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科技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中國科學院 中國農業銀行
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農〔2020〕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水利(水務)廳(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中國科學院院屬各單位,中國農業銀行各分行: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科技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科學院、中國農業銀行對《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科技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中國科學院 中國農業銀行
2020年6月25日
辦法全文
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
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園區是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門聯合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範化管理,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
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及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鄉村振興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是指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協調指導小組批准建設的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有關部門、地方批准遙翻建設的各級各類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園區建設與管理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著力拓展農村創新創業、成果展示示範、成果轉化推廣和高素質農民培訓四大功能,強化創新鏈,支撐產業鏈,激活人才鏈,提升價值鏈,分享利益鏈,把園區建設成為現代農業創新驅動發展的高地。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包括園區申報、審核、建設、管理、驗收、監測、評價和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科技部聯合農業農村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科學院、中國農業銀行成立園區協調指導小組,科技部為組長單位,農業農村部為副組長單位,其他部門為成員單位。園區協調指導小組負責對園區工作進行巨觀指導,組織制定並發布園區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園區協調指導小組管理辦公室(簡稱園區管理辦公室)設在科技部農村科技司,負責園區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園區管理辦公室委託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園區管理辦公室聘請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園區專家工作組(專家工作組工作規則另行制定),負責園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諮詢和技術指導,並參與相關論證、評審、過程監管、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園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建立領導機制,負責轄區內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料仔淚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園區的組織申報、指導管理、資源整合、統籌員戀白髮展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 園區申報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負責園區規劃編制、基精朽格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平台建設、產業發展等工作。鼓勵園區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凝體甩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機制推進園區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九條 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單危和歡厚位原則上應為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從嚴控制,避免同質化建設;
(二)園區要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區、明確的主導產業、完善的配套政策,並已正式成為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一年以上;
(三)園區建設規劃要符合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發展規劃,並經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四)園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核心區、示範區、輻射區功能定位清晰,建設內容具體;
(五)園區要有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或相應的技術支撐條件,能夠承接技術成果的主祝估轉移轉化;要有較好的研發基礎設施條件和較完善的技術轉化服務體系;要有一批專家工作站和科學測試檢測中心,有利於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園區要有一批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有效提高當地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要為高素質農民培訓提供場所,促進農民科學素養和技術水平提升;要為大學生、農民工等返鄉創業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務平台;
(七)園區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務體系。統籌科技資源,協調推進,充分發揮園區對當地農業主導產業的支撐作用。
第十條 園區申報程式:
(一)由園區申報單位通過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送園區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園區申報材料:
(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
(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屬檔案2);
(三)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3);
(四)其他有關附屬檔案材料。
第十二條 園區論證與審核:
(一)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園區建設的相關建議,並形成考察報告;
(二)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通過視頻答辯或會議評審等方式對申報園區進行論證和評審;
(三)園區管理辦公室將考察報告及專家評審結果報請協調指導小組審定後,由科技部發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園區申報單位須按照論證評審通過後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須經園區所在地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報園區管理辦公室備案後執行。
第十四條 園區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協調和落實各級政府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要整合本地區各類涉農科技計畫項目,傾斜支持園區發展。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園區發展操作性強的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園區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制定出台優惠政策,以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科技服務業和創新創業政策在園區落地生根;要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優秀人才入駐園區,著力孵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推動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要強化一二三產實質融合,積極推進產城產鎮產村融合;要著力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打造一批“星創天地”。
第十七條 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年度總結會議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園區應通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將上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報送到園區管理辦公室,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進展、統計數據、經驗總結、存在問題及下一年度工作重點等。其中,統計數據參考國民經濟統計數據,主要包括地區生產總值(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總產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各類農產品產量、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城鎮和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園區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召開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工作會議,交流各園區的主要經驗和做法。
第十八條 園區實行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制度。按照“建立全國創新調查制度,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監測評估”的要求,在科學、規範的統計調查基礎上,對園區創新能力進行全面監測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和區域發展需求進行針對性指導。園區管理工作專班要及時組織填報監測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驗收與評估
第十九條 園區建設期為三年。建設期滿後,由園區建設單位通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向園區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園區管理辦公室根據園區驗收申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結合年度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結果,經綜合評議後認定是否通過驗收,並將驗收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不能按期參加驗收的園區,應提前半年由園區建設單位通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向園區管理辦公室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由園區管理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條 園區管理辦公室對通過驗收的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和綜合評估。園區評估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評估工作由園區協調指導小組統一部署,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加大對評估優秀園區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對評估不達標的園區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一年)。整改後再次進行評估,達標則繼續保留園區資格,不達標則取消其園區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園區一個評估階段(一般為三年)有兩年不參加創新能力監測,視為園區評估不達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原《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18〕31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八條 園區申報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負責園區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平台建設、產業發展等工作。鼓勵園區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機制推進園區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九條 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從嚴控制,避免同質化建設;
(二)園區要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區、明確的主導產業、完善的配套政策,並已正式成為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一年以上;
(三)園區建設規劃要符合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發展規劃,並經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四)園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核心區、示範區、輻射區功能定位清晰,建設內容具體;
(五)園區要有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或相應的技術支撐條件,能夠承接技術成果的轉移轉化;要有較好的研發基礎設施條件和較完善的技術轉化服務體系;要有一批專家工作站和科學測試檢測中心,有利於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園區要有一批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有效提高當地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要為高素質農民培訓提供場所,促進農民科學素養和技術水平提升;要為大學生、農民工等返鄉創業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務平台;
(七)園區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務體系。統籌科技資源,協調推進,充分發揮園區對當地農業主導產業的支撐作用。
第十條 園區申報程式:
(一)由園區申報單位通過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送園區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園區申報材料:
(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
(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屬檔案2);
(三)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3);
(四)其他有關附屬檔案材料。
第十二條 園區論證與審核:
(一)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園區建設的相關建議,並形成考察報告;
(二)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通過視頻答辯或會議評審等方式對申報園區進行論證和評審;
(三)園區管理辦公室將考察報告及專家評審結果報請協調指導小組審定後,由科技部發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園區申報單位須按照論證評審通過後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須經園區所在地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報園區管理辦公室備案後執行。
第十四條 園區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協調和落實各級政府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要整合本地區各類涉農科技計畫項目,傾斜支持園區發展。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園區發展操作性強的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園區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制定出台優惠政策,以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科技服務業和創新創業政策在園區落地生根;要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優秀人才入駐園區,著力孵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推動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要強化一二三產實質融合,積極推進產城產鎮產村融合;要著力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打造一批“星創天地”。
第十七條 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年度總結會議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園區應通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將上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報送到園區管理辦公室,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進展、統計數據、經驗總結、存在問題及下一年度工作重點等。其中,統計數據參考國民經濟統計數據,主要包括地區生產總值(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總產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各類農產品產量、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城鎮和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園區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召開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工作會議,交流各園區的主要經驗和做法。
第十八條 園區實行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制度。按照“建立全國創新調查制度,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監測評估”的要求,在科學、規範的統計調查基礎上,對園區創新能力進行全面監測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和區域發展需求進行針對性指導。園區管理工作專班要及時組織填報監測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驗收與評估
第十九條 園區建設期為三年。建設期滿後,由園區建設單位通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向園區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園區管理辦公室根據園區驗收申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結合年度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結果,經綜合評議後認定是否通過驗收,並將驗收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不能按期參加驗收的園區,應提前半年由園區建設單位通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向園區管理辦公室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由園區管理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條 園區管理辦公室對通過驗收的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和綜合評估。園區評估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評估工作由園區協調指導小組統一部署,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加大對評估優秀園區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對評估不達標的園區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一年)。整改後再次進行評估,達標則繼續保留園區資格,不達標則取消其園區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園區一個評估階段(一般為三年)有兩年不參加創新能力監測,視為園區評估不達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原《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18〕31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