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03年的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SARS)是21世紀第一次全球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各國在這次事件中意識到,當前人員流動速度快數量大,今天聚在一起的一群人,明天就可以分布到世界各地。公共衛生安全不再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自己的事情,已經成為需要全球協作解決的問題。
名詞定義
根據2005年通過的《國際衛生條例》,“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它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並可能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的事件。”
該定義暗示出現了如下一種局面:當前事件情況嚴重、突然、不尋常、意外;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很可能超出受影響國國界;並且可能需要立即採取國際行動。
影響事件是否構成PHEIC的因素包括:疾病感染病例、死亡病例、傳染性、治療效果、疫區人口密集程度;病情發展速度;是否傳出國境;是否需要限制國際旅行及貿易等。
這不是對相關部門採取防治措施的評價,而是代表疾病所在地區及國際的疾病風險,以及對加強和協調疾病控制的需要。
一旦宣布,世衛組織會提醒各國必須開始考慮如何加強防控、提前準備應急措施、準備病例隔離等事宜。某種疫情被世衛組織宣布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相當於向世界各國發出一個明顯的信號:如果沒有大規模的應對行動,疫情將無法被妥善控制。各國政府還應評估採取重要社會幹預的必要性,例如關閉學校或取消大型集會,甚至對特定地區實施旅行禁令等。
確定流程
世衛組織總幹事應根據最接近正發生的具體事件的專業和經驗的領域,從“《國際衛生條例》專家名冊”中選出若干專家,組成突發事件委員會(又譯為“緊急情況委員會”),召開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
是否宣布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一個重要考量標準是,病毒是否具備持續的人際傳播能力。
世衛組織總幹事將徵求突發事件委員會的意見,最終決定某一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在某種疫情被宣布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WHO總幹事和各成員國需要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採取行動應對危機。根據2005年的《國際衛生條例》,各成員國均負有對“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出迅速反應的法律責任。
在這之後,WHO總幹事有權力向其他國家發布建議,例如敦促它們不要在疫情爆發時關閉邊界,不要對疫情爆發國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一旦其他國家實施這些限制,就形同實際意義上的經濟制裁,這可能會使疫情爆發國隱瞞疫情的真實情況,對於疫情的全球應對非常不利。
另外,宣布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世界衛生組織會發布一個臨時建議,包括各國對人員、物品及交通工具應採取的衛生措施。並協調全球人力物力,必要時給予發生PHEIC地區指導與幫助,例如籌集外界援助資金等。
建議
臨時建議
1. 若按第十二條確定正發生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幹事應當根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式發布臨時建議。可酌情(包括在確定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已經結束後)修改或延續此類臨時建議,此時也可按需要發布旨在預防或迅速發現其捲土重來的其它臨時建議。
2. 臨時建議可包括遭遇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締約國或其它締約國對人員、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郵包擬採取的衛生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或減少疾病的國際傳播和避免對國際交通的不必要干擾。
3. 臨時建議可根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式隨時撤消,並應在公布三個月後自動失效。臨時建議可修改或再延續三個月。臨時建議至多可持續到確定與其有關的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後的第二屆世界衛生大會。
長期建議
世衛組織可根據第五十三條提出關於常規或定期採取適宜衛生措施的長期建議。締約國可針對正發生的特定公共衛生危害對人員、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郵包採取以上措施,其目的為防止或減少疾病的國際傳播和避免對國際交通的不必要干擾。世衛組織可根據第五十三條適時修改或撤消長期建議。
建議標準
(1) 有直接關係的締約國的意見;
(2) 視情況,突發事件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的建議;
(3) 科學原則以及現有的科學證據和信息;
(4) 根據符合實際情況的危險度評估所採取的衛生措施對國際交通和貿易的限制和對人員的干擾並不大於可合理採取並能實現適當程度保護健康的其它措施;
(5) 相應的國際標準和檔案;
(6) 其它相關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機構開展的活動;以及
(7) 其它有關事件的適宜和具體信息。
建議類型
1. 世衛組織針對人員向締約國發布的建議可包括以下意見:
– 不必採取特定的衛生措施;
– 審查在受染地區的旅行史;
– 審查醫學檢查證明和任何實驗室分析結果;
– 需要做醫學檢查;
– 審查疫苗接種或其它預防措施的證明;
– 需要接種疫苗或採取其它預防措施;
– 對嫌疑者進行公共衛生觀察;
– 對嫌疑者實行檢疫或其它衛生措施;
– 對受染者實行隔離並進行必要的治療;
– 追蹤與嫌疑或受染者接觸的人員;
– 不準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 拒絕未感染的人員進入受染地區;以及
– 進行出境檢查並(或)限制來自受染地區的人員出境。
2. 世衛組織針對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和郵包向締約國發布的建議可包括以下意見:
– 不必採取特定的衛生措施;
– 審查載貨清單和航行路線;
– 實行檢查;
– 審查離境或過境時採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證明;
– 處理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郵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 採取具體衛生措施以確保全全處理和運輸骸骨;
– 實行隔離或檢疫;
– 如果現有的一切處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則在監控的情況下查封和銷毀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或郵包;以及
– 不準離境或入境。
警告級別
世衛警告六大級別:
一級:流感病毒在動物間傳播,但未出現人感染的病例。
二級:流感病毒在動物間傳播,這類病毒曾造成人類感染,因此被視為流感流行的潛在威脅。
三級:流感病毒在動物間或人與動物間傳播,這類病毒已造成零星或者局部範圍的人感染病例,但未出現人際間傳播的情況。
四級:流感病毒在人際間傳播並引發持續性疫情。在這一級別下,流感蔓延風險較上一級別“顯著增加”。
五級:同一類型流感病毒在同一地區(比如北美洲)至少兩個國家人際間傳播,並造成持續性疫情。儘管大多數國家在這一級別下仍不會受顯著影響,但五級警告意味著大規模流感疫情正在逼近,應對疫情採取措施的時間已經不多。
六級:同一類型流感病毒的人際間傳播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這一級別意味著全球性疫情正在蔓延。
兩面性
2003年SARS爆發給全球造成的經濟損失總計400億美元,全球國內生產總值“因爆發而遭受了0.1%的打擊”。
世衛組織總幹事有權力向疫情爆發國之外的國家發布建議,例如敦促這些國家不要在疫情爆發時關閉邊界,不要對疫情爆發國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因為一旦其他國家實施這些限制,就形同實際意義上的經濟制裁,這可能會使疫情爆發國隱瞞疫情的真實情況,對於疫情的全球應對非常不利。另外,宣布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還有利於出現疫情的國家獲得外部幫助,例如籌集外界援助資金等。
《華盛頓郵報》分析認為,經驗表明,“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是一把雙刃劍,世界衛生組織不會輕易宣布,因為這一“標籤”可能會引起鄰國恐慌,從而導致這些國家關閉與處於疫情中心的國家的旅遊或貿易,對疫情波及地區民眾的生活帶來負面影響。
採取措施
世衛組織繼續提供一切必要的技術和業務支持。國際多學科專家組協助調查疫情的動物源、人際傳播程度、病例篩查、研究疫苗及疾病治療。
專家組將向國際社會提供疫情局勢及其潛在的公共衛生影響。
2009年以來,WHO共宣布了六起“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一次是在2009年,隨著H1N1豬流感大流行的爆發。
第二次是在2014年5月,當時
小兒麻痹症似乎再次激增,威脅著根除工作。
第三次是2014年8月,當時西非的
伊波拉疫情已逐漸失控。
第五起事件發生於2019年,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爆發的另一起伊波拉疫情。
第六起事件發生於2020年1月,中國境內爆發了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
2014年8月8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陳馮富珍在瑞士日內瓦宣布,在西非暴發的伊波拉疫情已構成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世衛組織還建議,所有報告有伊波拉疫情的國家都應宣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
2019年7月17日,世衛組織將剛果(金)伊波拉疫情定為PHEIC,當時總病例2532例,死亡1705例,每周新發80例。3個月後再次評估決定延續。截至2020年1月20日,總病例已達3416例,死亡2237例。
當地時間2020年1月23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尚未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WHO總幹事
譚德塞在討論結束後通過社交媒體表示,“緊急委員會在疫情是否代表PHEIC方面存在分歧。這是中國的緊急情況,但尚未成為全球性的健康緊急情況。”
第一次會議中,突發事件委員會委員意見不同,認為需要更多信息來確定這次疫情是否構成PHEIC。而且在會議進行時,武漢宣布關閉公共運輸系統,這是強有力的控制措施。因此委員會決定再次舉行會議,結合最新信息研究疫情演進情況,以及風險管理措施。
當地時間2020年1月30日,世衛組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強調不建議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並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