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2013年7月12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的緊急通知
  • 外文名:Emergency notification
  • 發布時間:2013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發布信息
國衛發明電〔2013〕1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今年(2013年)以來,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頻繁發生。根據相關部門分析預測,洪澇、颱風等災害形勢十分嚴峻。當前,我國大部分已進入主汛期,由於近期多地遭受暴雨,造成安徽湖北四川等省份出現山體滑坡、土石流等災害,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等領導同志多次對救災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7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做好汛期災害防範應對工作。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就做好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強化工作組織領導、嚴格履職切實盡責
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當前災害形勢保持清醒認識,把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作為當前衛生工作全局的重中之重。緊緊圍繞災前準備、災時應對和災後重建三個關鍵環節,著力強化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組織領導和綜合管理,嚴格落實“一把手”負總責的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責任制,指定專職機構,明確任務分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協調機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組織好、統籌好轄區內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
強化部門協調聯動、做好衛生應急準備
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民政、國土、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措施聯動,第一時間獲取自然災害預測預報信息,科學分析可能對本地區公眾健康造成的影響以及對當地醫療衛生服務秩序造成的衝擊。通過完善相關預案、方案和指南,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衛生應急工作。針對轄區內頻發的自然災害類型,組織開展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強化災害衛生應急專家、隊伍準備和醫藥物資儲備,完善物資儲備、調用和補償機制,確保衛生應急準備有的放矢。
強化信息收集管理、及時匯總分析上報
受災地區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災區傷病情、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系統受損情況、災害衛生應急工作情況和相關需求的信息報告,並協調相關醫療衛生單位向指定機構報送相關信息。在國家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啟動自然災害應急回響後,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立即啟動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在應急回響結束後停止上報。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匯總、分析轄區內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相關信息,並將書面材料報送我委。
強化災害醫學救援、嚴防災後疫病流行
受災地區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全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試行)》,迅速啟動衛生應急回響,採取切實有力措施,組織開展災害傷員緊急醫療救援工作,千方百計減少因災死亡和因災致殘。根據災害性質、級別、波及範圍、嚴重程度,統籌調派轄區內醫療衛生資源,並根據需要及時向上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所需支持。同時,要組織開展災後公共衛生風險評估,加大災後衛生防疫工作力度,積極做好受災地區環境消殺滅,病媒生物滋生地消除,飲用水消毒、食源性疾病防治以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整治災區環境衛生,確保實現災後無大疫。
強化應急心理干預、儘快恢復服務秩序
受災地區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災後應急心理干預工作,將應急心理援助工作內容納入本部門災害衛生應急工作相關預案。在災害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開通應急心理援助熱線,及時發現並處置群體性心理應激事件苗頭,規範、有效開展災後應急心理援助工作,保障受災民眾和救援人員身心健康。要在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建設過渡性設施,儘早開展計畫免疫和傳染病網路直報等工作,儘快恢復災區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正常服務秩序,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強化防災減災能力、定期開展督導檢查
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通過強化硬體建設,最佳化軟體管理等措施,推動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自身防災減災工作。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內部防災減災工作機制,結合當地災害特點開展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和綜合治理。確保在災後基礎設施遭受一定程度破壞且能源供應緊張的情況下,有能力繼續堅持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自身防災減災工作進行督查,督促提高醫療衛生機構防災減災能力,將災害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地方(特別是汶川地震、蘆山地震受災地區)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應急值守,確保信息通暢,遇有各類自然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要及時妥善處置。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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