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計畫生育避孕藥具政府採購目錄編制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衛計委關於《計畫生育避孕藥具政府採購目錄編制辦法》的補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避孕藥具政府採購目錄編制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 發布時間:2013.9.29
國衛婦幼發〔201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繫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計畫生育避孕藥具政府採購目錄的管理,滿足育齡人群避孕節育需求,保障育齡人群身心健康,現對《計畫生育避孕藥具政府採購目錄編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做出如下補充規定,作為《辦法》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計畫生育避孕藥具政府採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產品實施質量監測、綜合評價,擇優採購。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產品自動退出《目錄》,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產品進入目錄:
(一)生產企業主動要求其產品退出《目錄》的;
(二)企業生產許可或產品市場準入註冊文號不在有效期內,或到期後企業未能提供有效檔案的;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產品批准證明檔案的;
(四)產品生產質量體系考核(認證)有效檔案或藥品GMP證書被註銷的;
(五)國家有關質量公告中將該產品列入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名單中的;
(六)產品質量或企業信譽、責任出現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發現企業資質證明和檢驗報告等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藥品避孕適應證被取消或增加使用限制條件、不適宜基層使用,或藥品標準被取消的;
(九)產品連續兩年沒有被採購的;
(十)企業或產品出現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不適於繼續納入《目錄》情況的。
文中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此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辦法》中與此規定不一致的,以此為準。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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