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獄政合一機關

地方行政獄政合一機關是指中國古代各級地方行政兼理獄政的機構,地方行政長官即是獄官。司法獄政與行政合一,是中國封建制國家的組織原則和特色,尤其是地方監獄的管理機構基本與行政體制相適應。秦漢時期郡縣普遍設獄,郡縣行政長官兼理獄政,屬下專有輔佐吏負責具體事宜,郡有斷獄都尉,縣有獄掾。

隋唐時期,行政地方體制為州(府)、縣兩級,《新唐書,刑法志》稱:“凡州縣有獄”。唐朝有一支龐大的獄吏隊伍,在各府的府尹、法曹參軍之下,各州的判史、司法參事之下,各縣的縣令、司法佐、史之下分別設典獄不等。明朝在順天府(北京)、應天府(南京)以及省、府、州、縣各有監獄設定。省由提刑按察使司的司獄(1人)專管,負責行政的布政使司也設司獄兼管;各府都設有管理監獄的司獄官;州、縣監獄直接管理由吏目、典史等胥吏負責。而知府、知州、知縣(縣令)等行政長官皆有統轄、監督權,兼管獄政事務。清承明制,其直轄府奉天府(瀋陽)與順天府的監獄設定、管轄相同,其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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