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抗戰連坐法

國軍抗戰連坐法

《國軍抗戰連坐法》是一種針對作戰時臨陣退縮行為的嚴酷軍刑法,是國民革命軍軍法體系的重要組成,由蔣介石親自製訂,1938年2月25日由軍事委員會頒布。該法由《革命軍連坐法》修改、擴充而成,分為“縱的連坐”及“橫的連坐”,分別針對“臨陣脫逃”和“棄救友軍”兩種行為。該法在抗戰期間發揮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未能改變正面戰場頻頻出現的棄守、潰退、投敵等現象。抗戰結束後,該法不再見諸施行,1957年4月被《國軍作戰連坐法》取代。

基本介紹

  • 書名:國軍抗戰連坐法
  • 又名:革命軍連坐法
  • 作者:蔣介石
  • 重要意義:針對臨陣退縮行為的嚴酷軍刑法
法條全文,前言,甲、縱的連坐法,乙、橫的連坐法,補充條例,背景緣起,套用情況,研究情況,

法條全文

前言

現在軍隊,不知節制,所以上下不相連繫,以致進前者徒死而無賞,雖欲賞之,無從查考;退後者偷生而無罰,雖欲罰之,亦無從查考。今定有節制矣!如一班同退,只殺班長。一排同退,只殺排長。一連同退,只殺連長。一營同退,只殺營長。一團同退只殺團長。一師同退,只殺師長。以上皆然。如此看之,所殺不過三五人,似與士兵無涉,還可退走,然你們要仔細思忖,此法一行,便是百萬士兵,一時進前退後,也都有查考。所殺雖只幾個人,不怕你百萬人,都退不得。聽我說這個緣故,比方一團人齊退,必殺團長,團長但見他一團人退時,他決不退。若是他團長一個人不退,必不能夠支敵,必要陣亡在前方,我便將他部下三個營長都殺了,來償你團長之命。營長見團長不退,恐陣亡了團長,就該他自己償命,便是營長亦不敢退。他的部下連長,見營長不退,恐陣亡了營長,他的連長怕要償命,就護著營長,亦不敢退。連長不退,若被陣亡,他部下的排長都該殺,排長怕殺,便不敢退。他的部下班長,怕陣亡了排長,必被司令官拿問槍斃,他亦不敢退,就護著排長站住了。班下士兵,恐怕陣亡班長,其全士兵都該槍斃,便都護著班長,站住不退。如此不是所死的,止於陣亡的部下三五個人。便是百萬人也要同心,那個還敢輕先退走?這個連坐法一行,就是全軍之中,人人似刀架在頭上,似繩子縛著腳跟,一節一節互相顧瞻,連坐牽扯,誰亦不能脫身。兵法雲,強者不得獨進,弱者不得獨退。又雲“萬人一心”“萬人齊力"。真是要得這個成效,非實行此連坐法不可!從今以後,革命軍即實行此連坐法,仰各將士奉行無違,勿視此為普通具文也。

甲、縱的連坐法

第 一 條 國軍以遵守總理遺囑,完成國民革命,實行三民主義為目的。各官兵應具犧牲精神,與敵交戰時,無論若何危險,不得臨陣退卻。
第 二 條 本連坐法即適用於戰時臨陣退卻之各官兵。
第 三 條 連坐法之規定如左:
一、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
二、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
三、連長同全連退則殺連長。
四、營長同全營退則殺營長。
五、團長同全團退則殺團長。
六、旅長同全旅退則殺旅長。
七、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
八、軍長亦如之。
九、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齊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
十、師長不退而全師官兵齊退以致師長陣亡,則殺師長所屬之旅長。
十一、旅長不退而全旅官兵齊退以致旅長陣亡,則殺旅長所屬之團長。
十二、團長不退而全團官兵齊退以致團長陣亡,則殺團長所屬之營長。
十三、營長不退而全營官兵齊退以致營長陣亡,則殺營長所屬之連長。
十四、連長不退而全連官兵齊退以致連長陣亡,則殺連長所屬之排長。
十五、排長不退而全排齊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
十六、班長不退而全班齊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第 四 條 各級政治工作人員亦適用本連坐法。
第 五 條 本連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乙、橫的連坐法

第 一 條 國軍各部隊應具同舟共濟唇亡齒寒之精神,與敵作戰時,極力與友軍確保連繫,互相策應,以收協同動作之效,不得存苟且偷安觀望不前與保存實力之心理。
第 二 條 本連坐法適用於師(獨立旅)以上各單位之指揮官。
第 三 條 橫的連坐法之規定如左:
一、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師(獨立旅),與敵戰鬥時,無論攻防,倘某一師(獨立旅)所受犧牲甚大,師長(獨立旅長)殉職,而左右鄰接或在該敵側翼之師(獨立旅),如不全力增援,積極擊敵,而僅存實力,安全無恙者,除因戰略關係或有特別命令外,該安全之師長(獨立旅長)撤職交軍法裁判。
二、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軍,與敵戰鬥時,無論攻防,倘某一軍犧牲甚大,軍長殉職,而左右鄰接或在該敵側翼之軍,不全力增援,積極擊敵,而保全實力,安全無恙者,除因戰略關係或有特別命令外,該安全軍長撤職交軍法裁判。
三、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集團軍亦如之。
第四條 在兩個戰區作戰地境附近之戰鬥,則對戰區司令長官,亦適用本連坐法。
第五條 本連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補充條例

抗戰後期,為提高抗戰連坐法的執行效率,軍事委員會又頒布了蔣介石手啟的《國軍抗戰連坐法補充各點》賦予各級軍官直接處置下級的生殺大權,只需報請上級核准,而不必經過軍法審判。其具體條文如下:
一、連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營長可報告團長核准,立即將其連長軍法從事。
二、營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團長可報告師長核准,立即將其營長軍法從事。
三、團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師長可報告軍長核准,立即將其團長軍法從事。
四、師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軍長可報告總司令或司令長官核准,立即將其師長軍法從事。
五、軍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總司令或司令長官可報告本委員長核准,立即將其軍長軍法從事。

背景緣起

中國是連帶責任實施的歷史最悠久、手段最嚴厲的國家之一,早在夏商周時期就出現了連坐制度,至中華民國時期仍有成文連坐法律。明代軍事家戚繼光制訂軍事連坐法記載於《練兵實紀·申連坐》和《紀效新書·臨陣連坐軍法篇》兩部文獻,是蔣介石制訂《國軍抗戰連坐法》的主要思想來源。 1925年1月16日,《革命軍連坐法》頒布,曾經對嚴肅軍紀、激勵士氣起到過顯著作用。北伐戰爭後,該法效用日漸衰微,形同廢置。抗戰爆發後,蔣介石將該法修改擴充為《國軍抗戰連坐法》,作為其中“縱的連坐法”部分,另增加“橫的連坐法”。
“縱的連坐法”取材於戚繼光《練兵實記》,戚法中有“若一哨下各隊長兵俱退走者,斬其哨長。如哨長不走,致被陣亡,而隊兵棄之退走者,斬其各隊長”,“由是而上,至把總、領兵將領等官,皆照此一體連坐行之”等規定。“橫的連坐法”取材於戚繼光《紀效新書》,戚法中有“一甲被圍,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失陷者,俱軍法斬其哨、隊、甲長”等規定。不難看出蔣介石對戚法的明顯借鑑,基本只是將古代的軍隊指揮單位、職務換成現代名稱而已。
戚繼光戚繼光

套用情況

八年抗戰期間,高級將領往往在戰前重申厲行軍事連坐法以嚴肅軍紀,在有些戰役中連坐法體現了一定的效用。如淞滬會戰,中國軍隊投入75個師又9個旅,共75萬人,苦戰三個月,陣亡軍長1人、師長及副師長4人、團長28人的代價,未聞有將領輕棄陣地、逃跑投降之事。忻口會戰中,衛立煌親臨前線督戰,嚴令各軍師旅團長須親往前線指揮,重申連坐法,此令一下,軍心一振,是役殉國的將級軍官便有郝夢齡、劉家麒、梁鑒堂、姜玉貞、鄭廷珍5人。第三次長沙會戰期間,薛岳下令:總司令、軍、師、團、營、連長倘有作戰不力、貽誤戰機者,即按連坐法議處,中國軍隊表現出了高昂的士氣和頑強的鬥志,大量殺傷日方有生力量,粉碎了日軍攻占長沙的戰略意圖。
衛立煌衛立煌
薛岳薛岳
然而,雖然抗戰期間軍事連坐法一直執行著,後期還得到進一步加強,但正面戰場棄守陣地、不戰而逃、互不援救等現象屢見不鮮。豫湘桂戰役期間,日軍用短短八個月時間,占領國土20餘萬平方千米、城市146座,打通了陸上交通線。儘管有多名高級將領因作戰不力而遭極刑:第九十七師師長傅維藩因靈寶戰役失利於6月25日在西安被處決;第四軍軍長張德能因長沙失守於1944年8月25日被處死;第九十三軍軍長陳牧農因丟失全州於9月20日被處死。但不戰而退的事情還是一次又一次地發生,而且抗戰後期還有大量國軍投日,淪為偽軍、漢奸。著名記者白修德指出:“中國軍隊的士氣早已十分低落,絕不是軍法從事所能重新建立起來的”。
全面內戰時期,大多數戰役都以國民黨軍隊失敗告終,其軍隊或被殲滅,或潰散,或主動投降。國民政府國防部為加強軍紀,於1947年10月將其下軍法司擴編成局,並成立上海、瀋陽、天津、徐州、廣州5個軍法區。儘管採取了這樣的措施,此時的《國軍抗戰連坐法》依然形同虛設,既不廢止、又不施行,非但沒有起到震懾作用,反而加劇了人心瓦解,喪師失地。

研究情況

關於《國軍抗戰連坐法》的回憶、日記文獻主要有:李默庵口述、高建中記錄的《話說國民黨軍隊的“連坐法”——訪黃埔一期生李默庵》,曾任軍法執行總監的何成濬所著《何成濬將軍戰時日記》,曾任軍令部長的徐永昌所著《徐永昌日記》等。軍事法學專著主要有周健的《周健軍事法文集》 。論文主要有陳舒顏的《國民黨軍事連坐法的發展及其效用分析》,許澤豐的《軍法審判與抗戰時期國民黨的軍事派系鬥爭》,李重華的《抗戰時期國民黨軍隊的風紀問題》,張豫豫的《抗戰時期國民黨軍隊法紀整飭的措施及評價》,趙曉冬的《國民政府時期的軍事法制概述》等。
抗戰時曾任軍法執行總監的何成濬上將之日記抗戰時曾任軍法執行總監的何成濬上將之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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