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人權包括國內集體人權與國際集體人權兩類。國內集體人權,又稱特殊群體權利。這主要是指:少數民族的權利、兒童的權利、婦女的權利、老年人的權利、殘疾人的權利、罪犯的權利、外國僑民與難民的權利等等。國際集體人權,又稱民族人權,按照現今國際社會通常的理解與承認,它主要是指民族自決權、發展權,此外還有和平與安全權、環境權、自由處置自然財富和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等。 定義,內容, 定義集體人權與個人人權是依照人權主體的不同而對人權所作的一種分類。集體人權是相對於個人人權而言的某一類人所應享有的人權,其權利主體是某一類特殊社會群體,或某一民族與某一國家。內容以集體為變數的人權學說就是集體人權說.集體人權學說認為享有人權的重點是集體而非個人,他們認為個人人權學說擺脫不了"自私自利"的藩籬.主張把集體放在人權的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