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1959年,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主持下制定,有歐洲23個國家參加,並於1960年正式生效。該協定曾於1975年進行修訂,同年3月20日生效。新的《TIR協定》對原協定的定義等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在《TIR協定》之前,為了有利於開展貨櫃聯合運輸,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之間曾於1956年締結了《關於貨櫃的關稅協定》。參加該協定的有歐洲21個國家和歐洲以外的7個國家,協定的宗旨是相互間允許貨櫃免稅過境。在這個協定的基礎上,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倡議,還締結了《國際公路車輛運輸規定》(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er,簡稱TIR)。
附屬決議規定
《TIR協定》及其附屬決議規定
1、締約國對鉛封於貨櫃,由公路車輛運輸的貨物,免除其經由地海關進口稅或出口稅的徵收,或免除交納擔保金。
2、原則上免除經由地海關的檢查。如,對貨櫃的公路運輸承運人,若持有TIR手冊,允許由發運地到達目的地,在海關簽封下,中途可不受檢查、不支付關稅、也可不提供押金。這種TIR手冊是由有關國家政府批准的運輸團體發行,這些團體大都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它們必須保證監督其所屬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規和其它規則。
前提條件
若要得到《TIR協定》的利益,公路車輛或貨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並於事先得到批准;
2、要在發貨地由海關鉛封;
3、運輸時,要辦理獲取“公路車輛運輸規則”手冊的擔保手續。當貨物在經由國發生滅失事故時,該手冊作為保函,對事故發生國的海關負責支付關稅。同時,負責交納在該手冊擔保下進行運輸時發生的稅款、罰款等。《TIR協定》是國際貨物運輸的重要協定,並對國際運輸的發展具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