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設立獎項:傑出貢獻獎,進步獎等
  • 發布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
  • 罰則:剽竊、侵奪他人成果者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設定,第三章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第四章罰則,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速菸草行業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增強菸草行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總體科學技術水平,獎勵在菸草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調動菸草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熱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的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菸草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設立下列獎項: (一)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四條 為維護獎勵的嚴肅性,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負責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工作,同時負責從獲獎者中擇優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推薦申報國家有關科學技術獎勵。 第六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辦公室負責獎勵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七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菸草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菸草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菸草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促進行業發展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菸草科學技術關鍵領域研究、核心技術突破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獲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或單位: (一)在實施菸草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菸草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項目中,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與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重大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菸草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菸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為省部級獎勵。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3個等級。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可授予特等獎。

第三章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也可視具體情況酌減評審頻次,具體申報時間和申報獎項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按下列程式進行申報和推薦:  (一)菸草行業內申報的評獎項目和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候選人統一由行業各直屬單位歸口初審。初審合格後,由行業各直屬單位向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推薦材料。 (二)菸草行業外單位完成的有關菸草科技成果項目,應先向所在地行業直屬單位提出申請,經過初審合格後,由行業直屬單位向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推薦材料。 第十二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通過評審,作出認定科學技術獎勵結論並向國家菸草專賣局提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和獎勵等級的建議。國家菸草專賣局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委的建議,經審議後作出菸草科學技術獎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和獎勵等級的決定。 第十三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由國家菸草專賣局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的獲獎單位數量、獲獎人數和獎金數額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支付。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者,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報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者,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參與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人員,以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菸草專賣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國煙科[2002]274號)及其評審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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