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用益物權》是法律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富平
基本介紹
- ISBN:9787503635502
- 作者:高富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1年12月
- 頁數:598
- 定價:39.00元
《土地使用權和用益物權》是法律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富平
土地使用權和用益物權 《土地使用權和用益物權》是法律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富平
土地用益物權是依法對一定的土地占有,並加以利用取得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土地用益物權強調對於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在我國長期以來多以土地使用權加以稱謂,其詞義包含使用和收益。土地用益...
我國土地產權總體上可以分為:土地所有權、土地用益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三大類。其中土地他項權利包括土地抵押權、土地承租權、土地租賃權、土地繼承權、地役權等多項權利。產權構成 土地產權指存在於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權利,是有關...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七十年;...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 一九九○...
但是劃撥是使用地人取得用益物權。行政劃撥的結果不是使行政相對人取得了從事相應活動的資格,這與行政許可行為是不同的。用地單位通過劃撥就直接取得了對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用益物權。還要看到,從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來看,主要涉及特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概念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月最新發布的“《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該意見明確...
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說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土地使用權制度仍存在著相當多的不足之處。因此在物權法構建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的時候,可以在採用基地使用權名稱的基礎上構建相應的內容。本文結合人大法工委二審稿草案的相應的內容對基地...
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法規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土地徵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積累較多;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保障不充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權難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主要特點 1、有償的 2、有期限的 3、一種物權 ...
《集體土地用益物權農戶主體問題研究》是2019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申惠文。內容簡介 農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這是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典型特徵。隨著改革推進,“農戶”的涵義越來越不確定,“農民戶”...
第二章 土地用益物權制度的產權經濟學解釋 第一節 傳統土地使用權制度的缺陷 一、制度基礎由""所有權""到""所有制""二、制度框架由""私有產權""到""公有產權""第二節 集體土地用益物權制度的產權性質和產權結構 一、集體土地...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發證機關 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本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2003年6月11日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規範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
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
(8)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須辦理登記手續。(9)被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無出租情況。承租人具有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依出售、交換、贈與、繼承方式),但...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經1995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範和發展土地市場,根據《...
(3)在規劃國土部門根據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將涉及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和項目開發權辦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後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定轉讓價款的___%給甲方。(4)在乙方根據項目開發需要,將原規劃的辦公、商場功能報批為商住功...
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
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契約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