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縣級(含縣和市轄區)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它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性質: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行政級別:縣級
- 政府領導: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縣級(含縣和市轄區)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它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縣級(含縣和市轄區)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它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主要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職責是:(1...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政府統計職能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局、統計委員會或統計處、統計科、統計股等,這些機構都是政府組成部門。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定的統計職能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部門統計機構 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定的統計職能機構。不設統計機構的部門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統計...
主管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的職能。其職責是: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包括生產、供銷、基建、勞動人事、財務會計等機構)的統計工作,並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査、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並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制定本部門的統計工作...
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定的統計職能機構。分類 各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大體可以分兩類:1、專業性業務主管部門,是政府分別管理和指導專門產業(事業)的行政職能部門,如農業、林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教育事業、衛生事業、文化事業等...
統計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所設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的國家機構。根據《統計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級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應當分工協作、加強溝通,避免重複檢查。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組織指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統計違法行為。第四條 各級統計執法...
“國家統計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全國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省及地市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應當設定專門的統計執法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統計執法檢查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應當分工協作、加強溝通,避免重複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組織...
統計檢查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設立的專門辦理統計執法事項的內設機構。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統計局設立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國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統計法;2、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3、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第九條 四川省統計局是全省統計工作的主管機構,對全省統計工作履行組織、協調、管理、監督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計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履行組織、協調、管理、監督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核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
3、統計執法檢查是按照一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進行的。特徵 1、統計執法檢查是由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進行的。《統計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貫徹並監督執行統計法規的機關。”可見,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依法授權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具有...
可以頒發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聘用的調查人員,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聘用的調查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的工作人員中執行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調查人員。統計調查證是統計調查人員依法執行政府統計調查任務時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持證人員依法進行政府統計調查活動時,...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是統計執法檢查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應當分工協作、加強溝通,避免重複檢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
統計調查制度,包括國家統計調查制度、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地方統計調查制度三個部分。制定部門 我國的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統計局制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統計法》賦予...
國家有計畫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畫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展計畫。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分級...
第九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對於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有權抵制和揭發。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覆。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徵得上級統計機構同意。第十一條 ...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數據和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抵制、檢舉和控告統計違法行為。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配備統計人員,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內的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網路,執行綜合統計職能。城鄉基層...
(二)城市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或兼職綜合統計人員,居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其職責比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履行。(三)大中型企業事業組織健全統計機構或配備專職綜合統計人員,小型企業事業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綜合統計人員,負責本單位和組織指導下屬單位的統計工作。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數據和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抵制、檢舉和控告統計違法行為。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配備統計人員,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內的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網路,執行綜合統計職能。城鄉基層...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
地方統計機構和國家調查隊應當建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溝通協作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組織指導下,負責監督本部門統計調查中執行統計法情況,對本部門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移交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處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責任制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規律研究,健全新興產業等統計,完善經濟、社會、科技、資源和環境統計,推進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套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
各部門統計調查管轄系統的“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係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3、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地方統計調查計畫及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
第三條國家有計畫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畫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展計畫。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強化統計監督職能。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第五條 國家...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
第三條國家有計畫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畫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展計畫。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工作人員也可以持本單位頒發的工作證執行政府統計調查任務。全國性普查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持普查員證或者普查指導員證依法執行普查任務。第三條統計調查證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格式,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印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頒發。省級...
持續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全面實施嚴重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推動統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互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通報曝光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