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20版)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20版)》,2022年6月1日起強制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20版)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修訂內容,相關要求,

修訂內容

(一)危險貨物一覽表的主要修訂。
1.對危險貨物一覽表中“UN 0005武器彈藥筒,帶有爆炸裝藥”等400餘個條目的特殊規定屑凶厚、包裝導則及積載隔離代碼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2.新增“UN 0511電引爆雷管,可程式,爆破用(1.1B)”“UN 0512電引爆雷管,可程式,爆破用(1.4B)”“UN 0513電引爆雷管,可程式,爆破用(1.4S)”和“UN 3549 A類醫療廢棄物,對人感染的,固體的或A類醫療廢棄物,僅對動物感染的,固體的(6.2)”4個新條目。
(二)特定貨物運輸條件的主要修訂。
1.對運輸過程中在用或計畫使用的含有危險貨物的照定境設備,如貨櫃溫度記錄儀、貨櫃射頻識別儀(RFID)等,新增5.5.4章並明確了該類設備的構造要求和免除條件。
2.對於鋰電池運輸的修訂:一是將5.2.1.10.2中鋰電池標記的最小尺寸由“120 mm寬×110 mm高”調整為““100 mm寬×100 mm高”;二是在特殊規定SP376中明確了“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的定義;三是在包裝導則P903中明確了“催霉蘭同時含有裝在設備中踏笑和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的包裝要求。
3.對“UN 1361炭,來源於動物或植物”及“UN 1362炭,活性的”條目中的第17欄“特性與注意事項”進行了修訂,明確以上條目的適用範圍。
(三)單證及主管機關批准要求的主要修訂。
1.在5.4.1.4.3.6中明確對於具有第3類副危險性的液體,在運輸單證中須標明閃點。
2.在5.4.1.5.18中明確對於裝有冷凍液化氣的可移動罐付達境承櫃,在運輸單證中須註明冷凍維持的結束日期。
3.新增特殊規定SP975並替代特殊規定SP76,明確“UN 2249二氯二甲醚,對稱的”等條目的主管機關批准要求。
4.在4.1.9.2.4中明確表面污染物體(SCO-III)的運輸條件和多方批准要求。

相關要求

(一)加強對新版規則實施的宣貫。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際危規(2020版)》的宣貫,通過座談、走訪、視窗宣介、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宣傳《國際危規(2020版)》的實施時間,促進紙拒危禁轄區內危險貨物託運人、承運人、港口經營人以及水路危險貨物從業人員等掌握《國際危規(2020版)》的修訂內容,做好準備工作。
(二)加強船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國際危規(2020版)》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受理審批,並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對於本次修訂較大的炭產品、鋰電池以及爆炸品等重點貨物,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重點研究,準確把握新要求,切實做好《國際危規(2020版)》的執行工作。
(三)做好“一網通辦”平台維護更新。請遼寧海事局配合“一網通辦”平台開發單位,根據《國際危規(2020版)》強淋奔棕制實施時間節點,提前做好平台維護和更新準備工作,保障平台更新不斷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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