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雲南魯甸6.5級地震抗震救災衛生應急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雲南魯甸6.5級地震抗震救災衛生應急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雲南魯甸6.5級地震抗震救災衛生應急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6日
  • 發布文號:國衛發明電〔2014〕42號
國衛發明電〔2014〕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014年8月3日下午,雲南省昭通市魯甸縣發生6.5級地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抗震救災工作有關部署,進一步科學、有序做好衛生系統抗震救災衛生應急工作,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強化抗震救災衛生應急工作組織領導
此次地震破壞程度巨大,人員傷亡情況嚴重,救災工作任務緊迫。雲南省衛生系統要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當地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對災區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極端負責的態度,把抗震救災工作同衛生系統落實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將其作為當前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組織做好地震傷員醫療救治、災後衛生防疫、應急心理干預和恢復災區正常醫療衛生服務秩序等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地震傷員死亡和殘疾,確保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災區衛生行政部門要針對震後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和突發事件,按照相關預案及時開展衛生應急處置。
二、全力做好傷員醫療救治
雲南省衛生廳要統籌安排在災區工作的國家和省內外醫療專家隊伍,組織做好傷員救治和災區民眾的醫療服務;針對每個重傷員安排一組醫務人員,做到“一人一方案”,提高救治成功率和治癒率;儘快制定完善檢傷分類標準、重症標準、出院標準等技術檔案,做好傷員傷情排查和評估,儘快安排急診手術,有計畫安排擇期手術;堅持“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加強重症傷員醫療救治,儘快開展傷員的早期康復介入;成立血液應急保障工作組,及時掌握災區血液需求和全省各血站血液採集與庫存情況,做好血液保障。雲南省衛生廳和四川省衛生計生委要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昭通市魯甸縣6.5級地震傷員轉運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 40號)要求,組織做好傷員轉運工作。雲南省衛生廳要綜合分析評估災區醫院救治能力和傷員傷情,及時將符合轉運條件的傷員轉往本省份相關城市加強救治。四川省衛生計生委要協調指導臨近災區地市做好災區轉運傷員的收治工作。災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災後應急心理干預工作,制定完善應急心理干預工作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對傷員、罹難者家屬、災區民眾和應急救援人員開展心理評估、心理諮詢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對出現心理應激障礙人員,採取針對性的干預方法和治療措施。
三、有效落實災後衛生防疫措施
災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領導,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做好雲南魯甸縣地震災區衛生防疫工作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41號)要求,強化傳染病監測和報告工作;落實災區預防接種、環境衛生整治、病媒生物控制等災後衛生防疫重點措施;加強健康教育宣傳,提高災區民眾衛生防病意識,嚴防災區發生傳染病疫情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加強對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的監督檢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規範做好傳染病疫情報告、預檢分診、消毒隔離、醫療廢物處置和預防接種等工作。加強地震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組織力量對城鄉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進行全面排查,監督供水單位切實落實各項衛生要求;對於受到地震破壞的水廠,恢復供水前要全面監督檢查供水各環節衛生安全和水質達標情況;指導做好災民安置點臨時應急飲用水供水衛生管理,切實保障災區飲用水衛生安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指導災區衛生部門制定完善災後衛生防疫工作方案,支持開展疫情監測、環境消殺、飲用水衛生安全指導等工作。
四、加強信息報送和新聞宣傳工作
雲南省衛生廳要落實信息報告責任,加強抗震救災信息報送工作管理,指定信息報送機構和信息報告人,確保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準確。災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每日報告制度,及時、準確上報傷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以及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心理干預工作開展情況和衛生系統因災受損情況。災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抗震救災新聞宣傳工作,及時、準確發布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展,深入挖掘在抗震救災工作中衛生系統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跡並做好宣傳報導,協助新聞媒體做好採訪和報導工作,並及時向我委新聞宣傳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五、有序做好災區醫療衛生支援工作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轄區衛生計生系統提出要求,非經我委統一協調安排或災區衛生部門聯繫請求支援,不得自行安排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和隊伍赴災區開展救災工作。雲南省外支援災區的醫療救援隊伍和專家要按照災區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開展救災工作。我委調派的專家、隊伍每日要及時將工作信息同時上報所在災區衛生行政部門和我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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