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受到損害的具體表現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的方式配置稀缺的農村土地資源、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力的一個好辦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必須尊重農民的意願,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民有權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受到損害的具體表現
  • 外文名:The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farmers in land.
  • 屬性:具體表現
  • 主體:土地流轉
一、強迫、阻礙農民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首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農民(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除以轉讓的方式流轉需經發包方同意外,以其他方式流轉的,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
不論是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還是基層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依法均屬無效。“因為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承包方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均違背了承包方的意願,是侵害承包方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一些地方在農業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不尊重農民的意願和權利,以調整產業結構和產業化經營的名義,通過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的規模經營和產業化;甚至有的基層幹部謀取私利,千方百計阻礙農民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對於強迫、阻礙農民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可以依法請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強迫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無效。強迫承包方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被依法確認無效後,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同時,根據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取得被強迫流轉的土地的第三人,應當將土地返還給承包方;如果取得強迫流轉土地的第三人有過錯,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損失;第三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由強迫進行流轉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組織和個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有的農村基層組織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到部分農民的抵制後,便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操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假借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強行對農民的承包地進行調整,或者以反租倒包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發包方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價權流轉,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擅自截留、扣留農民土地流轉收益
隨著土地市場的完善,土地進入市場交易將產生巨大的增值收益。但由於種種原因,在一些地方,征地補償標準低、補償費被截留挪用情況嚴重,嚴重損害了農民對土地的收益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又規定,承包方是流轉的主體,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因此,農民有權依法自主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並有權取得合法的流轉收益。不論農民(承包方)以法律規定的哪種方式流轉,是自己與受讓人直接簽訂流轉契約,還是通過有關組織、個人、中介機構進行流轉,流轉所得的收益都屬於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方應當取得的流轉收益,否則就是對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侵害,是違法的侵權行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需要注意,這條規定主要針對他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強調“擅自”,就是未取得承包方同意,私自做出的截留、扣繳行為。如果經過承包方同意後,有關組織和個人從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益中,扣繳相應的稅費,或者扣除一部分收益抵頂承包方所欠的債務,則是允許的,不屬於這裡規定的擅自截留、扣繳行為,但前提是必須取得承包方的同意。
四、非法徵用、占用土地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為切實保護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我國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對徵用、占用農村土地規定了嚴格的農用地轉用制度和審批制度,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均構成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徵用、占用土地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的規定,下列行為均構成違法徵用、占用土地的行為:(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2)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4)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5)農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6)依法收回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7)依法收回超過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8)依法收回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9)依法收回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徵用、占用的土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10)依法收回國有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11)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1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13)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違法者應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占用土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干預土地承包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權,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防止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農村承包工作中,《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就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尊重並依法維護廣大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切實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承包工作給予指導,依法進行管理,尊重、保護農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地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信息、政策服務,絕不能利用職權直接干涉農村土地承包的具體工作,強迫承包雙方變更、解除承包契約;不得干預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強迫承包方種植某種作物或者指定種植面積、指定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渠道;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自願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侵占、貪污、挪用、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用等。
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條明確指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三種違法行為:(1)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契約。(2)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例如,違背承包戶的意願,強迫種植某種農作物。(3)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例如,承包方不願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強迫承包方流轉;承包方希望流轉的,採取各種措施阻止、妨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同時,該條還規定廠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六、將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原因,當前,一部分農村基層組織債務負擔很重,債務形成的原因也很複雜,因而,化解債務負擔成為基層組織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基層組織應當通過發展生產、提高農民收入、增加集體積累等途徑解決債務問題。但在有的地方,農民欠集體的款項暫時不能償還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便收回農民的承包地抵頂欠款。結果失去承包地的農民就失去了全家賴以生活的保障,搞不好還會造成社會問題甚至引發社會矛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剝奪、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還時有發生。有的在承包土地時歧視婦女,剝奪、限制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做到男女平等;有的地方在婦女出嫁、離婚或者喪偶後,不考慮婦女生活的具體情況,強行收回其承包地;有的剝奪婦女的繼承權,限制婦女依法繼承土地承包經營的收入。除上述行為以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有其他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的,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農地流轉不規範,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損害
一方面,當前農地使用權流轉多以農戶自發流轉和當地基層政權的行政推動為主,農戶對市場行情的不能充分把握,導致他們對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定價十分隨意,既沒有統一標準,也沒有統一手續,造成農用地流轉市場的價格混亂;另一方面,流轉管理無序,操作隨意,程式隨便,土地流轉中既簽訂了流轉契約又經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機構審查的只是極少數,大部分的流轉只進行口頭約定甚至無約定。由於沒有形成規範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為日後糾紛和矛後的產生埋下了隱患,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對從事非農產業但仍然擁有承包地的農民的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九、征地過程不規範,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受到損害
首先,土地徵收實際上是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剝奪,需要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式。但實際中,很多地方征地主體十分混亂,不論是國家、企業單位還是個人,不論何種投資主體搞建設都傾向於徵占農民的土地;而征地用途不僅僅用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而且為了吸引內外資無條件徵收(用)大面積土地,甚至還用於房地產開發或者用於娛樂等經營商業用途。調查表明,土地徵收(用)後主要用於縣市經濟開發區建設和鄉鎮工業園區、私營經濟區用地:其次是用於房地產開發和商貿、旅 游等服務業;而用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最小。因此,征地範圍與用途的混亂,使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受到損害。
其次,征地信息公開不完善,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損害征地公告是土地徵收的必經程式。當前各地征地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農民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一是農民對政府的征地目的、補償標準及範圍等情況根本不了解,二是農民對村內被征地的補償金額和如何使用等方面的財務狀況完全不了解,三是通過正規的征地公告途徑,農民同樣很難了解征地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相關情況的。由於農民沒有及時獲取土地徵收的相關信息,也就無法參與征地決策過程,更談不上發表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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