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

《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在2001.05.22由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令
  • 頒布時間:2001.05.22
  • 實施時間:2001.05.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宣傳內容與原則,第三章 計畫與備案,第四章 宣傳品製作,第五章 宣傳品發行,第六章 宣傳品製作經費,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畫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規範計畫生育宣傳品製作和發行,保證宣傳品質量,為廣大民眾提供計畫生育優質服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計畫生育系統使用的、面向民眾的計畫生育宣傳品,包括:
(一)通過合法出版單位出版的、以人口和計畫生育為主要內容的、計畫生育系統使用的各類公開出版物。
(二)由新聞出版部門批准,計畫生育系統組織製作,用於向民眾宣傳的成冊、折頁、散頁、掛圖等計畫生育內部出版物。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宣傳教育職能部門行使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能。

第二章 宣傳內容與原則

第四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內容必須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要為宣傳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思想、傳播計畫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識、引導人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建設社會主義生育文化服務。
第五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主義人口理論、新中國三代領導人關於人口與計畫生育的論述、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
(二)我國基本國情、基本國策、人口形勢、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
(三)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新的婚育習俗和社會風尚;
(四)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五)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先進經驗、先進典型。
第六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製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畫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畫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有關性科學知識的宣傳品,要以促進身心健康、婚姻美滿、家庭幸福、社會文明為目的,以科學、適度為原則,注重宣傳性科學知識、性道德、性文明。

第三章 計畫與備案

第八條 縣級及以上計畫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製作計畫報送同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製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製作計畫報送同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計畫生育系統製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後,製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 縣級及以上計畫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畫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製作單位。其它單位製作計畫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製作計畫,事後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四章 宣傳品製作

第十一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內部出版物製作單位,要負責宣傳品的創意、設計、撰稿、審稿、印製等工作,確保宣傳品質量。
第十二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製作人員提出,製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宣傳品製作單位在製作計畫生育內部出版物之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準印許可後方可印製。
第十四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的印製必須委託取得《出版物印製許可證》的企業印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書刊印刷標準和印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包括公開出版物、內部出版物)的著作權,屬於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在計畫生育宣傳品製作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第五章 宣傳品發行

第十六條 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計畫生育宣傳品發行網路,管理本系統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 提倡各省(區、市)計畫生育宣教中心聯合製作與發行計畫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畫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
第十八條 國家和省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對計畫生育宣傳品的質量和宣傳效果進行評估,並組織對優秀計畫生育宣傳品的評選和推薦。
第十九條 國家評選出的優秀計畫生育宣傳品,冠以“國家推薦的優秀計畫生育宣傳品”,作為重點宣傳品在全國計畫生育系統推薦發行。
第二十條 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得訂購非法印製的計畫生育宣傳品。

第六章 宣傳品製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保證製作、發放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經費,確保計畫生育宣傳品進村入戶。
第二十二條 計畫生育宣傳品製作單位須按《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承擔內部出版物製作經費。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製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製作計畫或樣品、對計畫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情節較輕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提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以人口與計畫生育為主要內容、通過合法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用於計畫生育系統使用的各類公開出版物的製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發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門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