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分廳

機構名。清末地方檢察廳的派出機構,掌監察地方事務。按照“檢審合署” 的原則,凡設立地方審判分廳的地方同時設立地方檢察分廳, 全國共設五廳: 奉天、直隸、福建各一,廣東二。分廳不設檢察長, 余與地方檢察廳相同,即有檢察官二員(秩正六品), 典簿一員(秩正七品)、主簿一員(秩正八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