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法信託
- 類型:經濟術語
由來,特點,
由來
將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是大陸法系源於羅馬法的傳統。儘管近現代法學家對公法私法的劃分頗多分歧,且其劃分標準已與公元前2世紀羅馬法學家烏爾霸簽悼比安最初的劃分標準有很大的差異,但承認公法與私法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並把民商法視為私法典型、將憲法行政法視為公法典型卻是大陸法系法學界的主流看法。不過,從2O世紀初期陵臘慨灶開始,公法與私法之間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相互融合的趨勢:一方面是私法公法化的趨勢——“最集中體現在民法三大原則的變化上,即所有權社會化,契約自由受限以及無過錯責任的產生”;另一方面是公法借鑑私法的趨勢,其典型表現是公共行政中的民營化浪潮及刑法中的辯訴交易制度,二者都使公法的強權色彩逐擔兆整斷漸被民商法體現在契約自由上的自由平等、等價交換等色彩所中和。
就信託法領域,正是這種公私法融合的趨勢催生出一個新的信託種類,即公法信託。也可以說,公法信託既是作為傳統私法的信託法公法化的結果,也是作為公法的行政法私法化的結果。
特點
公法信託是與傳統的私法信託相對應的概念。二者間的區別主要體現的如下方面:
第三,公法信託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因此屬於社會治理的工具:而私芝趨法信託的目的則是為了實現堡阿迎個人意願。屬於私人理財工具。
第四,設立公法信託的意思表示由公共機構通過特定的法律法規做出,而設立私法信託的意思表示則由委託人通紋碑笑過信託檔案(如遺囑、契約等)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