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壟斷

地區壟斷是我國的行政壟斷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壟斷形式。學界一般認為地區壟斷行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市場壁壘的行為。②地區壟斷主要表現為在同等條件下,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為了本地區的利益,針對在本地銷售的外地產品,採用制定地方法規、規章、質量標準,乃至僅僅採用命令、通知、決定的方式,以質量檢驗、核發銷售證照、收費等名義, 加重外地產品流通成本,即通過差別待遇限制外事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禁止本地資源流出,實施行政壟斷。

由於地區壟斷通常是因為地方政府為了維護本地區利益而實施的,所以一般依其實施壟斷行為的主體特徵將其歸為行政壟斷。但行政壟斷並不能涵蓋地區壟斷的全部特徵,因為在有些情況下,實施地區市場封鎖,限制產品競爭的可能是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之外的主體。如地方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行政性公司、地方產品生產者,乃至個人都有可能、並有利益驅動實施地區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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