法的推廣為各局、隊做好技術諮詢和服務工作。
7.做好設備統計及數據管理工作,掌握設備的數量、價值、技術狀況等動態情況。
8.調查、協調、處理重大設備技術、經濟問題。
第十二條 局級設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根據本局的實際情況制定設備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
2.掌握全局設備的分布、使用、價值及技術狀況。
3.制定本局設備的長期和年度更新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4.檢查和指導各企事業單位的設備管理與維修工作。
5.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設備保值、增值情況及設備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變價收入及其他更改基金的提取、籌集和使用情況。
6.組織本局範圍內設備的調度和調劑工作。
7.組織領導設備管理評優工作,總結推廣設備管理和維修工作的先進經驗。
8.負責局管設備的報廢審批工作和部管設備報廢的審核、轉報工作。
9.負責組織進口設備和大型貴重設備購置的技術、經濟論證和驗收工作。
10.總結和推廣設備管理與維修方面的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負責有關設備技術、經濟情況的反饋。
1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設備管理、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12.參加重大設備事故的檢查和處理工作。
13.組織或委託設備管理協會提供設備管理、維修方面的技術業務諮詢和服務。
14.做好設備數據管理工作建立資料庫,做好統計工作,並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及時、準確地報送年度及半年設備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企事業單位的設備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分別設定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等崗位。一般設備總原值在250萬元以上的單位,可設設備管理高級工程師崗。
2.貫徹執行上級設備管理法規,負責制定本單位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3.主持制定本單位設備購置、更新改造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根據需要設備管理部門可設會計崗,會同計財部門按規定提取設備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並掌握使用。
4.參與本單位研究制定生產經營方針,並提供設備方面的可行性論證資料;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負責調配設備,做到合理使用,保證生產。負責指導修配車間、汽車隊的技術業務工作。
5.管理設備技術資料、檔案,並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改善管理的措施。指導開展設備的點檢活動。
6.負責組織設備管理評估、紅旗設備競賽等活動。
7.編制設備修理計畫,監督落實修理費用及備品、配件,主持設備修後質量驗收工作。
8.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好操作、維修人員崗位培訓,考核技術水平,組織頒發操作證書。
9.健全設備檔案,做好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10.做好多餘閒置設備調劑、處理工作。
11.對報廢設備組織技術鑑定,按規定辦理設備報廢的審批手續。
12.認真做好數據管理和設備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向上級部門報送有關的報表。
13.組織設備事故的檢查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14.負責向有關設備的設計、製造部門的信息反饋。
第二章 設備的分級管理、計畫與調度
第十四條 凡列入地質礦產部《固定資產管理目錄》以及單價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獨立完成一定功能的生產用的機械、電器、儀表、裝置等均列入設備管理範圍(固定資產中的建築物、構築物、行政辦公設備、公共生活設施、文教宣傳器材,由單位的行政部門、宣教部門和工會分別管理)。
第十五條 設備按其重要性和價值大小劃分為部、局、隊企事業單位三級管理。一般單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為部管設備,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為局管設備,五萬元以下的為隊、企事業單位管設備。具體劃分參照部《固定資產管理目錄》。部管設備目錄由部制定,局管設備目錄由局制定。分級管理主要是指設備的購置、分配、調度、更新、改造、處理、報廢等許可權,使用權歸設備所在單位。自有資金購置的部、局管設備,購置權和處置權一律歸企事業單位,上級部門不予平調,為實行分賬管理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根據長期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編制設備申請購置、分配、調度、修理、改造和更新計畫,對主要設備的購置要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在選型中應遵循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則,以選擇高效、經濟、低耗、易修、適用的設備。
第十七條 設備到達後,特別是進口設備,應及時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與有關部門交涉、處理或索賠,避免在經濟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大型精密設備驗收後,應寫出驗收報告,存入檔案並向上級報送。
第十八條 設備的調出、調入單位必須按調令執行。調出設備要保證性能完好、配件齊全,技術檔案與技術資料要隨同設備轉移。調出單位核減固定資產,調入單位追加固定資產。
第三章 設備的使用與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 在用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做好設備運行記錄。
1.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公用的設備,由機長、坑長、工段長、班組長全面負責,並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
2.單人使用的設備由操作者全面負責並維護保養。
3.大型、精密、稀有、關鍵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定操作規程、定保養細則及定期檢查和調正精度等管理辦法。
4.對自動流水線設備,要制定總體的使用保養細則,並指定專人負責定期保養和檢查。
第二十條 所有主要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構造、用途、性能;會操作、維護、排除故障)。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書,方可上機操作。
第二十一條 做好設備狀態檢查及維護,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實行設備點檢制。
1.日常點檢:每班進行一次,按“點檢卡”要求由操作者進行。日常點檢中,重點要加強設備的檢查、調整和潤滑管理,要做到定人、定點、定質、定量、定時。
2.定期點檢:檢查內容及時間,按設備“定檢卡”或使用說明書有關規定,由維修和管理人員進行。凡重點設備檢查結果必須做出記錄。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由操作者或維修人員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定期開展設備檢查評比活動。機台或生產班組負責月檢,分隊或車間負責半年檢,大隊或廠、室負責年檢,省局組織複查。通過檢查評定,按設備的技術狀態分為“紅旗設備”、“完好設備”、“帶病”運轉設備和停機待修設備四類。
紅旗設備:零、部件和各種裝置完整齊全,無跑、冒、滴、漏現象,內外清潔,精度、功能和能耗均符合標準,並達到紅旗設備競賽條件。
完好設備:零、部件和各種裝置齊全,運轉正常,精度能適應正常生產工藝要求,能耗基本符合標準。
帶病運轉設備:存在較大缺陷,不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但尚可運轉。
停機待修設備:磨損嚴重或發生事故,不能繼續運轉正在修理或等待修理。
第二十三條 逐步發展設備診斷、狀態監測技術,根據需要和可能有計畫地添置測溫、測厚、裂紋探測、震動測量、扭矩測量、噪音測量等儀器、儀表,提高對設備隱患測定的精度,預防事故發生和進行計畫修理。
第四章 設備修理
第二十四條 逐步發展以針對性維修為主的多種維修方式。重點設備實行計畫預修制;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利用施工間隙,採用項修及計畫大修、小修制;野外作業儀器,實行日常維修和收隊檢修制;室內大型精密儀器,實行專人檢修制;簡單和備用充分的設備,實行事後維修制。
第二十五條 設備大修一般按計畫進行。對常發故障部位,可進行改善性修理,隨同大修進行。
設備修理計畫應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嚴格執行。未完成修理計畫的,視為未全面完成年度生產計畫。
第二十六條 設備送修,必須有修前檢查表,保持設備零部件齊全,嚴禁拆換。必要時,應派人向承修單位介紹設備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設備修理必須按修理規範進行。地質專用設備按部頒檢修規範執行;通用設備按國標或有關部頒規範執行;尚無規範和標準的,可參照出廠技術標準執行。設備修理要確保質量。修理部門要實行保修制,在保修期間,因修理質量造成故障的,應由修理單位負責修好,承擔直接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理儲備備品、配件。在滿足維修的前提下做好修舊利廢,節約資金。
第二十九條 為保證做好儀器修理工作,科研所、實驗室、測繪隊等儀器比較集中的單位應建立和加強維修組織,承擔本單位儀器維修,並承接有關單位儀器修理任務。
第五章 設備事故
第三十條 設備正常磨損、自然衰老以外的損壞,造成生產中斷稱為設備事故。
1.一般設備事故:零部件損壞,所需修復工作量及直接經濟損失相當於小修程度者。
2.重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壞程度,達到必須大修方可恢復性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大修費用者。
3.特大設備事故:導致高、精、尖端大型設備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者。
第三十一條 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事故發生後,操作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基層單位負責人和設備管理人員報告。檢查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後,操作人員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所在基層單位負責人和設備管理人員報告,同時報告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設備部門,由事故單位電告省局。隊(廠)負責人應組織有關部門,必要時,請省局派人赴現場共同檢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進行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完畢後,由企事業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填寫事故報告表,報局一份。屬部管設備,經局審查後轉報部。
3.對各類事故,堅持“三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過處理和職工民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對各類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的性質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要進行經濟制裁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設備更新、改造與報廢
第三十二條 設備的更新、改造應當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重要設備更新、改造,必須進行技術論證,並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設備報廢:
1.經長期使用或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礎件已嚴重損壞,修理後其技術性能也不能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的;
2.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超過定額標準20%以上)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維修費用過高,(一次大修超過原值50%以上)繼續使用在經濟上不合算的;
4.機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級使用的;
5.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而長期失修的;
6.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設備報廢后,要認真處理殘體,回收殘值。
第七章 設備管理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主要設備的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設備管理卡片;
2.設備購置技術經濟論證及審批書;
3.出廠合格證及試車記錄;
4.使用說明書及有關圖件;
5.設備使用及交接記錄;
6.點檢、定檢記錄卡片及大修記錄;
7.進口設備的原始憑證、資料、圖件;
8.事故報告及有關檔案;
9.重大更新、改造記錄;
10.報廢鑑定書;
11.其他有關設備的原始憑證及資料等。
檔案自設備購置之日起建立,由設備使用單位和管理部門負責填寫、保管,並隨設備調動而轉移。設備報廢后,檔案即行註銷併入技術檔案室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條 做好設備經濟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全部設備的台賬和卡片,記錄每台設備的原值和淨值,按時計提折舊及辦理增值,計算設備租金和占用費等。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備品配件消耗及儲備定額。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套用微機建立原始資料庫,及時準確地掌握設備技術狀況、異動和有關管理、維修的動態數據,及時整理儲存。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收集、保存有關技術資料、圖件、以便工作中查閱。
第八章 設備經濟管理
第三十九條 設備折舊及更改資金:
1.設備折舊基金必須按規定提取,原則上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設備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2.企事業單位的折舊基金原則上自提自用。
3.要多渠道籌集更改資金。除折舊基金外,設備轉讓變價收入;大修費年終結餘;設備報廢回收殘值;生產發展基金;設備租金等,均為籌集更改資金渠道。
4.無論提取折舊或不提取折舊的單位,凡對外創收所用的設備均應提取設備折舊費,提取辦法和提取率由各局自定,一般要高於綜合折舊率。
第四十條 大修理基金
1.設備大修基金按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原則上應專款專用,只能用於納入計畫的大修項目及技術改造性的改善性修理費用。
2.無論提取折舊或不提取折舊的單位,對外創收(如承包工程等)所用設備,均應提取大修理基金。應按設備損耗程度,在保證設備維修與設備更新的前提下提足大修理基金,提取辦法及提取率可由各局自定。
第四十一條 設備占用費
1.各局可向為開拓地質市場和多種經營而占用設備的單位收取占用費,占用費標準由局確定。
2.占用費的收入應納入設備更新改造基金。
第四十二條 設備租賃
1.為提高設備利用率和投資效益,應積極開展設備租賃業務。
2.出租與承租雙方都應具有法人資格,並按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租賃契約。
3.租金收取應當遵循設備新舊程度、租期長短和系統內外有別的原則核算。
4.租金由設備折舊費、大修理費、管理費三項組成。養路費、保險費等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5.部、局管設備對外租賃,必須按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三條 設備轉讓
1.多餘閒置設備可轉讓出售。
2.轉讓設備要按質論價。轉讓設備的收入,納入更改基金。
3.設備的轉讓及出售,部、局管設備必須按分級管理許可權上報批准。本單位自有資金購置的設備除外。
第四十四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
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的單位,應把設備的使用費用(包括折舊、維修、占用費等)、技術狀況等技術經濟指標,列入承包內容。必須全面執行設備管理辦法及制度。
第四十五條 設備技術改造費用,不超過該項設備大修費標準20%的,可在大修理基金中開支,超過20%的應在更新改造基金中開支。設備改造後經驗收合格,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四十六條 設備經濟管理中的收、支項目,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
第九章 設備管理考核指標
第四十七條 設備管理考核指標,暫定為七項指標:
1.設備效率(設備創產值率)
(1)對於企業單位
企業全年總產值(萬元)
設備效率=-----------×100%
設備原值(萬元)
(2)對於地質勘查事業單位
實際完成地勘費用(萬元)+地質市場(萬元)+多種經營收入(萬元)
設備效率=--------------------------------×100%
設備原值(萬元)
本年末設備總原值(萬元)-上年末設備總原值(萬元)
2.設備原值增長率=-------------------------×100%
上年末設備總原值(萬元)
完好設備台數
3.設備完好率=------×100%
設備總台數
全年設備實際使用時間
4.設備利用率=----------×100%
全年設備制度工作時間
全年實際設備修理費用總額(萬元)
5.修理費用率=----------------×100%
全年總產值(萬元)
6.設備事故率
機械故障損失台時數
(1)鑽探設備事故率=---------×100%
計畫台月的總台時數
因故障而不能開動的機時數
(2)其他設備事故率=------------×100%
計畫工作機時數
全年實際完成大修設備台數
7.設備大修理完成率=------------×100%
全年計畫大修設備台數
第四十八條 在隊(廠)長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離職審計中,重點考核兩項指標。
1.設備完好率,室內作業設備不低於90%,室外作業設備不低於85%。
2.設備原值增長率,在任期內,平均年增長率不低於1%。
第十章 教育與培訓
第四十九條 培養造就新的設備管理維修人才和在職設備管理、維修幹部及工人培訓的工作,要有計畫、多層次、多種形式、分級管理。部及有關地質院、校負責大專、中專程度的人才培養和各局設備管理、維修工程師的培訓;省局負責所屬範圍設備管理、維修骨幹培訓;隊(廠)負責操作和維修工人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章 獎懲
第五十條 對在設備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象是:
1.在開展設備管理評優活動中,對設備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主要組織者或做出顯著貢獻者)。
2.隊(廠)長在任期內對設備管理所規定的指標做出顯著成績者。
3.對設備的技術更新、改造有顯著成績者。
4.在節能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5.對獲獎單位和個人,分別按不同等級發給榮譽證書和物質獎勵。
第五十一條 凡榮獲國家、部、局級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獎的單位,可按本單位當年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的不同比例,提取一次性專項基金,獎勵有功人員,其提取比例如下:
1.榮獲國家級獎提取4%~6%;
2.榮獲部級獎提取2%~4%;
3.榮獲局級獎提取1%~2%。
一個單位,當年只能獲得一次最高的一級獎金。
各單位“紅旗設備”競賽獎金,可在本單位生產發展基金或在勞動競賽獎金中列支。
第五十二條 對玩忽職守,違犯設備管理有關規定及違犯操作維護、保養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領導或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地質礦產部系統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及其他單位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廳)、部專業局、地質科學院(所)、地質院校、工業公司,應按辦法要求,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或修訂設備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修改權屬地質礦產部。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地質礦產部設備管理制度》和《關於改進設備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停止執行,部發其他有關設備管理檔案中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悖者,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