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價

土地交易價

土地交易價是土地使用權轉移雙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在土地市場中實際達成的交易價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交易價
  • 類型:土地市場中實際達成的交易價格
  • 作用:交易雙方收支地價款的標準
  • 相關檔案:土地交易管理辦法
定義,管理辦法,

定義

市場交易地價一般是具體宗地一定使用年限的現實交易價格,是交易雙方收支地價款的標準。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範土地交易行為,確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進一步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使用權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和換地權益書的流轉、質押。
前款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贈與;
(三)交換;
(四)以土地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發生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資或合作,發生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六)因企業被收購、兼併、合併或分立,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土地交易市場,作為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專門場所。
土地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場所。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等活動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提供場地;
(二)辦理交易事務。為地價評估結果備案、交易過戶、稅費徵收、土地登記發證等機構集中辦公設立服務視窗。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儲存、發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提供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土地利用投資方向諮詢等。
第六條 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土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交易的行政許可工作,並依法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縣財政、規劃、建設、房產、監察、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投資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機構是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畫和管理目標;
(二)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門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委託,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結果;
(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及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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