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估值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是國泰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泰估值優勢混合LOF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國泰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8.43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0212
- 成立日期:20100210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堅持價值投資的理念,力爭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
(1)聯邦模型(Fed model)
本基金使用聯邦模型分析市場PE與國債收益率之間的關係,判斷我國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估值水平是否高估或低估,為配置債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觀的標準。本基金在該資產配置模型中使用7年國債到期收益率與剔除PE為負和大於100的個股的平均市盈率倒數之差來判斷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的相對投資價值。
(2)風險收益規劃模型
利用聯邦模型的結果,同時結合對巨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國家產業政策以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證券市場走勢的分析,預測未來一段時間內固定收益市場、股票市場的風險與收益水平,結合基金契約的資產配置範圍,藉助風險收益規劃模型,得到一定階段股票、債券和現金資產的配置比例。
2、行業配置
本基金的行業配置主要利用ROIC的持續性以及周期性規律,來最佳化配置相應的行業。ROIC,投資資本回報率,是評估資本投入回報有效性的常用指標。該指標主要用於衡量企業運用所有債權人和股東投入為企業獲得現金盈利的能力,也用來衡量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
在巨觀經濟處於周期底部階段時,應選擇ROIC低於其長期平均水平較多的的行業進行超配,分享經濟復甦時行業盈利能力恢復所帶來的收益;在巨觀經濟處於周期頂部階段時,應選擇低配ROIC明顯高於其長期平均水平的行業,規避經濟回落時行業盈利快速下滑的風險。
3、個股選擇策略
本基金的個股選擇主要採取“自下而上”的策略。通過對企業的基本面和市場競爭格局進行分析,重點考察具有競爭力和估值優勢上市公司股票,在實施嚴格的風險管理手段的基礎上,獲取持續穩定的經風險調整後的合理回報。
第一步,利用“企業競爭力模型”,對上市公司的資源基礎競爭力、經營過程競爭力、業績表現競爭力進行總體評價,篩選具有競爭力的優質上市公司,構成具有競爭力優勢的股票池。
企業競爭力模型的主要指標體系:
(1)資源基礎指標: 包括企業總資產、淨資產、人力資源數量和質量等指標;
(2)經營過程指標: 包括總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成本控制水平等體現經營管理水平的技術指標;
(3)業績表現指標: 包括利潤總額、淨利潤率、市場份額、淨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
本基金採用主觀賦權法,對上述指標進行加權,得出上市公司競爭力綜合排名。
第二步,通過相對價值評估,選擇價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最佳化的股票投資組合。
在企業競爭力股票池範圍內,本基金利用相對價值評估,形成可投資的股票組合。相對價值評估主要運用國際化視野,採用專業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標,選擇其中價值被低估的公司。具體採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貼現模型、自由現金流貼現模型、市盈率法、市淨率法、PEG、EV/EBITDA等方法。
第三步,實地調研。公司投資研究團隊將實地調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團隊能力、企業經營狀況、重大投資項目進展以及財務數據真實性等。
第四步,構建投資組合。本基金將在案頭分析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構建投資組合。在構建投資組合過程中,本基金還將注重投資對象的交易活躍程度,以保證整體組合具有良好的流動性。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資產投資主要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中短期的經濟周期、巨觀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線分析,通過債券置換和收益率曲線配置等方法,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管理。
5、權證投資策略
對權證的投資建立在對標的證券和組合收益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主要用於鎖定收益和控制風險。
(1)考慮標的股票合理價值、標的股票價格、行權價格、行權時間、行權方式、股價歷史與預期波動率和無風險收益率等要素,估計權證合理價值;
(2)計算權證合理價值與其市場價格間的差幅以及權證合理價值對定價參數的敏感性,為權證的具體操作提供依據。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對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利率敏感度進行綜合分析。在給定提前還款率下,分析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加權平均期限的變化情況。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封閉期內及封閉期屆滿時,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單獨對基金份額所分離的估值優先與估值進取 基金份額進行收益分配;
(2)在封閉期屆滿,按照《基金契約》第三部分關於封閉期末收益分配規則與封閉期末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的約定,單獨計算出估值優先與估值進取份額各自的份額淨值並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實現應得收益;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封閉期屆滿並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場外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