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信託

國有資產信託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但國家作為所有人不可能親自管理。信託正是解決這一矛盾的良好機制。在國有企業資產清產核資量化的前提下,採取信託方式,委託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賴的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為國家管理和運用一部分國有資產,一方面可將國有資產通過信託方式轉移於非行政化的受託人名下,受託人為了國家利益行使管理和處分這部分資產,使國有資產有明確具體的、市場化的產權主體;另一方面,信託制度中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體系,又能充分保障受託人對於受益人利益的忠實,使國家利益得到維護。因此,國有資產管理信託的主要功能是:各類國有資產在清產核資量化的前提下,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委託人)基於對信託公司(受託人)的信任,將部分國有資產按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如出售、出租、重組整合等),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取得一定的效益回報。其業務對象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資產信託
  • 屬於:國家所有
  • 要求:國家作為所有人不可能親自管理
  • 前提:國有企業資產清產核資量化
國有資產,法律機理,

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其管理重點是其中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通常表現為兩種形態,即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這兩種形態之間隨國家調控經濟的不同需要而不斷發生著轉化。有學者提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管理主要體現為價值形態的管理,即國有資本的經營和增值問 題,而不只是實物形態、使用價值的管理。[i]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管理本質上是一種動態管理,是對國有資產形態轉換過程的管理,而不是簡單的純粹的價值管理或實物管理。
從實踐來看,不同形態的國有資產相互轉換,是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是推行公有制多種有效實現形式的必然要求。它不但有利於實現國有資產管理的三大目標,即實現國有資產形態轉換方向正確、轉換目的有效、轉換過程增值這三大管理目標,而且有利於發揮國家巨觀調控的調節作用,適應經濟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穩定發展。然而,既要保持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又要使國有資產運營充滿活力,使之保值增值,卻並非一件易事,因此,在國有資產形態轉換的過程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全面貫徹三個原則,即1、經濟責任制原則;2、效益優先、保值增值原則;3、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原則。這三個原則相互銜接,互為表里,密切聯繫,共同貫穿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全過程。堅持這三個原則,對於抑制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健全國有資產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信託在國有資產形態轉換中可以大有作為,國有資產信託是國有資產形態轉換能夠利用的重要方式。由於國家所有權在市場運作中不可能實現占有和利用的合一、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的合一,因此必須尋求將國家所有權從占有轉化為利用、從實物形態轉化為價值形態的有效方式。這種轉化,公司制度是一種方式,信託制度是另一種方式,公司制是通過將國家所有權置換為股權來實現這一轉化,信託則是通過將國家所有權置換為信託受益權來實現這一轉化,公司與信託在實現所有權的價值形態上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資產積累普遍增多,投融資渠道越來越寬,個人財產信託、遺囑信託、慈善公益信託、養老金信託、國有資產在海外的管理信託以及證券投資信託等,都已經在社會上陸續出現。無論是國有資產還是私有財產,均要求有更為靈活的手段來進行管理和處分。國有資產信託,是指以國有資產為信託財產,並以使受託人將管理和運用該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益交付給委託人或者其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為內容的信託。國有資產信託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國有資產價值形態的轉化,如表決權信託、經營權信託、銀行不良資產管理信託以及國有企業閒置資產信託等。競爭性國有資產更適於信託制度,這樣不但有利於該部分資產的市場化運作,而且有利於國家集中精力履行好其公共財政的職能。
2003年以來,歷經磨難和洗禮的中國信託業,在政府和監管部門以扶持為主的政策導向下重現生機,市場需求持續擴張,信託產品接踵問世。信託公司在國有資產重組和銀行不良貸款處置中,找到了巨大商機。但是如何規範、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信託活動,如何解決國有資產信託的特殊性問題,發揮信託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獨特功能和作用空間,卻是當前國有資產信託理論和實踐無法迴避而又亟待解決的根本性問題。

法律機理

無論從羅馬法的信託遺贈(fideicommissum)發端,還是從英國的用益權(Use)制度肇始,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至今已經歷數百年的歷史。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信託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其在現代金融業中的重要地位亦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按照中國《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vi]由此定義不難看出,信任是信託的基礎,信託必須存在財產權的移轉和分離,作為實現委託人意願而使受益人獲利的制度設計,信託是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而非委託人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
信託法信託法
從嚴格意義上講,國有資產信託的表述並不嚴謹,因為在信託的各種分類研究中,很少有人從私有財產、集體財產與國有財產的角度去展開。然而筆者認為,這種分類研究並非沒有意義,尤其在中國更是如此。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這一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有資產信託充分彰顯了信託所具有的長期融資性、多面服務性以及方式靈活性等經濟特徵,透過這些經濟特徵,國有資產信託憑藉其獨特的法律機理,在國有資產形態轉換中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相應的信託產品開發和創新也日趨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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