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式法是1982年5月20日公布,同年11月20日起生效。共3章47條。該國際私法中,規定了適用範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行為和私法關係,以及法院管轄權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土耳其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不適用該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需要依據國籍、住所或居所來決定法律適用時,則以審理案件時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為準。還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監護和財產管理、婚姻、繼承等衝突規則。該國際訴訟程式法中,規定了土耳其法院在國內的國際管轄權,依據屬地管轄原則確定。外國法院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只有當土耳其法院簽發執行令時,才能夠在土耳其得到執行。對有管轄權的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可以請求強制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