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雍正時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的實行,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了人口增長。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賦稅規則的簡化減少了官府任意加稅的可能。
攤丁入畝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標誌著中國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丁稅)的廢除。
攤丁入畝的實施,直接導致中國人口的爆炸性增長,從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人口突破1億,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突破3億,再到道光十四年(公元1834年)全國人口突破4億,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為10億),奠定了中國人口大國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攤丁入畝
- 別名:攤丁入地、地丁合一
- 時間:清朝
- 開始時間:1712年4月4日 (農曆二月廿九)
背景,原有丁銀制度,丁銀制度的弊端,決心改革,經過,內容,相關數據,結果,影響,評價,
背景
原有丁銀制度
清代的丁銀是沿襲明代的丁銀而來的,但丁銀編征作為中央政府賦稅征解的內容,則是清代的事情。在明代,丁銀與里甲、均徭等四差銀一起,都由地方官員徵用,並不上繳明中央政府,實際上這項收入多落入官吏的私囊。在明朝中央政府那裡,也沒有全國丁銀的統計數字,只有戶丁的總數,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中央政府也未涉及丁銀的處理以及如何支配的問題。
清朝定鼎北京後,以加強中央集權和籌集軍餉為中心,同時強化對地方財務的管理。大致說來,自順治二年(1645年)始,清朝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官將丁銀隨同田賦一起上繳,同時對於人丁的編審也逐漸制度化,以保證丁銀的征解。清初原定三年一編審,順治十三年(1656年)改為五年一次編審人丁。順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命令各直省將編審人丁造冊送部。順治十七年(1660年)覆準,“直省每歲終,各將丁徭賦籍匯報總數,觀戶口消長,以定州縣考成”。通過這些措施,在剝奪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銀權力的基礎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徵用丁銀。
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中央政府首次公布了全國丁銀的統計數字,“直省徭里銀3008900兩9錢,米12570石1斗”。丁銀成了清朝中央政府賦稅徵收的重要內容。
丁銀制度的弊端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在奏摺中說:“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
丁銀的編征自始就存在著弊端。康熙初年曾任直隸靈壽縣知縣的陸隴其對此曾分析說:“查舊例,人丁五年一審,分為九則,上上則征銀九錢,遞減至下下則征銀一錢,以家之貧富為丁銀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開除,此成法也。無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舊習,每遇編審,有司務博戶口加增之名,不顧民之疾痛,必求溢於前額,故應刪者不刪,不應增者而增,甚則人已亡而不肯開除,子初生而責其登籍,溝中之瘠猶是冊上之丁,黃口之兒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賠,既而逃亡,勢所必然。”這種戶丁編審中的虛報和浮誇之風在很多地區都存在。
而官員紳衿利用優免特權隱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為客籍以為規避,而丁銀項目仍然存在,結果便落在貧苦農民的身上。其中在實行戶等編審制的地區,出現了利用戶等進行放富差貧的現象。如山東曹縣,“豪強盡行花詭,得逃上則;下戶窮民置數十畝之地,從實開報,反蒙升戶”,結果“其間家無寸土,餬口不足,叫號籲天者,皆冊中所載中等戶則也”。這樣一來,一方面,封建官府為追求溢額在編審時多行虛誇;另一方面舍富就貧,丁銀溢額增多的結果便是使中下層民眾承擔起更多的丁銀來,飽受“代納”和“包賠”之苦。
這樣一種丁銀編征,使得階級矛盾更趨激化。對於丁賦的徵收來說,其結果是“在民有苦樂不均之嘆,在官有徵收不力之參,官民交累”。
決心改革
康熙時期解決了長達八年的吳三桂等三藩的分裂戰爭,收復了被鄭經割據多年的台灣,驅逐了占據中國黑龍江地區的沙俄勢力,又出征蒙藏平定準噶爾部蒙古貴族分裂勢力的動亂,連年的征戰耗費大量財力再加上各級官員貪腐,老百姓過得很苦。康熙帝本人親民愛民,常自覺民間疾苦,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帝說:“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 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 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次年,康熙帝又說:“為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為生?”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下旨“永不加賦”。
後來全面行攤丁入畝的雍正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曾多次面諭群臣要勤政愛民,說他自己“勤求民瘼,事無巨細,必延訪體察,務期利民。而於徵收錢糧尤為留意,惟恐閭閻滋擾,此念時切於懷”。雍正在其繼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布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徵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徵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為成例,民何以堪乎? 嗣後斷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這就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經過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數(固定丁銀),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
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
內容
- 政府放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
- 各省地方政府,查清各處地畝多少,按畝均攤稅賦。
-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相關數據
攤丁以後,無地農民不再負擔丁稅,這自不待言。少地農民的情況,由於以前按人征丁時,他們人數最多,又經常受到來自地主及其他有權有勢者的負擔轉嫁,故其負擔遠超過按其土地財產應當承納的比例。而在攤丁以後,按土地或田賦數均攤丁銀,這部分農民土地較少,負擔自然較前減輕;攤丁後紳衿優免權取消,他們的土地一例攤銀,從而負擔丁銀的土地數量增加,也使得農民負擔相對減輕一些。如下表。
100畝以上 | 60-99.9畝 | 30-59.9畝 | 10-20.9畝 | 10畝以下 | |
攤丁前(兩/丁) | 0.5750 | 0.3426 | 0.2187 | 0.1345 | 0.1014 |
攤丁後(兩/丁) | 1.8574 | 0.4122 | 0.2242 | 0.1008 | 0.0280 |
負擔變化(%) | +223.0 | +20.3 | +2.5 | -25.1 | -72.4 |
根據表格顯示,變化是相當明顯的:無地農民不再負擔丁稅,這自不待言。占地30畝以下的人丁攤丁後負擔明顯減輕了,而占地60畝以上的人丁則較大幅度地增加了負擔,占地愈多,增加負擔也愈多。
按照當時華北地區的平均耕地情況及生產力發展水平,占地在30畝以下的人丁應該屬於耕地不十分充裕的自耕農民,其中占地在10畝以下的屬於貧苦農民。在現存獲鹿縣審冊中,這兩部分人丁合計約占全部人丁的2/3。無地人丁約占全部人丁的百分之十七八。就是說,中等偏下人丁、貧苦人丁和無地人丁這些在攤丁中受益的人丁,約占全部人丁的80%以上,可以說是絕大部分。
同時占地在30畝以上、60畝以下的中等偏上的農民,他們人數不到全部人丁的10%,土地數約占全部土地的20%。視各地區情況有略微增加或減少,負擔基本沒有變化。
而人丁占地都在60畝以上,應屬當時較為富裕的農民或者地主。這部分人在審冊全部人丁中約占4%,其土地數占全部土地的將近40%。正是因為這些人丁的土地比例遠遠高於他們人數的比例,在按地攤丁以後,特別是人丁占地100畝以上,他們的丁銀負擔較之攤丁前大大增加了。
結果
雍正皇帝實行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丁銀與田賦以田畝多少為徵收依據,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這樣的改革有助於緩和社會矛盾、釋放社會活力、促進生產發展。
影響
- 積極
攤丁入畝結束了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完成了人頭稅併入財產稅的過程,徹底廢除了自西漢以來的人頭稅;由於徵稅的對象是土地,政府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對活躍商品經濟起了推動作用;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上,進一步鬆弛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攤丁入畝,按地畝之多少,定納稅之數目。地多者多納,地少者少納,無地者不納。這項措施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官紳地主。不知給多少窮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鎖,剷除了多少官員的搖錢樹。
評價
清代有人說,攤丁入地標誌著“數千年來力役之徵一旦改除”
浙江《嘉興府志》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到雍正末年,國家庫存銀兩由康熙末年的800萬兩增加到6000多萬兩。全國人口更是由順治十八年(1661年)的1913萬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的3.01多億人。中國封建社會由此出現了最後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乾隆《濟寧州志》在評論“攤丁入地”的意義時說:“濟之改九則即三等九則制行條鞭已百年矣。……然時役在賦中,時或役在賦外。《會典》云: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者,有丁隨甲派者,有丁從丁派者,一省之內,則例各殊。……至此始歸劃一,從古未有之善政也。”
中紀委刊文:實行“攤丁入畝”之後,土地多的多交,土地少的少交,沒土地的不交,不知給多少窮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鎖,剷除了多少官員的搖錢樹。對地主老財和貪官來說,這當然是“嚴苛”!
“攤丁入畝”政策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是我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看,攤丁入畝政策有明顯的局限性。它沒有消除反而加強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社會中的階級矛盾。從根本上講,它維護的仍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長久統治,牢固統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統治更加牢固。事實上,攤丁入畝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首先是千百萬勞動人民反抗賦役不均所進行的激烈鬥爭的結果;雖然名義上陸續在各省實行,但不可能持久認真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