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航空器

國家航空器,是指國際法中指用於軍事、海關、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此外一切航空器為民用航空器。(1)國家航空器未經許可不得在他國領土上空飛行或降停;(2)國家航空器在他國境內享有一般國際法規定的特權與豁免;(3)根據國際習慣,國家元首、外交使節對他國進行訪問所租用的民用航空器享有與國家航空器等同的特權與豁免。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明確規定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輕於空氣的航空器的主體是一個氣囊,其中充以密度較空氣小得多的氣體(氫或氦),利用大氣的浮力使航空器升空,氣球和飛艇都是輕於空氣的航空器,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沒有動力裝置,升空後只能隨風飄動,或者被系留在某一固定位置上,不能進行控制;後者裝有發動機、安定面和操縱面,可以控制飛行方向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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