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人本化與中國的領事保護

外文題名

Hum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nsular protection of China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論文作者
黎海波著
導師
周聿峨指導
學科專業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人權 領事事務 國際法
館藏號
D998.2
館藏目錄
2010\D998.2\8

內容簡介

領事保護不僅是一項國家權利,也是一項個人權利。晚清的護僑,奠定了中國領事保護的後髮型特點。改革開放不僅使得中國向一個民主國家轉型,也使得中國向一個國際化國家轉型。
這種轉型就使得中國領事保護的推動因素由晚清的皇帝恩賜轉變為國內人權,同時也使得國際人權法對中國產生義務限定和影響。從國際法的人本化來研究中國的領事保護無疑更具典型性。 從人權的綜合推動來看,在國際人權法的義務限定和影響下,中國的人權發展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尤其是個人人權的發展,主要通過了三個發展階段:強調集體人權的國際交流、執政理念上的人權保障、執政理念憲法的共同保障。 從國際領事法的壓力來看,國際人權法向國際法的滲透推動了領事和外交保護法的人本化,這就一方面為中國政府進行領事保護設定了義務,另一方面也為中國保護其海外公民提供了權利。而且,外國的一些先進的領事實踐也為中國提供了資源借鑑。這些因素橫向促動了中國領事保護的發展。
國際人權法對中國的義務限定和影響來看,國際人權法為中國的人權保障設定了義務,從而通過中國國內人權尤其是個人人權來推動其領事保護的發展;從國際領事法的人本化來看,它就更為專門性地為中國的領事保護進行了義務限定,同時也提供了權利工具。儘管國際領事法與中國的領事保護更具直接關聯,但它仍然需要通過中介變數也就是中國的個人人權來產生實體性的影響。其中,中國個人人權的發展與其領事保護成一種正相關的關係。所以,國際法的人本化與中國的領事保護只是一種中介相關關係,其影響的程度與速度,主要取決於中國個人人權的發展及其與國際人權標準的接軌。
由於中國領事保護和人權的後髮型特點,再加上二者的制度化程度還較低,與西方已開發國家相比,它們就更具被動性和變動性。因此,在國際人權法的影響下,中國個人人權的發展對其領事保護的推動作用更為明顯。中國的領事保護在2004年之前,綜合性的人權因素更具主導地位,主要是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框架內,體現為人權因素的綜合推動。
2004年之後,橫向因素的影響越來越快速和明顯。中國當前的領事保護機制,特別是預防與應急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以及其他領事保護方面的進步,都突出體現在2004——2008年。 中國的領事保護,應該在撤僑之外,結合國際法的人本化進行更深層次的對策思考。國家和個人都要把握好善意履行義務和善於利用權利這樣一個總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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