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信訪暫行辦法

《土地管理信訪暫行辦法》在1989.12.27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管理信訪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89.12.27
  • 實施時間:1990.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信訪工作人員,第四章 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土地管理信訪工作,加強土地管理的民主監督,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政策、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管理信訪,是人民民眾以寫信、訪問等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申訴、詢問、揭發、批評、建議、表揚等。
土地管理信訪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合法的信訪權利。
第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有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經常閱批人民民眾來信,必要時親自接待人民民眾來訪,及時協調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疑難案件。
第五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把信訪工作納入土地管理工作議事日程,做到“機構、人員、工作”三落實。
第六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重視信訪工作人員的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採取措施,提高信訪人員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能力,並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七條 處理、接街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應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第八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人員,應報請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信訪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國土地管理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應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主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訪工作。
鄉(鎮)土地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訪工作。
第十條 信訪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處理、接待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有關土地管理的來信、來訪;
(二)按照職責許可權,對交辦的信訪案件進行查處,對轉辦的信訪事宜,進行檢查監督;
(三)配合有關部門處理與土地管理有關的信訪案件;
(四)向上級領導機關或主管部門反映土地管理信訪工作中的問題和建議;
(五)開展信訪工作研究,組織信訪工作經驗交流,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六)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訪工作制度;
(七)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土地管理信訪事宜,指導下級土地管理信訪工作。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機構處理、接待下列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宜:
(一)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
(二)違法占地糾紛;
(三)歷史遺留土地糾紛;
(四)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問題;
(五)人民民眾對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表揚;
(六)其他土地管理信訪事宜。

第三章 信訪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選擇政治堅定、作風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民眾工作經驗,身體健康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嚴守信訪紀律,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不徇私情,依法辦事,保持公正廉潔的作風。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鑽研業務,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認真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掌握土地管理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堅持文明辦信訪,努力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

第十六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信訪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對下列案件,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一)重要信訪案件;
(二)當事人不服下一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三)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
第十七條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門應積極幫助和具體指導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宜。對下列案件,應親自辦理:
(一)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信訪案件;
(二)當事人不服下一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三)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案件。
第十八條 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土地管理機構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內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宜,辦理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案件。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接待人民民眾來訪,對來訪人的陳述必須製作筆錄;對人民民眾來信,必須登記、閱信,提出擬辦意見,並建立覆信、統計、歸檔制度,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二十條 土地管理對重複上訪和集體上訪,應當及時弄清事由,妥善處理;暫時處理不了的,應做好工作,並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通報,共同採取措施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閱辦、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及時處理信訪案件。
第二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各業務單位應當積極支持信訪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協商處理、接待有關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宜。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信訪案件涉及其它部門的,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必要時可以協同辦案。
政府信訪部門處理信訪案件涉及土地管理信訪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土地案件,必要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給予支持。土地管理部門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可以依法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弄清案情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處理,上級機關要求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報送處理結果,並附有關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送處理結果的,應當向交辦案件的上級機關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結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定性準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有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信訪案件需要立案處理的,依照《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來訪者無理取鬧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不接受批評教育,糾纏不休影響工作或者妨礙社會秩序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