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櫃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國際貨櫃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5.14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貨櫃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0.05.14
  • 實施時間:1990.06.01
第1條 為加強國際貨櫃運輸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運輸國際貨櫃除按本辦法外,還應按《鐵路貨櫃運輸規則》和《鐵路貨櫃運輸管理規則》辦理。
第2條 本辦法的國際貨櫃運輸,是指能用於國際間運輸的20英尺、40英尺國際標準貨櫃的鐵路運輸。
第3條 國際貨櫃運輸由鐵路局(分局)貨運部門負責。鐵路局國際貨櫃運輸營業所(辦公室)、港口站(口岸站)的國際貨櫃運輸辦公室具體辦理國際貨櫃的跟蹤、返空、回空利用等日常工作。
第4條 國際貨櫃運輸分為單程和往返兩種形式,由託運人在託運時確定。單程運輸的,鐵路負責將貨櫃運抵到站;往返運輸的,鐵路負責將貨櫃運抵到站;並在到達次日起15日內起運(鐵路停限裝除外),向託運人指定的車站回送空箱。
第5條 託運人要求往返運輸的,應在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中寫明:要求空箱返回××站(××專用線)××收貨人。
往程到站在交付時,應要求收貨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將空箱送回,由車站組織返程運輸。因收貨人責任造成國際貨櫃不能按時返回的,託運人追究責任時,應由收貨人承擔。
往程重箱(單程空重箱)的運費和服務費在往程(單程)發站向託運人核收,返程空箱的運費和服務費在往程到站向收貨人收取。當往程收貨人有相同到站的出口貨物可以裝箱,提出託運人同意使用貨櫃的證明,有已經批准的月計畫,並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裝箱起運的,僅核收返程重箱的運輸費用,不收返程空箱運輸費用。
國際貨櫃運輸服務費:單程每箱(重或空),20英尺箱100元、40英尺箱200元。
第6條 國際貨櫃運輸由託運人提報月度貨物運輸計畫(補充計畫)或直接提交運單,在港口站(口岸站)應通過國際貨櫃運輸辦公室提報。往返運輸國際貨櫃返回的空箱運輸計畫,由回空車站負責。車站在要車計畫表和運單上加蓋“國際貨櫃運輸”紅色戳記。
第7條 國際貨櫃運輸由貨櫃調度統一指揮。車站逐級上報“國際貨櫃運輸請令報告”(見格式一)跨局運輸由部貨櫃調度命令批准,鐵路局管內運輸由局貨櫃調度命令批准。往返運輸使用一個命令號。
鐵路局(分局)對國際貨櫃運輸應優先安排計畫,優先批准日請求車,在無部停裝令時,應保證按命令要求發運。
第8條 單程運輸的發站,往返運輸的往程發站和往程到站應根據國際貨櫃的運單填寫“國際貨櫃跟蹤單”(見格式二),一批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隨貨票送到站。回空利用的中間站不另填寫,將往程到站填寫的原單隨運輸票據繼送空箱到站。
返程空箱的運單由車站填寫,“託運人”欄填記往程的託運人,“承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填記:國際箱鐵路回空,跟蹤單××號。
車站應建立《國際貨櫃到達、發出登記簿》,對國際貨櫃跟蹤單的內容及時進行登記。
第9條 對託運的或返程運輸的國際貨櫃空箱,鐵路可以組織利用,順路一次裝貨。利用空箱的發站應是或靠近往程到站,裝運貨物的到站應是或靠近空箱到站。如是非辦理站,應經到局同意,並確定貨櫃總重不超過到站貨櫃裝卸設備起重能力的限制。利用回空箱發出後,發局應及時電告到局。回空利用貨物到站應及時將貨櫃掏空,向空箱到站回送。
利用回空箱的發站應在利用回空箱的運單“承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填記:國際箱利用回空,跟蹤單××號。不另填寫空箱運單。
利用回空箱的運費不能少於相同里程空箱的運費。如利用回空區間和原回空區間不一致時,應支付往程到站至利用回空發站和利用回空到站至空箱到站的空箱運費。為組織空箱利用,國際貨櫃空箱在鐵路樞紐內調動時,經局貨櫃調度命令批准,可免除空箱運費。
第10條 因鐵路組織回空利用,收取的空箱運輸費用,在支付了上一條的運費和利用回空到站的空箱裝卸費後,剩餘部分按回空利用組織局70%、回空利用到局30%分成。具體清算辦法由雙方鐵路局商定。
服務費(含回空利用剩餘部分)列入客貨服務基金科目,按月轉鐵路局國際貨櫃營業所(辦公室)。鐵路局國際貨櫃營業所(辦公室)對此款應專項掌握,按鐵道部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於發展國際貨櫃運輸。發生的勞務開支,按鐵運[1987]93號文精神辦理。
第11條 鐵路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鐵道部備案。
第12條 本辦法自1990年6月1日起實行,同時廢止下列文電:
1.運集[1988]88號《關於公布國際貨櫃聯運試行辦法的通知》
2.鐵道部1987年12月8日285號電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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