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個人
人權與
集體人權是依照
人權主體的不同而對人權所作的一種分類。個人人權是基於個人基礎上的,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的人權,其權利主體是個人。
內容
個人人權是傳統意義與傳統觀念上的人權。即使是現時代,個人人權仍然是人權的主要形式。從歷史發展看,個人人權的內容是在不斷擴展與豐富的。在人類文明已發展到今天的條件下,個人人權的內容已包含如下三個基本的方面:一是人身人格權利,如
生命權、健康權、
人身自由權、思想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通訊自由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私生活秘密權等等;二是政治權利與自由,如
選舉權、
被選舉權、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集體自由權、結社自由權、遊行示威自由權、信息權、知情權、監督權等等;三是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如財產權、就業權、享受勞保福利權、同工同酬權、休息權、
受教育權、家庭權、參加工會權、享受社會福利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