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國家菸草專賣局發布了《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性質:實施細則
- 內容: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條數:六十三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勇攀科技高峰,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以加速菸草行業的科技進步,增強菸草行業的科技創新能力與整體競爭實力。
第四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菸草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單位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和單位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六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是國家菸草專賣局授予個人或者單位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二)所稱“在菸草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促進行業發展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菸草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菸草關鍵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菸草行業發展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九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熱愛菸草事業,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當代菸草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二)所稱“菸草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項目”,是指在組織和推廣菸草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含新技術成果與集成技術成果)方面,取得對促進菸草行業的整體科技進步與生產水平、產品質量水平以及經濟效益的提高等方面的重大成果並已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三)所稱“菸草公益項目”,是指在菸草標準、計量;軟科學研究;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科技專著與科技教材編寫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方面的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第十三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範圍包括:
(一)菸草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類成果(包括菸草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和菸草套用研究成果);
(二)菸草科學技術推廣套用成果(包括菸草新品種推廣套用成果、菸草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成果、菸草加工工藝技術與設備推廣成果、捲菸產品設計與開發技術推廣成果等);
(三)菸草公益類成果(包括菸草標準化研究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菸草科技專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圖書類成果等)。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菸草育種、菸葉原料、捲菸調香、特色工藝、減害降焦等重點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名牌產品;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制約行業發展的技術瓶頸等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超過行業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研究、開發及推廣套用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為行業建設與發展等做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尤其是通過菸草行業重大專項的實施,提高了行業的創新能力、競爭能力和整體技術水平,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條 菸草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類成果的評審標準為:
(一)菸草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一等獎:提出專業領域新的理論體系,學術上有新的創見,其理論對菸草行業的技術進步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義,有重大的實用價值、科學價值以及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等獎:提出專業領域新的理論觀點,學術上有新的突破,其理論對菸草行業的技術進步有顯著的作用,有較大的實用價值、科學價值以及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等獎:學術上有所突破,其理論對促進菸草行業的技術進步有較大的推動作用,有一定的實用價值、科學價值以及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對於特別重大的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可評為特等獎。
(二)菸草套用研究成果:
一等獎:科學技術成果水平為國內領先水平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和研製規模大,在菸草行業套用有巨大的實用價值和推廣價值,對推動菸草行業技術進步有很大作用,套用後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科學技術成果水平為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和研製規模較大,在菸草行業套用有很大的實用價值和推廣價值,對推動菸草行業技術進步有較大的作用,套用後具有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科學技術成果水平為國內先進水平,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研製規模,在菸草行業套用有較大的實用價值和推廣價值,對菸草行業的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套用後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對於特別重大的套用研究成果可評為特等獎。
第十六條 菸草科學技術推廣套用成果的評審標準為:
基本要求:該類成果應是已在行業內推廣套用三年以上的新技術成果。
一等獎:推廣套用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有很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推廣機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改進和創新;對促進菸草行業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和行業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推廣面的具體要求:
(1)菸草新品種推廣套用成果的推廣面積:①烤菸當年度(當年是指申報獎勵的前一個統計年度,下同)達到200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400萬畝以上;②白肋煙當年度達到20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45萬畝以上;③香料煙當年度達到6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12萬畝以上。
(2)菸草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成果的推廣覆蓋面:3年內達到可推廣面的,①烤菸50%以上;②白肋煙和香料煙95%以上。
(3)菸草加工工藝技術與設備推廣成果的推廣面:3年內達到4000億支/年捲菸生產規模以上或占可推廣面的50%以上。
(4)捲菸產品設計與開發技術推廣成果:採用該技術生產的捲菸產品年銷售量當年度達到100億支或在3年內累計達到200億支以上,且其當年實現稅利達到15億元以上。
二等獎:推廣套用的科學技術成果有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較大,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推廣機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進和創新;對促進菸草行業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和行業發展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推廣面的具體要求:
(1)菸草新品種推廣套用成果的推廣面積:①烤菸當年度達到100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200萬畝以上;②白肋煙當年度達到8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20萬畝以上;③香料煙當年度達到4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9萬畝以上。
(2)菸草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成果的推廣覆蓋面:3年內達到可推廣面的,①烤菸35%以上;②白肋煙和香料煙85%以上。
(3)菸草加工工藝技術與設備推廣成果的推廣面:3年內達到2500億支/年捲菸生產規模以上或占可推廣面的40%以上。
(4)捲菸產品設計與開發技術推廣成果:採用該技術生產的捲菸產品其年銷售量當年度達到80億支或在3年內累計達到150億支以上且其當年實現稅利達到10億元以上。
三等獎:推廣套用的科學技術成果有較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較大,已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推廣機制、方法和措施有較大的改進和創新;對菸草行業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推廣面的具體要求:
(1)菸草新品種推廣套用成果的推廣面積:①烤菸當年度達到30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50萬畝以上;②白肋煙當年度達到5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10萬畝以上;③香料煙當年度達到3萬畝以上或3年累計達到6萬畝以上。
(2)菸草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成果的推廣覆蓋面:3年內達到可推廣面的,①烤菸20%以上;②白肋煙和香料煙75%以上。
(3)菸草加工工藝技術與設備推廣成果的推廣面:3年內達到1500億支/年捲菸生產規模以上或占可推廣面的30%以上。
(4)捲菸產品設計與開發技術推廣成果:採用該技術生產的捲菸產品其年銷售量當年度達到50億支或在3年內累計達到100億支以上且其當年實現稅利達到8億元以上。
第十七條 菸草公益類成果的評審標準為:
(一)菸草標準化研究套用成果。
基本要求:在批准發布並實施兩年以上的菸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計量標準中由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擇優推薦。
一等獎:對菸草行業的技術進步有很大促進作用,能結合菸草行業實際情況,採用新技術、先進方法與先進設備自主研究制訂,達到國際同類水平,在行業內廣泛採用且被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學術研究團體採納成為國際標準或國際推薦方法,或者能夠形成有效的技術貿易措施,對提高相關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具有重大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對菸草行業的技術進步有較大促進作用,能結合菸草行業實際情況,積極採用新技術、先進方法與先進設備自主研究制訂,屬於具有廣泛影響、在行業內被廣泛採用以及具有較高先進性和實用性的國家、行業標準,對提高相關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較大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對菸草行業的技術進步有促進作用,能結合菸草行業實際情況,積極採用新技術、先進方法與先進設備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為主,屬於具有一定影響、在行業內較廣泛採用以及具有較高先進性和實用性的國家、行業標準,對提高相關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並達到國內同類水平,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軟科學研究成果。
一等獎:結合菸草行業實際情況,提出有創新、有特色的新方法、新方案、新理論,對推動菸草行業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行業發展、體制改革有顯著貢獻,在行業內外產生重大影響並取得十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等獎:結合菸草行業實際情況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論,對行業發展、體制改革、管理現代化具有很大創新和普遍的指導意義,在行業內產生重大影響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等獎:結合菸草行業實際情況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論,對行業發展、體制改革、管理現代化具有較大創新和積極的指導意義,在行業內產生較大影響並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科技專著、科技教材、科普圖書成果。
基本要求:該類成果應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正規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並經過兩年以上實際使用。
一等獎:闡述的菸草行業某一領域的新技術、新方法、新學科,對菸草行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結合菸草行業重點項目收集、分析數據,總結為理論,對菸草行業決策有重大意義;提出的新學科、新體系在菸草行業某一領域具有權威性,有很高的學術和使用價值;達到國際同類書籍先進水平,編輯出版質量達到國家規定圖書優質質量標準,對推動菸草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人員素質作用重大並取得十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等獎:闡述總結菸草行業某一領域的新技術、新方法,對菸草行業發展有很大推動作用;結合菸草行業重點項目收集、分析數據,總結為理論,對菸草行業決策有重要意義;提出的新學科、新體系,在菸草行業某一領域具有權威性,有很大的學術和使用價值;接近國際同類書籍先進水平,編輯出版質量達到國家規定圖書優質質量標準,對推動菸草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人員素質作用很大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等獎:闡述總結菸草行業某一領域的新技術、新方法,對菸草行業發展有較大推動作用;結合菸草行業重點項目收集、分析數據,總結為理論,對菸草行業決策有一定意義;總結的學科、體系,在菸草行業某一領域具有權威性,有較高的學術和使用價值;達到國內同類書籍領先水平,編輯出版質量達到國家規定圖書良好質量標準,對推動菸草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人員素質作用較大並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 菸草行業信息化類,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類等成果,按成果的性質可分別歸入本細則第十三條中所規定的各類別中並按相應類別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不再單獨設立相應類別與評審標準。
第十九條 對於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很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的推動作用並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菸草發明專利技術成果可參與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菸草發明專利技術成果應按成果的性質分別歸入本細則第十三條中所規定的相應類別中並按相應類別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不再單獨設立相應類別與評審標準。
對於已獲得專利授權的菸草科學技術自主創新項目,在項目評審時應給予優先考慮。
(一)在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實質性參與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並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的單位。
僅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單位不作為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參加申報。
第二十二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量實行限額限制。
特等獎的人數不超過20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7個;
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5個;
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3個。
第二十四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可以根據當年度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從科技成果評審專家庫中另行聘請除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委員之外的有關專家、學者(以下簡稱特邀專家)參與當年度的評審工作,其在項目評審工作中的權益等同於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委員。
第二十六條 各申報單位和推薦單位應按照當年度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檔案的要求,以及《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與推薦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應採用網上與書面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報和推薦並保持網上申報與書面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同時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日期內完成申報和推薦。
第二十八條 各推薦單位應依照《獎勵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本細則的規定進行初審。初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二)申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材料是否真實可靠,是否符合本細則中對申報條件的具體規定,是否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申報單位提供的經濟效益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第二十九條 申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應報送《菸草行業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推薦書》(見附屬檔案1)並按要求認真填寫下列申報材料:
(一)被推薦人基本情況;
(二)被推薦人工作簡歷;
(三)被推薦人的主要科學技術成就和貢獻;
(四)被推薦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技術創新要點;
(五)被推薦人發表論文、專著及被引用情況;
(六)被推薦人曾獲獎勵情況;
(七)被推薦人申請、獲得專利情況;
(八)被推薦人工作單位意見;
(九)推薦單位意見;
(十)專家推薦意見;
(十一)附屬檔案。
第三十條 申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應依據《獎勵辦法》,對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確定申報的獎勵等級。申報的獎勵等級最高為一等獎。申報一等獎的項目可以參加一等獎和二等獎的評審,但不能參加三等獎的評審;申報二等獎的項目可以參加二等獎和三等獎的評審。
第三十一條 申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見附屬檔案2)。
推薦書中的項目名稱和完成單位應與立項契約(鑑定證書或視同鑑定證明)名稱、完成單位一致;完成人員中如有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應由項目組出具有關實質性參與項目研究工作的證明檔案;標準類成果應是國家或國家菸草專賣局正式發布並實施兩年以上的標準,同時由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出具推薦意見。
需提供推薦書的數量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在當年的檔案通知中規定。
(二)相關證明材料(檔案)。
所有申獎項目應提供省(部)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成果鑑定(評審)證書或視同鑑定(評審)證明,專利授權證書,有關部門出具取得經濟效益證明(由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供)等。
菸草發明專利技術成果可以不提供項目鑑定證書或視同鑑定證明,但必須提供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專利權屬證明、專利有效性證明、專利說明書、有關單位(部門)出具的本專利技術已得到採用的證明以及取得經濟效益證明(由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供)等。
(三)項目的試驗研究總結報告(研製報告或技術報告;專利說明書;原版圖書;標準原件等)。
(四)申報單位認為應附的其他材料。
(五)申報科技專著(科技教材、科普圖書)成果,須提供至少3名專家(相關領域、非本單位、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的評價推薦意見,被公開引用的證明,發行量、再版次數及譯成其他語種的證明,由新聞出版機構圖書管理部門出具的圖書成品質量證明。
(六)申報軟科學研究成果,須提供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部門出具的被採納或使用的證明。
(七)申報科技成果推廣獎勵,須提供各成果套用單位推廣情況、實際套用效果以及產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等證明。
第三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或個人須填寫申報聲明書,其主要內容是:
(一)申報材料準確、可靠、真實性聲明;
(二)是否同意降等級評審的聲明。
第三十四條 在評審時,應有不少於30名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委員和特邀專家(以下統稱為評審委員)出席方為有效並代表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從事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參加評審的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委員原則上應根據當年度評審項目學科領域的需要和評審委員的代表性,從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全體委員中分類隨機抽取,必要時可以另行聘請特邀專家,特邀專家人數不得超過評審委員的20%。
第三十五條 申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的候選人或申報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予受理。
(一)申報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有如下情況之一者:
1.具有智慧財產權糾紛或其他異議未解決的;
2.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3.未活躍在當代菸草科學技術前沿並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的;
4.推薦書缺項的。
(二)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有如下情況之一者:
1.具有智慧財產權糾紛或其他異議未解決的;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基因工程技術及其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的;
3.未辦理有關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的;
4.已經獲得過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或者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的;
5.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6.推薦書缺項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應在全體評審委員參加的會議上進行評審,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評審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程式和要求為:
(一)主審和副審。對每位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候選人確定3名主要審查人員,分別擔任主審和副審。主要審查人員應熟悉候選人的材料並寫出評審意見。在填寫評審意見時,應說明是否推薦的理由。
(二)情況介紹。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候選人的所在單位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
(三)集體評議。首先由主審和副審分別介紹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候選人的相關情況並提出評審意見;再由全體評審委員對每位候選人進行集體評議,評議的重點是候選人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四)投票表決。在正式投票時,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的得票數達到3/4以上時,可確定為當年度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獲獎人選。
(五)實地考察。根據需要應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考察組到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候選人所在單位進行考察並形成考察報告。
第三十七條 評審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時,應根據當年度申報項目的學科(專業)情況,分成若干個學科(專業)評審組對所屬學科(專業)的項目進行評審。學科(專業)評審組原則上至少應由7名以上評審委員組成並指定正、副組長各1名。
第三十八條 參加評審的全體評審委員應依照《獎勵辦法》和本細則的相關規定並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獎勵範圍與評審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具體評審程式和要求為:
(一)申報一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應在評審會議或學科(專業)評審組會議上介紹項目的主要技術原理和關鍵技術(可採取錄像、幻燈、多媒體等形式進行介紹)並對評審委員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無故不參加項目答辯的單位或個人視同放棄申報本年度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
(二)對每個申報項目確定至少兩名主要審查人員,分別擔任主審和副審。主要審查人員應熟悉有關項目的材料並寫出評審意見。在填寫評審意見時,應說明提出推薦意見與推薦獎勵等級的理由。
(三)學科(專業)評審組對所屬項目分別進行評審組評議,形成評審組的推薦意見與推薦獎勵等級的理由,同時,應按照相應的評審標準和項目的實際水平對本學科(專業)的申報項目進行排序。
(四)由項目的主審和副審向全體評審委員介紹項目情況,提出推薦意見、推薦獎勵等級及其理由並進行集體評議。
(五)學科(專業)評審組組長和副組長向全體評審委員介紹小組評議情況與評議結果並報告所屬項目的排序情況以及各項目的推薦獎勵等級。
(六)採用記名投票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投票。
第三十九條 對技術原理闡述不清,推薦書不足以反映項目水平,需進一步研究補充完善的項目,應予以緩評或撤評。需要緩評或撤評的項目,須經3名以上評審委員提議,由會議主持人組織,出席會議的評審委員通過舉手表決並應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條 緩評項目可以參加下一年度的菸草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但如果仍沒有取得實質性改進的,不得再次申報。
第四十一條 每年評審出的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項目應不超過2項,二等獎項目一般不超過6項,三等獎項目應不超過剩餘項目的60%。
一等獎項目須經出席會議全體評審委員2/3以上同意;二等獎、三等獎項目須經出席會議全體評審委員不低於1/2委員同意。
第四十二條 特等獎項目在評審出的一等獎項目中產生。在評出一等獎項目後,如有3名以上評審委員認為已評審為一等獎的項目達到特等獎的評審標準時,經3名以上評審委員提議,由會議主持人組織,可對評審為一等獎的項目再進行特等獎投票,投票得票數超過2/3的項目可確定為特等獎。
每年評審出的特等獎項目不超過1項。
第四十三條 如果特等獎和一等獎均空缺,經3名以上評審委員提議,可由會議主持人組織,對評審一等獎時得票半數以上的項目再進行一次投票,投票得票數超過2/3的項目可確定為一等獎。但通過該程式評審出的一等獎項目無評審特等獎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所涉及各類獎項達不到條件時可空缺。
第四十五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為被評審項目的完成人時,應在學科(專業)評審組評議和全體評審委員評議該項目時予以迴避,但可以參加評審投票。
第四十六條 相同內容的項目分別由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各自獨立完成,又分別申報、授獎時,擇優獎勵。
第四十七條 在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評審完畢後,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應通過檔案、報刊和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評審結果。
第四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或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五十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五十一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細則第五十條所述情況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五十二條 實質性異議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或其他相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十三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或直接向國家菸草專賣局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決定或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裁定並將決定或裁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五十四條 異議自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的,參與本年度評審與授獎;60日內未處理完畢的,提交下一年度再次參加評審。
第五十六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報請國家菸草專賣局局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為50萬元,其中,25萬元屬獲獎人個人所得;25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第五十七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
(一)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如下等級獎勵: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特等獎 獎勵證書 300000元
一等獎 獎勵證書 200000元
二等獎 獎勵證書 100000元
三等獎 獎勵證書 50000元
(二)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證書分別發給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70%,其餘部分可發給其他有關人員,不搞平均主義。榮獲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的業績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評定技術職稱等的重要依據之一。
(四)一個單位完成的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獎金由項目完成單位負責組織分配。兩個以上單位完成的項目,獎金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與其他主要完成單位協商後提出分配方案。
(五)各級主管部門或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科學技術獎勵獎金。獎金分配後,由其申報單位負責將分配結果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自獎金撥出一年後分配方案仍未落實者,申報單位應負責將獎金退回國家菸草專賣局。
第五十八條 菸草行業內單位作為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獲各類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的菸草類科技成果,國家菸草專賣局另行給予其所獲得獎金數額三倍的配套獎勵。
該項配套獎勵獎金的分配按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 菸草行業各直屬單位及所屬企事業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從實施科學技術成果新增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完成技術成果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條 菸草行業各單位或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規定,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運用多種形式獎勵在菸草行業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推薦書
2.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
附屬檔案1: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推薦書( 年度)
一、被推薦人基本情況
序號: 編號:
姓 名 性 別 民 族 貼照片處
身份證號 黨 派
出生日期 出 生 地
文化程度 學 位 授予時間
院 士 當選時間 國 籍
職 稱 職 務 電子信箱
單位 名 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住宅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住宅電話 傳 真
受教育情況:
國家菸草專賣局制
二、工作簡歷
年 月 至 年 月 工作單位 職務、職稱
三、被推薦人的主要科學技術成就和貢獻
四、主要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技術創新要點
五、被推薦人發表論文、專著及被引用情況
六、被推薦人曾獲獎勵情況
獲獎時間 獲獎項目名稱 獎項名稱 獎勵等級及排名 授獎部門
本表所填科技獎勵及榮譽稱號是指: 1.國務院設立的科技獎勵;2.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設立的科技獎勵;3.經科技部批准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技獎勵;4.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設立的科技獎勵;5.國家菸草專賣局設立的科技獎勵;6.省(部)級和國家的榮譽稱號、表彰。
七、申請、獲得專利情況表
國 別 申 請 號 專 利 號 項 目 名 稱
八、被推薦人工作單位意見
推薦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九、推薦單位意見
(專家推薦不填此欄)
推薦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專家推薦意見
(由各推薦專家填寫,不得代填後簽名)
推薦專家情況 姓 名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 院 士
專業專長
現從事的科學技術工作
推薦意見:
推薦專家簽名: 年 月 日
十一、附 件
1. 公開發表的主要論文及專著。
2. 他人引用的論文、專著。
3. 技術鑑定證書及智慧財產權證明。
4. 被推薦人近期標準照片及工作照片各一張。
5.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