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計畫

用檔案形式對計畫期地質勘探項目、工作量、費用等的指導和安排。我國的地質勘探計畫由地質部門編制,主要包括地質工作重要項目計畫和主要礦產儲量計畫。此外,還有技術經濟指標計畫和地質勘探費計畫。要內容有:地質工作項目,主要工作任務,區域地質調查圖幅面積,提交報告的性質、時間、礦產儲量,以及為完成地質勘探任務所需要的主要實物工作量、貨幣表現的工作量、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等其中,確定地質工作項目是編制地質勘探計畫的關鍵和開展地質工作的前提。凡是列入國家計畫,編有獨立的地質普查、勘探設計進行野外工作並提交地質報告的地質工作任務,即為地質工作項目。通常以礦產地、礦區以及工作地區的名稱表示或用工程代號表示。主要礦產儲量計畫在於確定計畫年度主要礦產新增儲量和工業倩量。我國規定,主要礦產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鈾礦、鐵礦等24種。計畫編製程序一般應自下而上逐級進行決策時須注意以下幾點:(1)充分了解國家在各個時期對各種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的需要,並以客觀的礦產資源與地盾條件、交通條件、自然與經濟地理條件,以及采、選、冶等一系列技術經濟條件為出發點,結合計畫期人力、財力、物力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分別輕重緩急;對於工業勘探項目,原則上還應考慮有“對口”建設單位。(2)從全局觀點和戰略觀點出發,堅持“先中央,後地方”“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及“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3)開展成礦遠緊區劃和成礦預測,以一定級(類)別的成礦區(Ⅳ級或V級)和預測區(A類或B類)為依據進行部署。(4)正確處理地質普查科石厭勘探的關係,使地質勘探各個工作階段保持適當的比例關係。地質勘探計畫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亟要組成部分,也是編制基本建設計畫和地質工作其他各項計畫(勞動工資計畫、物資供應計畫、財務計畫)的里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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