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單位,為1982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部改組為成立,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根據這個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 歷任部長孫大光朱訓
  • 成立時間:1982年
  • 上級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礦產部標準:DZ 55-87
礦產部標準,總則,相關術語,部門說明書,附加說明,

礦產部標準

DZ 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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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規範
1987-12-08發布 1988-06-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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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批准
目 錄
1總則
2術語
3設計書的編制
4環境水文地質調查
5環境水文地質勘探與試驗
6環境水文地質監測
7地下水環境評價及對策研究
8資料整編與工作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部標準
DZ 55?/FONT>87
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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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 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是城市規劃決策中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工作。它是專門研究在自然和人為活動影響下地下水水質與水量的變化,研究各種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及其與人類生活生產活動的相互關係。進而提出控制和消除地下水的有害作用及合理開發和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對策、措施,使其有利於人類的生活和生產的發展。
1.2 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應在以往水文地質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是城市水文地質工作的繼續和發展。開展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必須充分收集和利用已有資料。如果水文地質基礎資料不能滿足需要,則應補充必要的水文地質工作。
1.3 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的主要目的
1.3.1 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治由於不合理開採地下水、工業“三廢”、生活污染物排放及其它人為活動而導致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
1.3.2 為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發展規劃提供環境水文地質依據。
1.3.3 為環境水文地質基礎理論研究和發展提供實驗場所和實踐資料。
1.4 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的基本任務
1.4.1 查明城市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天然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和人為環境水文地質條件。
1.4.2 查明已發生和可能發生的區域性水位下降或上升、水資源衰竭、水質污染與惡化、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塌陷等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分析研究其成因。
1.4.3 進行城市地下水環境評價和預測研究,提出環境水文地質問題防治對策或措施方案。
1.4.4 對城市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進行監督。
1.5 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應與環保、城建、衛生、水利、農業、氣象等部門密切配合,相互協作。
1.6 本規範主要適用於中等以上城市和大中型工礦基地開展的環境水文地質工作;對小城市和鄉鎮以及地質市場開展的環境水文地質工作可參照使用。

相關術語

天然環境水文地質條件
指地質、構造、第四紀地質、地貌、水文地質、地球化學等對人類開發利用地下水活動有影響的自然條件。
人為環境水文地質條件
對改變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和天然環境水文地質條件有影響的人類活動及其有關現象。包括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三廢排放”、地表水、土壤、大氣等污染狀況、工農業生產及城市建設發展等。
地下水資源衰竭
過量開採地下水導致地下水位區域下降及含水層疏乾現象。
水質簡分析項目
包括CO3-,SO42-,Cl-,Ca2+,Mg2+ pH值、總硬度等。K++Na+由計算求得。在需要時還作 NO3-、NO2-、NH4+和Fe2+的測定。
地下水環境背景值(或污染起始值)
指未受人類活動影響情況下,地下水中各種化學組分(或指標)的天然含量。但是,目前地球上幾乎找不到未受人類活動影響的地方。因此,求得的背景值實際上是污染相對較輕情況下的各種化學組分含量。
對照值
在無法求得背景值的情況下,可用相對末污染或污染輕微的時間或臨近地區的水質實測值進行統計。作為對照值,評價污染狀況。
警告性預測
在以往技術經濟條件下。按照已發生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或根據已有城市規劃的有關技術經濟指標(如需水量、排污量等),對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它主要說明,在不考慮環境水文地質條件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可能發展的趨勢。
目標導向性預測
考慮到科學技術進步的可能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指出了一定的環境目標,在這些環境目標的指導下,對某些環境水文地質條件所需的改善程度進行預測,或者在考慮環境水文地質條件承受能力而採取一些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對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發展趨勢進行的預測。
地下水水質問題
由於地下水中某些化學組分的含量過高、過低或微生物組分的存在,而對人體健康或某些經濟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下水環境問題。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兩類:受天然、地球化學因素控制的稱天然水質不良問題;由人類活動造成的,稱地下水污染問題。

部門說明書

設計書編制
3.1 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設計必須以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任務和地區的實際需要為依據。設計編寫前應充分收集已有資料,並進行必要的現場踏勘和分析研究工作。設計的編制要遵照城市總體規劃,合理使用各種手段和方法,講究實效,注意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原則進行。
3.2 設計書分總體設計書和單項設計書。總體設計書是整個項目的工作方案,項目工作時間一般以不超過3?年為宜。在總體設計指導下可編制年度實施計畫(或年度設計)。對專業性強,工作量大、費用大、周期較長的專項工作,要單獨立項編制單項設計書。
3.3 總體設計書內容通常包括:目的任務、工作區研究程度、自然地理、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存在的主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工作布置和依據、工作量和工作方法、設備材料計畫、經濟預算、組織編制、工作期限與進度、預期成果等。
總體設計書應附必要的圖件:如工作區位置圖、水文地質圖(附剖面)、工作區研究程度圖、地下水開發利用現狀圖、環境水文地質圖及工程布置圖等。
單項設計書可根據專項性質和要求,參照上述內容編制。
3.4 凡屬國家控制的一、二類項目的設計書,應先由省(市、區)地礦局初審報部,由部有關司局組織審查報部批准;凡部控項目的設計書應由省(市、區)地礦局組織審查;報部批准;凡省(市、區)和局控項目的設計書應由省(市、區)地礦局組織審查批准,報部備案。
環境水文調查
4.1 環境水文地質調查是環境水文地質工作的基礎。包括對已有資料的收集和野外調查,環境水文地質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了解城市的一般慨況,查明城市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水文地質問題。
4.2 城市環境情況調查。主要蒐集下列資料:
a.城市的發展和變遷;
b.工農業生產現狀與發展規劃;
c.城市建設規模及其布局調整;
d.現有人口、密度和控制指標;
e.城市供水狀況及其歷史沿革,生活與工農業用水的供需平衡概況;
f.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歷史沿革和現狀;
g.土地利用狀況等。
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調查
4.3.1 天然環境水文地質條件,主要應調查收集下列資料:
a.氣候、水文、土壤和植被狀況;
b.地層岩性、地質構造和地貌特徵及主要礦產;
c.包氣帶岩性、厚度與結構;
d.含水岩層的岩性、結構、厚度和富水性;
e.隔水岩層岩性、厚度、結構;
f.地下水水位、水質和水溫特徵;
g.地下水類型、補給、逕流和排泄條件;
h.地下水環境背景值(污染起始值)或對照值。其確定的主要方法有:
充分收集歷史的水文地質資料法確定;利用已有的區域地下水環境背景值資料;在鄰區選擇環境水文地質條件相似、地下水污染較輕地段作為對照區,取樣統計確定。
4.3.2 人為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調查
4.3.2.1 地下水開發利用狀況調查,應了解主要開採層的層次、開採量、開採強度、開採井的密度、深度、施工結構質量更替情況。開採過程中水質、水量、水位的變化。
4.3.2.2 地下水污染源調查。
a.工業污染源調查。應查明工業污染源的位置。由廢水、廢氣、廢渣中排出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年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途徑和去向;處理及綜合利用狀況;
b.生活污染源調查。應了解生活污水和醫療衛生廢水的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途徑、去向與處理程度;生活垃圾、糞便的排放、儲存、處理利用狀況;露天廁所分布狀況。
c.農業污染源調查。應了解郊區化肥、農藥和農家肥施用量及其歷年的變化;較大的牲畜場分布、規模與發展狀況;污灌區位置、範圍、污灌量、灌溉方式、污水的主要成分和作物種類。
4.3.2.3 大氣、地表水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應調查大氣、地表水與土壤中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範圍與演變過程、污染原因和途徑。
4.3.2.4 與地下水有關的其它人類工程活動調查。應收集調查改變天然地質結構的各種地下工程。改變環境化學條件的礦產開發等工程活動及其對環境生態的影響等有關資料。
主要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調查
4.4.1 地下水水質問題調查
4.4.1.1 天然的不良水質調查。在蒐集資料和調查中應查明:
a.地下水中主要物質成分及含量的時空分布;
b.過高或過低物質成分含量程度和範圍;
c.形成原因;
d.對環境和生態(包括人體健康)的影響。
4.4.1.2 地下水污染調查。應查明地下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及其分布特徵;污染程度和污染範圍,污染原因,污染類型;及其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
4.4.2 地下水資源衰減狀況調查
4.4.2.1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調查
a.在開採地下水歷史比較長,機井密度比較大的城市。每1-2年要統測一次豐、枯水期水位,了解集中開採區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規模和發展趨勢;
b.查明漏斗中心的水位、漏斗面積和形狀;
c.查明水位下降漏斗形成的原因,計算各年和多年累計的開採量;
d.了解下降幅度和下降速度。
4.4.2.2 地下水開採量衰減調查
a.在機井開採量調查的基礎上,應對集中開採區的代表性機井,每1?年進行一次豐、枯水期開採量調查,了解開採量衰減情況;
b.分析研究機井密度、水位下降幅度與機井開採量變化關係;
c.查明地下水開採量衰減程度和原因;
d.了解地下水開採量衰減趨勢。
4.4.2.3 含水層疏乾狀況調查。應查明:
a.被疏乾含水層的位置、疏乾形狀和面積;
b.被疏乾含水層類型、岩性和厚度;
c.疏乾量;
d.疏乾原因和發展趨勢。
4.4.3 地面沉降與地面塌陷調查。應查明:
a.沉降和塌陷的位置、範圍及面積;
b.沉降量和塌陷量;
c.沉降區和塌陷區的環境水文地質條件;
d.沉降和塌陷原因以及發展趨勢。
4.4.4 其它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調查。應查明:
a.開採深層熱水和熱礦泉利用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影響程度、範圍、原因和途徑;
b.海水入侵的原因、程度、範圍、途徑及其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
c.黃土濕陷的形成原因、程度、範圍、途徑及其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
環境水文地質調查方法與基本要求
4.5.1 環境水文地質調查中的水質採樣點,平均每1-5平方公里一個。一般調查點(包括地質、地貌、水文地質和環境水文地質調查點)應為水質採樣點的三倍左右。
4.5.2 重要環境水文地質調查點和採樣點應有照片附在調查卡片中。
4.5.3 地下水化驗項目應包括常量元素、微量元素、特殊成分和細菌分析。其中,必測項目有:簡分析項目;三氮、酚、氰、汞、鉻、砷和化學耗氧量等。
4.5.4 在環境水文地質調查中,應儘量在現場測定PH、Eh、DO、電導率和水溫等不穩定項目。
4.5.5 採樣和化驗方法按地礦部有關規定執行。
在環境水文地質調查、採樣和化驗過程中必須要有質量控制措施。
環境水文地質勘探與試驗
5.1 環境水文地質勘探與試驗是環境水文地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環境水文地質調查的基礎上,針對某些需要進一步查明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而進行的。
5.2 環境水文地質勘探
5.2.1 環境水文地質勘探的任務
5.2.1.1 查明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在垂直方向上的分布特徵與規律。
5.2.1.2 查明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塌陷等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在垂直方向上的分布特徵與規律。
5.2.1.3 施工專門監測井和有關試驗井
5.2.2 環境水文地質勘探的方法
應根據當地的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和不同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性質可分別採用鑽探、物探、坑探,並可同時採用水土化學分析及室內外測試。
5.3 環境水文地質試驗
5.3.1 環境水文地質試驗的任務
5.3.1.1 有關地下水污染問題中,污染物的分布範圍、運移、擴散規律、土體對污染物質的吸附、解吸等作用的強度和有關參數的研究。
5.3.1.2 了解天然狀態和人為活動影響下地下水均衡條件、均衡要素,測定各均衡要素的參數配合地下水動態觀測和開採調查進行地下水均衡計算。
5.3.1.3 查明其它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形成機制,並取得有關參數。
5.3.2 環境水文地質試驗項目舉例
5.3.2.1 室內土柱試驗
某種或多種污染物在土體中的存在形式,以及污染物在經土體滲透過程中在物理化學、生物化學等作用下淨化與遷移規律。
試驗應在選定的土體樣品(原狀或擾狀)試驗地段採取有代表性的進行土柱淋溶試驗,通過對於濾出水水質的測試。分析試驗過程中有機物的降解,無機物的遷移累積等引起地下水水質變化的環境化學效應的機理。試驗又可分為單因子試驗和多因子試驗兩種。
單因子試驗採用專門配製的淋濾液對所取代表性土體或專門的土體(如垃圾等)進行淋溶,包括離子置換、吸附、沉澱、溶解、鹽效應、有機污染物降解等地下水水質污染機理試驗。
多因子試驗是利用評價區的土壤和各種水源分別進行淋溶試驗,直接觀測各種因素對地下水水質組分形成的影響。
定位觀測: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在現場同時設定位觀測點與室內應在不同時期定時取樣,觀測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所發生的環境化學作用。
5.3.2.2 彌散試驗:研究污染物在地下水中運移時其濃度的變化規律,並通過試驗獲得進行地下水環境質量定量評價的彌散參數。
試驗採用示蹤劑進行。試驗方法可依據各地具體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污染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源同地下水的相互關係而定,一般有污染物的天然狀態法,附加水頭法、連續注入法、脈衝注入法等。試驗場地應選擇在對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有足夠了解的代表性地區,其基本水文地質參數齊全,觀測孔布設一般可採用以試驗孔為中心十字形剖面,孔距可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含水層岩性等考慮,採用5m或10m,也可採用以試驗孔為中心的同心圓布設方法,在一定半徑的圓周上,布置若干觀測孔。同心圓的半徑可採用3m、5m或8m不等,而在卵礫石含水層中的半徑還要大些。一般7m、15m、30m為宜。在試驗過程中定時、定深在試驗孔和觀測孔中採取水樣,進行水的化學分析,試驗結束時,可採取土樣,進行土的化學分析,也可在室內測定彌散參數。
5.3.2.3 潛水水量垂直均衡試驗:該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獲得該地區潛水水均衡計算中有關均衡要素,以便配合其他水文地質資料,進行地下水水均衡計算。
通過試驗,可以獲取降水垂直滲入補給係數,潛水蒸發係數,灌溉水回滲補給係數以及不同岩層的給水度等資料。此外,還可研究人滲水在包氣帶中的運移和分布規律。
試驗方法:
a.地中滲透儀法:迄今為止,地中滲透儀是研究潛水水量垂向均衡的最精確的一種常用方法。一般可分為非稱重型、稱重型兩類。屬前者的有:無潛水位排水式、固定潛水位排水一補償式、恆定地表水位排水一補償式、排水式特殊地中滲透儀等四種;屬後者的有機械稱重式、電子稱重式、液壓負載式和浮子式四種。目前,中國使用的幾乎全部屬於固定潛水位排水一補償式地中滲透儀。
設計、安裝和使用地中滲透儀時應根據工作精度要求選擇和處理好地中滲透儀的面積、緩衝區面積、士樣的選擇和安裝、儀器內外的作物種植與管理等關鍵性技術問題。精度要求較高的地中滲透儀面積不應小於4m2,緩衝區直徑不應小於400m。特別要注意的是地中滲透儀及其保護區內不能有任何建築物出露地表。
b.零通量面法:適用於中國鬆散堆積平原中的絕大部分地區。基本原理是:根據不同時刻的包氣帶水勢剖面,確定包氣帶水既不向上運移,又不向下運移的零通量點(面)以及不同深度處土壤水分的運動方向,結合不同時刻,不同深度包氣帶水分含量的變化值觀測資料,最終計算出各時間段內通過包氣帶補給潛水的入滲補給量和通過地表的蒸發蒸騰量。零通量面缺失(或水勢觀測資料缺失)時期,可根據氣象資料,估算出該時間段的蒸發蒸騰量,再結合降雨量、包氣帶土體水分變化量等資料估算出入滲補給地下水量。該方法所使用的基本儀器為負壓計和中子水分儀。
5.3.2.4 流速試驗(連通試驗):一般是在地下水的水平運動為主的裂隙、岩溶含水層中進行,可選擇有代表性的,或已經污染需進行預測的地段,按照地下水流向布設試驗井,上游設試驗孔一個,下游設觀測孔1?個,試驗孔和觀測孔的距離可根據當地的地下水徑流條件確定,一般可考慮10?0m,試劑可用染色劑、示蹤劑或食鹽等,投放試劑前應取得天然狀態下水位、水溫、水質及對照值;投入試劑及定時取樣、觀測、直至觀測到最大值為止,計算出地下水流速和其它有關參數。
5.3.2.5 地下含水層儲能試驗
地下含水層儲能,可以調節地下水流量,儲存地表水,恢復超采含水層的能力,擴大地下水源,又能抬高地下水位,有利於控制地面沉降;還可以借回灌水建立地下水幕,攔阻污水,防止海水入侵或阻攔地下水源外流;也可以調節地下水溫、儲藏冷、熱源。在鹹水或水質惡化地區,藉助人工回灌淡水,具有改善水質等效能。
在地下含水層儲能試驗過程中可以開展地下水溫度場的水溫變化規律及含水層儲能的效率,儲能含水層水動力場的研究、儲能含水層水質場的變化規律等研究。
儲能試驗場的選擇要根據工作區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以及研究的課題而定。但場地必須具有代表性。試驗場的觀測設施和采灌工程。一般有儲能井、觀測井、專門測溫井、土層分層觀測標和孔隙水壓力觀測井、地面水準點等組成,工程布置可採用“十”字形或“米”字形剖面。中心點為儲能井,周圍按不同距離布置觀測井。
通過儲能現場試驗。可以獲得地下水動力參數的導水係數、貯水係數、滲透係數、導壓係數、補給係數、給水度、粘滯係數。以及常規的水文地質參數;可以獲得地下水溫度場參數的溫度增溫率、常溫層深度、含水層及隔水層比熱、熱容量、導熱係數;可以獲得地下水質場參數的水溫、地下水物理特性、化學成分、電導率、氧化還原電位、.總合鹽量等等。
環境水文地質監測
6.1 環境水文地質監測是通過對地下水水位、水量、水溫、水質的長期監測查明地下動態變化的重要手段,是進行城市環境水文地質質量評價,解決地下水合理開發科學管理的基礎工作。
6.2 地下水監測網的布設
應以最小量監測點控制較大的面積,獲得大量典型動態資料。具體布設應考慮:
6.2.1 控制不同的水文地質單元。
6.2.2 控制不同的含水層(組),特別是易污染層,監測重點是主要供水目的層及已污染的含水層。
6.2.3 控制地下水水位下降漏斗區,地面沉降區以及控制其它專門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等。
6.3 地下水監測點的選擇
必須是具有代表性的單孔或孔組,其基本水文地質資料齊全,取水結構清楚,並可以保持監測時間的連續性。
作為水質監測的點應該是常年使用的生產井或泉。
6.4 地下水監測點分類
可分為區域性監測點和專門性監測點兩類。
區域性監測點又可分為控制性監測點和輔助性監測點。
6.4.1 控制性監測點一般是在供水勘探過程中選留下來作為長期監測的鑽孔和專門施工的監測孔。它主要構成不同水文地質單元和不同含水層組地下水動態特徵的基本監測線。
6.4.2 輔助性監測點屬於面上均勻分布的點,一般選擇機井民井即可。
6.4.3 專門性監測點是指為某種或某些專門目的,如為了解某一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而布置的監測點,包括監測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監測地面沉降。監測海水入侵,監測某一污染源對地下水污染的影響等的監測點。
6.5 監測點的密度可根據工作比例尺、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複雜程度而定。一般1:2.5萬、1:5萬、1:10萬監測點的數量可考慮一平方公里0.1-1個,控制性監測點數量占監測點總數的百分比一般不應低於20%。
6.6 地下水監測要求
6.6.1 水位監測頻率
6.6.1.1 根據水動態變化幅度和監測點分類確定地下水位的監測頻率。控制性監測點每五天監測一次(其中20%的點應安裝自計水位計),監測日期一般要求為逢五逢十日。輔助性監測點可每十天或每月監測一次。在南方岩溶地區的監測頻率:控制點每三天一次,雨季還要加密至每天監測二次。
6.6.1.2 每1?年要統測一次豐、枯水期的水位。
6.6.2 水質監測頻率
6.6.2.1 一般每年採樣兩次,即在地下水的枯水期與豐水期各采一次。根據具體情況,採樣次數可適當增加,在已了解水質變化規律的情況下也可1-2年採樣一次。
6.6.2.2 每3?年進行一次監測點水質普查。具體要求按環境水文地質調查有關條款實行。
6.7 水質監測項目,控制性監測點除簡分析項目外還包括鐵、錳、.銅、鋅、硝酸鹽、亞硝酸鹽、氨氮、化學耗氧量、生物耗氧量、氟化物、硒、砷、汞、鎘、總鉻、鉻、氰化物、揮發酚、細菌及大腸菌群等。輔助性監測點根據調查區具體情況而定。
地下水環境評價及對策研究
7.1 地下水環境評價及對策研究,是在環境水文地質調查、勘探、試驗及監測工作的基礎上,必須進行的綜合研究工作。地下水環境評價包括:地下水水質評價(地下水環境質量評價)、地下水污染評價、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其它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評價、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形成與發展原因的分析評價、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發展趨勢預測。
7.2 地下水水質評價(地下水環境質量評價)
7.2.1 地下水水質評價,是以一定的使用目的為前提,對地下水水質的優劣進行系統綜合評價。
7.2.2 評價標準:以各種水質標準為評價標準,諸如城市供水,一般應以中國現行的GB 5749?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為標準,部分指標也可同時使用(當地)地方供水水質標準或國內外有關標準。
對於其它目的用水,可依相應標準評價。
7.2.3 評價方法:以濃度法為主,也可同時選用水質指數法或模糊數學法。
7.2.3.1 濃度法:以檢測分析的最低檢出線和評價標準,將各指標的含量劃分為未檢出(低於最低檢出線),檢出(高於最低檢出線)和超標(高於評價標準),按下述公式計算監測點的檢出率和超標率,並用以編制含量分區圖。
檢出率(%)=×100%
超標率(%)=×100%
計算檢出面積和超標面積
一般理化性質指標不計算檢出率與檢出面積。
7.2.3.2 水質指數法
a.單項指標的水質指數:
對於標準只規定含量上限的指標,計算公式為
I=
式中:I棗單項指標的水質指數;
C棗該指標的實測含量;
C0棗該指標的水質標準。
對於標準規定為區間值的指標,計算公式為
I=
式中:棗水質標準區間的中值;
C0max棗水質標準區間的上限值,其它符號意義同前。
評價時,以I≤1為水質合格,I>1為水質不合格(超標),且I值越大水質越差,並可按I值大小進行水質分級。
b.多項指標的水質指數(綜合水質指數):
為了較全面地反映地下水水質狀況,根據多項指標的含量實測值選用有關公式計算。
7.2.3.3 模糊數學法:目前尚處摸索階段,可參考有關文獻進行。
7.3 地下水污染狀況評價
7.3.1 地下水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引起的地下水水質惡化現象。
7.3.2 地下水污染評價是對地下水污染程度的時空特徵與變化規律進行的系統論述。它可以為制訂保護地下水資源的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7.3.3 地下水污染評價的標準是地下水環境背景值(污染起始值)或對照值。
7.3.3.1 背景值的求得,應進行專門研究,或根據一定數量符合相應條件的監測資料的統計分析進行計算。
7.3.3.2 對照值的確定方法,可採用歷史水質法、對照區採樣法等。
7.3.3.3 背景值、對照值,可以是含量平均值加兩倍標準偏差,也可以是含量區間。
7.3.3.4 評價方法:以濃度法為主,也可同時選用污染指數法或模糊數學法。
a.濃度法:據7.3.3所列標準,求得監測井的超背景值(或超對照值)的百分率及超背景值(或超對照值)面積。百分率的計算公式同7.2.3.1所列的超標值計算公式。
b.污染指數法:
(a)單項指標的污染指數
對於背景值(或對照值)為含量平均值的計算公式為:
P=
式中:P棗污染指數;
C棗該項污染物的實測含量;
S棗背景值(污染起始值)或對照值。
對於背景值(或對照值)為含量區間的計算公式為:
P=
式中:棗背景值或對照值區間的中值;
Smax棗背景值或對照值區間的最大值。
其它符號意義同前。
評價時,以P≤1為末污染,P>1為污染,且P值越大,污染越重,並可按P值進行地下水污染分級。
(b)多項指標的綜合污染指數:為較全面地評價地下水污染狀況,根據多種污染物的含量實測值,選用有關公式計算。
c.模糊數學法(同7.2.3.3)
7.4 其它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評價
7.4.1 地下水資源衰減問題的評價。評價時,應敘述地下水降落漏斗的面積、漏斗中心水位的下降幅度、下降速度及其與地下水開採量時空分布的關係,單井出水量的變化,含水層疏乾麵積等指標,闡明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形成發展過程與趨勢。
7.4.2 地面沉降的評價。在評價時,應敘述沉降面積、沉降漏斗的沉降量(累計沉降量、年沉降量)、沉降速度等指標及其與地下水開採漏斗、開採(包括回灌)量時空分布變化的關係,地面沉降的危害,闡明地面沉降的形成、發展過程與變化趨勢。在新構造活動影響的地區,應進行說明。
7.4.3 地面塌陷的評價:評價時,應敘述塌陷發生的歷史過程、密度、規模、分布及其與人類工程活動(如:採礦、地下水開採等)時空變化的關係,並結合地質構造、岩溶發育特徵等,闡明地面塌陷發生髮展的規律及造成的危害。
7.5 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評價
7.5.1 說明不同環境水文地質條件下,環境水質問題產生與防治的難易程度,對環境水文地質條件進行總體性評價。
7.5.2 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評價,應針對當地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某一種地下水環境問題進行單項評價,也可以針對各種問題進行綜合評價。
7.5.3 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評價,應根據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綜合研究與評價環境水文地質條件。
7.5.4 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評價的結果,應對城市規劃與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防治具有實際指導意義。
7.5.5 評價結果宜採用環境水文地質分區的形式,也可採用數學模型。在分區中,應指出各級分區的主要環境水文地質特徵;有關環境地質問題的現狀與發展趨勢或發生時的可能特徵;防治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主要對策等(發展趨勢預測見7.7)。
7.6 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形成與發展原因的分析評價。
7.6.1 為防治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發生與發展,必須針對其原因提出對策,採取措施。因此,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形成與發展原因的分析評價是城市環境水文地質評價工作中的重要內容。
7.6.2 地下水水質問題的原因分析,必須闡明其物質來源,遷移、富集的過程、機理和途徑。
7.6.3 其它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原因分析。
7.7 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發展趨勢預測
7.7.1 預測種類包括有警告預測和目標導向性預測。
7.7.2 預測方法:根據具體情況可選用下列一些方法。
7.7.2.1 確定性模型:主要有地下水運動的水動力模型;地下水污染彌散方程;由地下水運動的水動力模型推導出的地下水污染數學模型。
7.7.2.2 相關模型。主要有回歸模型;趨勢外推模型(如:增長率外推法、作圖法、分解法);類比法等。
7.7.3 重大工程建設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宜另列專題進行研究。
資料整編與工作成果
8.1 在環境水文地質調查、監測、勘探與試驗工作中取得的資料,是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最寶貴的.原始資料,必須認真編錄整理、編錄、整理與歸檔的要求,應參照“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及部地質檔案質量驗收辦法)”執行。
8.2 在環境水文地質調查、監測、勘探與試驗工作的基礎上,經過資料的綜合整理與分析,應提出工作成果。
8.3 編制工作成果前,必須對全部實際資料進行全面的質量檢查,對有關數據進行校核,確認無誤,方可提供計算、製圖或編寫文字報告書等成果使用。
8.4 工作成果應如實反映環境水文地質工作的實際情況,要求結論明確,依據充分、準確,論述簡明,文、圖、表密切配合,力求通俗實用、易懂。
8.5 工作成果包括年度工作報告;綜合研究報告和專題研究報告等。有條件時還可提交圖系或圖集等。提交成果的種類可在編寫設計時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8.6 各種成果應由文字報告與所附圖件組成。
8.6.1 綜合研究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有:
a.前言;
b.環境水文地質條件;
c.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d.地下水環境評價與對策研究;
e.結論。
文字一般應控制在3?萬字以內。
所附圖件的種類主要有:
(a)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圖;
(b)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現狀圖;
(c)環境水文地質評價圖;
(d)環境水文地質問題預測圖;
(e)環境水文地質分區與對策圖。
8.6.2 年度工作報告、專題研究報告,應依據工作任務要求與專題內容,參照7.6.1所列適當調整報告與附圖的內容與數量,文字報告書一般應控制在1-2萬字以內。
8.7 報告的審批:綜合報告,須經省總站(隊)初審。由省地礦局組織審查、批准,按地礦部《全國地質資料匯交》規定匯交;年度工作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一般須由總站(隊)審查批准,對於列入各級科研計畫的課題,應按計畫所列的審查驗收規定執行。
8.8 為了補充說明成果報告的某些工作方法或研究方法,以及對某些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可編寫有關的專題總結和論文,作為成果報告的附屬檔案,以利於及時總結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的經驗,把工作實踐提高到理性認識上來,推動環境水文地質學科理論與工作方法的不斷發展。

附加說明

本規範由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司提出。
本規範由地質礦產部水文司環境地質處、地質礦產部環境水文地質總站、上海、吉林、山東地礦局、環境水文地質總站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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