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2010年3月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以中組發〔2010〕8號印發《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 發布:2010年3月9日
  • 施行:2010年3月9日
  • 發布:中共中央組織部
通知,評議辦法,解讀,

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組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0〕9號)。與之配套銜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和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評議制度、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制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將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有機結合,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實抓好四個法規檔案的學習宣傳,細化落實措施,嚴格執行規定,加強督促考核,確保取得實效,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部。
2010年3月9日

評議辦法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幹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參加評議人員採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幹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幹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幹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幹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並採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民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10年3月,中組部印發《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共12條內容,強化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後監督。
1、明確了報告的時機、方式和內容。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主要報告選拔任用幹部的總體情況,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等6項內容。
2、明確了新選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對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幹部,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幹部,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幹部,要進行民主評議。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幹部進行評議。
3、明確了報告和評議的組織形式。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具體工作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4、明確了評議結果的運用。評議工作結束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並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民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組織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