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抗戰連坐法》是一種針對作戰時臨陣退縮行為的嚴酷軍刑法,是國民革命軍軍法體系的重要組成,由蔣介石親自製訂,1938年2月25日由軍事委員會頒布。該法由《革命軍連坐法》修改、擴充而成,分為“縱的連坐”及“橫的連坐”,分別針對“臨陣脫逃”和“棄救友軍”兩種行為。該法在抗戰期間發揮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未能改變正面戰場頻頻出現的棄守、潰退、投敵等現象。抗戰結束後,該法不再見諸施行,1957年4月被《國軍作戰連坐法》取代。
基本介紹
- 書名:國軍抗戰連坐法
- 又名:革命軍連坐法
- 作者:蔣介石
- 重要意義:針對臨陣退縮行為的嚴酷軍刑法
法條全文,前言,甲、縱的連坐法,乙、橫的連坐法,補充條例,背景緣起,套用情況,研究情況,
法條全文
前言
現在軍隊,不知節制,所以上下不相連繫,以致進前者徒死而無賞,雖欲賞之,無從查考;退後者偷生而無罰,雖欲罰之,亦無從查考。今定有節制矣!如一班同退,只殺班長。一排同退,只殺排長。一連同退,只殺連長。一營同退,只殺營長。一團同退只殺團長。一師同退,只殺師長。以上皆然。如此看之,所殺不過三五人,似與士兵無涉,還可退走,然你們要仔細思忖,此法一行,便是百萬士兵,一時進前退後,也都有查考。所殺雖只幾個人,不怕你百萬人,都退不得。聽我說這個緣故,比方一團人齊退,必殺團長,團長但見他一團人退時,他決不退。若是他團長一個人不退,必不能夠支敵,必要陣亡在前方,我便將他部下三個營長都殺了,來償你團長之命。營長見團長不退,恐陣亡了團長,就該他自己償命,便是營長亦不敢退。他的部下連長,見營長不退,恐陣亡了營長,他的連長怕要償命,就護著營長,亦不敢退。連長不退,若被陣亡,他部下的排長都該殺,排長怕殺,便不敢退。他的部下班長,怕陣亡了排長,必被司令官拿問槍斃,他亦不敢退,就護著排長站住了。班下士兵,恐怕陣亡班長,其全士兵都該槍斃,便都護著班長,站住不退。如此不是所死的,止於陣亡的部下三五個人。便是百萬人也要同心,那個還敢輕先退走?這個連坐法一行,就是全軍之中,人人似刀架在頭上,似繩子縛著腳跟,一節一節互相顧瞻,連坐牽扯,誰亦不能脫身。兵法雲,強者不得獨進,弱者不得獨退。又雲“萬人一心”“萬人齊力"。真是要得這個成效,非實行此連坐法不可!從今以後,革命軍即實行此連坐法,仰各將士奉行無違,勿視此為普通具文也。
甲、縱的連坐法
第 一 條 國軍以遵守總理遺囑,完成國民革命,實行三民主義為目的。各官兵應具犧牲精神,與敵交戰時,無論若何危險,不得臨陣退卻。
第 二 條 本連坐法即適用於戰時臨陣退卻之各官兵。
第 三 條 連坐法之規定如左:
一、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
二、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
三、連長同全連退則殺連長。
四、營長同全營退則殺營長。
五、團長同全團退則殺團長。
六、旅長同全旅退則殺旅長。
七、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
八、軍長亦如之。
九、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齊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
十、師長不退而全師官兵齊退以致師長陣亡,則殺師長所屬之旅長。
十一、旅長不退而全旅官兵齊退以致旅長陣亡,則殺旅長所屬之團長。
十二、團長不退而全團官兵齊退以致團長陣亡,則殺團長所屬之營長。
十三、營長不退而全營官兵齊退以致營長陣亡,則殺營長所屬之連長。
十四、連長不退而全連官兵齊退以致連長陣亡,則殺連長所屬之排長。
十五、排長不退而全排齊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
十六、班長不退而全班齊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第 四 條 各級政治工作人員亦適用本連坐法。
第 五 條 本連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 二 條 本連坐法即適用於戰時臨陣退卻之各官兵。
第 三 條 連坐法之規定如左:
一、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
二、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
三、連長同全連退則殺連長。
四、營長同全營退則殺營長。
五、團長同全團退則殺團長。
六、旅長同全旅退則殺旅長。
七、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
八、軍長亦如之。
九、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齊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
十、師長不退而全師官兵齊退以致師長陣亡,則殺師長所屬之旅長。
十一、旅長不退而全旅官兵齊退以致旅長陣亡,則殺旅長所屬之團長。
十二、團長不退而全團官兵齊退以致團長陣亡,則殺團長所屬之營長。
十三、營長不退而全營官兵齊退以致營長陣亡,則殺營長所屬之連長。
十四、連長不退而全連官兵齊退以致連長陣亡,則殺連長所屬之排長。
十五、排長不退而全排齊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
十六、班長不退而全班齊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第 四 條 各級政治工作人員亦適用本連坐法。
第 五 條 本連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乙、橫的連坐法
第 一 條 國軍各部隊應具同舟共濟唇亡齒寒之精神,與敵作戰時,極力與友軍確保連繫,互相策應,以收協同動作之效,不得存苟且偷安觀望不前與保存實力之心理。
第 二 條 本連坐法適用於師(獨立旅)以上各單位之指揮官。
第 三 條 橫的連坐法之規定如左:
一、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師(獨立旅),與敵戰鬥時,無論攻防,倘某一師(獨立旅)所受犧牲甚大,師長(獨立旅長)殉職,而左右鄰接或在該敵側翼之師(獨立旅),如不全力增援,積極擊敵,而僅存實力,安全無恙者,除因戰略關係或有特別命令外,該安全之師長(獨立旅長)撤職交軍法裁判。
二、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軍,與敵戰鬥時,無論攻防,倘某一軍犧牲甚大,軍長殉職,而左右鄰接或在該敵側翼之軍,不全力增援,積極擊敵,而保全實力,安全無恙者,除因戰略關係或有特別命令外,該安全軍長撤職交軍法裁判。
三、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集團軍亦如之。
第四條 在兩個戰區作戰地境附近之戰鬥,則對戰區司令長官,亦適用本連坐法。
第五條 本連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 二 條 本連坐法適用於師(獨立旅)以上各單位之指揮官。
第 三 條 橫的連坐法之規定如左:
一、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師(獨立旅),與敵戰鬥時,無論攻防,倘某一師(獨立旅)所受犧牲甚大,師長(獨立旅長)殉職,而左右鄰接或在該敵側翼之師(獨立旅),如不全力增援,積極擊敵,而僅存實力,安全無恙者,除因戰略關係或有特別命令外,該安全之師長(獨立旅長)撤職交軍法裁判。
二、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軍,與敵戰鬥時,無論攻防,倘某一軍犧牲甚大,軍長殉職,而左右鄰接或在該敵側翼之軍,不全力增援,積極擊敵,而保全實力,安全無恙者,除因戰略關係或有特別命令外,該安全軍長撤職交軍法裁判。
三、在同一戰線上或同一戰場內之集團軍亦如之。
第四條 在兩個戰區作戰地境附近之戰鬥,則對戰區司令長官,亦適用本連坐法。
第五條 本連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補充條例
抗戰後期,為提高抗戰連坐法的執行效率,軍事委員會又頒布了蔣介石手啟的《國軍抗戰連坐法補充各點》賦予各級軍官直接處置下級的生殺大權,只需報請上級核准,而不必經過軍法審判。其具體條文如下:
一、連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營長可報告團長核准,立即將其連長軍法從事。
二、營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團長可報告師長核准,立即將其營長軍法從事。
三、團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師長可報告軍長核准,立即將其團長軍法從事。
四、師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軍長可報告總司令或司令長官核准,立即將其師長軍法從事。
五、軍長未奉命令擅自退卻者,其總司令或司令長官可報告本委員長核准,立即將其軍長軍法從事。
背景緣起
中國是連帶責任實施的歷史最悠久、手段最嚴厲的國家之一,早在夏商周時期就出現了連坐制度,至中華民國時期仍有成文連坐法律。明代軍事家戚繼光制訂軍事連坐法記載於《練兵實紀·申連坐》和《紀效新書·臨陣連坐軍法篇》兩部文獻,是蔣介石制訂《國軍抗戰連坐法》的主要思想來源。 1925年1月16日,《革命軍連坐法》頒布,曾經對嚴肅軍紀、激勵士氣起到過顯著作用。北伐戰爭後,該法效用日漸衰微,形同廢置。抗戰爆發後,蔣介石將該法修改擴充為《國軍抗戰連坐法》,作為其中“縱的連坐法”部分,另增加“橫的連坐法”。
“縱的連坐法”取材於戚繼光《練兵實記》,戚法中有“若一哨下各隊長兵俱退走者,斬其哨長。如哨長不走,致被陣亡,而隊兵棄之退走者,斬其各隊長”,“由是而上,至把總、領兵將領等官,皆照此一體連坐行之”等規定。“橫的連坐法”取材於戚繼光《紀效新書》,戚法中有“一甲被圍,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失陷者,俱軍法斬其哨、隊、甲長”等規定。不難看出蔣介石對戚法的明顯借鑑,基本只是將古代的軍隊指揮單位、職務換成現代名稱而已。
套用情況
八年抗戰期間,高級將領往往在戰前重申厲行軍事連坐法以嚴肅軍紀,在有些戰役中連坐法體現了一定的效用。如淞滬會戰,中國軍隊投入75個師又9個旅,共75萬人,苦戰三個月,陣亡軍長1人、師長及副師長4人、團長28人的代價,未聞有將領輕棄陣地、逃跑投降之事。忻口會戰中,衛立煌親臨前線督戰,嚴令各軍師旅團長須親往前線指揮,重申連坐法,此令一下,軍心一振,是役殉國的將級軍官便有郝夢齡、劉家麒、梁鑒堂、姜玉貞、鄭廷珍5人。第三次長沙會戰期間,薛岳下令:總司令、軍、師、團、營、連長倘有作戰不力、貽誤戰機者,即按連坐法議處,中國軍隊表現出了高昂的士氣和頑強的鬥志,大量殺傷日方有生力量,粉碎了日軍攻占長沙的戰略意圖。
然而,雖然抗戰期間軍事連坐法一直執行著,後期還得到進一步加強,但正面戰場棄守陣地、不戰而逃、互不援救等現象屢見不鮮。豫湘桂戰役期間,日軍用短短八個月時間,占領國土20餘萬平方千米、城市146座,打通了陸上交通線。儘管有多名高級將領因作戰不力而遭極刑:第九十七師師長傅維藩因靈寶戰役失利於6月25日在西安被處決;第四軍軍長張德能因長沙失守於1944年8月25日被處死;第九十三軍軍長陳牧農因丟失全州於9月20日被處死。但不戰而退的事情還是一次又一次地發生,而且抗戰後期還有大量國軍投日,淪為偽軍、漢奸。著名記者白修德指出:“中國軍隊的士氣早已十分低落,絕不是軍法從事所能重新建立起來的”。
全面內戰時期,大多數戰役都以國民黨軍隊失敗告終,其軍隊或被殲滅,或潰散,或主動投降。國民政府國防部為加強軍紀,於1947年10月將其下軍法司擴編成局,並成立上海、瀋陽、天津、徐州、廣州5個軍法區。儘管採取了這樣的措施,此時的《國軍抗戰連坐法》依然形同虛設,既不廢止、又不施行,非但沒有起到震懾作用,反而加劇了人心瓦解,喪師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