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國際海事組織於2004年4月1日通過《MARPOL73/78公約》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該附則已於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國於2006年10月8日加入該公約附則,2007年2月2日正式對我國生效。適用於400總噸及以上的新船和400總噸以下或未經丈量但經核定許可載15人以上的新船,以及該附則生效之日10年後的上述現有船舶。船舶經過初次檢驗合格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應對該船簽發《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證書證明該船已按公約附則IV的規定進行了檢驗,以保證船上的各種有關設備、裝置、布置(如生活污水的處理裝置、粉碎和消毒系統、集污艙和管路)和材料及其狀況均符合公約附則IV的要求。證書的附屬檔案記載船舶結構和設備的情況。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該證書不應展期或給予寬限期。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後3個月內,應進行年度檢驗。若在證書有效期間只有一次中間檢驗,則此項檢驗應在證書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後6個月以內進行。當年度檢驗與中間檢驗重合時,則年度檢驗由中間檢驗代替。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均應在證書上作簽證。證書文字除船旗國文字外,還應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譯文。
污水定義
就本附則而言,“生活污水”系指:
(1)任何形式的廁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廢棄物。
(2)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水孑L的排出物。
(3)裝有活動物的處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定義的排出物的其他廢水。
適用範圍
本附則適用於400總噸及以上和小於400總噸但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上的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主管機關須確保,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龍骨或處於相應建造階段的現有船舶,應儘可能按本附則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進行裝備,以排放生活污水。
防污染證書
(1)對於任何從事前往公約其他當事國所轄港El或近海裝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則的規定進行初次檢驗或換新檢驗後,應發給《
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SPP證書)。
(2)ISPP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組織簽發,不論何種情況,主管機關對證書負有全部責任。應主管機關的要求,ISPP證書也可由他國政府代發或代簽。
(3)ISPP證書應採用規定的格式,並應至少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寫成。如同時使用發證國的官方文字,則在遇有爭議或不相一致的情況時,應以發證國官方文字記錄為準。
(4)ISPP證書的有效期限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但不得超過5年。
(5)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有關檢驗或船舶改掛另一國船旗,ISPP證書失效。
污水排放標準
2006年10月13日通過的MEPC.159(55)決議頒布了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排放的新國際標準,新標準適用於2010年1月1日及以後吊裝到船舶上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IMO和美國對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排放標準匯總如表所示。
項目 | IMO舊標準 | IMO新標準 | USCG |
固體懸浮物TSS/(mg/I) | ≤50 | ≤35 | ≤150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50 | ≤25 | 無要求 |
化學需氧量COD/(mg/l) | 無要求 | ≤125 | 無要求 |
大腸菌群/(個/100 ml) | ≤250 | ≤100 | ≤200 |
pH值 | 6~9 | 6~8.5 | 無要求 |
余氯/(mg/l) | 儘可能低 | <O.5 | 無要求 |
型式試驗天數/天 | 10 | 10 | 10 |
設施與排放
要求本公約各當事國政府,須確保在其港口和裝卸站提供足以滿足船舶使用需要的接收生活污水的設施,而不造成對船舶的不當延誤。
為了使接收設備的管路能與船上的排放管路相連線,兩條管路均應裝有符合規定的標準排放接頭,如表所示;對於從事固定航線航行的船舶,如客渡船,船上的排放管路也可以安裝一種主管機關能夠接受的排放接頭,如快速對接套頭。
項目 | 尺寸 |
外徑 | 210mm |
內徑 | 按照管子的外徑 |
螺栓圓直徑 | 170mm |
法蘭槽口 | 直徑為18mm的4個孔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徑的螺栓圈上,開槽口至法蘭盤外緣,槽口寬18mm |
法蘭厚度 | 16mm |
螺栓和螺帽:數量、直徑 | 4個,每個直徑16mm,長度適當 |
法蘭應設計為能接受最大內徑100mm以內的管子.以表面平整的鋼或其他同等材料製成。這種法蘭,連同一個適當的墊圈,應能承受600kPa的工作壓力 |
污水排放要求
(1)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或經粉碎消毒系統排放生活污水的要求如表所示。
船舶距最近陸地距離 | 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
3n mile以內 | 禁止排放 |
3~12 n mile | 使用主管機關認可的設備,經粉碎和消毒後排放 | 航行中排放,船舶航速不低於4 km;不得將集污艙儲存生活污水即刻排光, 應以適當的速率排放 |
12n mile以外 | 可以排放未經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
(2)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排放生活污水的要求
船舶所配備的經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由主管機關驗證符合操作性要求,並且試驗結果已載入該船的《ISPP證書》;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圍的水中不應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也不應使周圍的水變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