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股

國家股

國家股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以國有財產向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指國有企業法人、國有事業、社會團體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財產向獨立於自己的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兩者的股份均為國有股,均需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但由於具體的投資主體不同,因而在股權管理上也有所區別。國家為了加強對公司國有股股權的監管,先後制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實施意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定義,簡介,國家股減持,國有股減持大事記,與其他股的區別,

定義

國家股(State Shares)指的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含現有資產折成的國有股份)。由於我國大部分股份制企業都是由原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而來的,因此,國有股在公司股份中占有較大的比重,通過改制,多種經濟成份可以並存於同一企業,國家則通過控股方式,用較少的資金控制更多的資源,鞏固了國有的主體地位。
國家股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定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這四種。

簡介

國家股一般是指國家投資或國有資產經過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國家股的股權所有者是國家,國家股的股權,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主管部門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職能。
我國國家股的構成,從資金來源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國有企業由國家計畫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國撥流動資金和各種專用撥款
2.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經濟主管部門對企業的投資所形成的股份;
3.原有行政性公司的資金所形成的企業固定資產。
國家有三種持股策略方式,即控制企業百分之一百的股份,控制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控制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股份。國家控股程度,通常因企業與國計民生的關切程度不同而異。
國家股股權的轉讓,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

國家股減持

經邦通過查閱文獻發現,國家股的減持與非流通股的流通雖有一定聯繫,令人容易將二者混在一起,但實際上非流通股的流通在數量上要比前者大得多,這是導致市場恐慌的真正原因。二者好比“子母雷”,國家股減持是“子雷”下面卻拖著一顆非流通股流通的“母雷”,上面只能看到“子雷”,威力並不大,而從下面卻看到的是“母雷”,威力巨大。
國家股減持所引發的非流通股流通的前提是在國家股和法人股名義下股份的產權清晰化。
對國家股減持,人們普遍認為我國的資本市場必須是股份全流通市場,非流通股進入流通是大勢所趨,應堅定不移推進,對此是具有共識的,人們所爭議的是何時、合法以何種方式完成這件工作。

國有股減持大事記

自發探索階段:1994年4月,珠海某集團收購某實業35.5%的股權。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例國有股轉讓。
政策準備階段: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
試點過渡階段:1999年12月2日 國有股配售試點啟動。中國證監會確定10家單位為國有股配售預選單位。
正式實施階段: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布《減持國有股籌資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的核心是第五條,即新發、增發股票時,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最受爭議的是第六條,即“減持國有股原則上採取市場定價方式”,把高價減持和首發、增發“捆綁”起來。
緊急暫停階段:2001年10月22日,證監會緊急叫停《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有股減持主要採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3年的,擬出售的國有股通過劃撥方式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並由其委託該公司在公開募股時一次或分次出售。國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1年10月23日,受國有股減持方案暫停的訊息刺激,個股全線上漲,這是實施漲跌幅限制以來最大的一次單日漲幅。
·2001年11月14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刊登信息,公開徵集國有股減持的具體操作方案。
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與其他股的區別

投資主體來分,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為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
國有股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經營的資產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
社會公眾股是指我國境內個人和機構,以其合法財產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我國投資者通過4000多萬股東賬戶在股票市場買賣的股票都是社會公眾股。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單個自然人持股數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的5%。
我國國有股和法人股目前還不能上市交易。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要轉讓股權,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與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簽訂轉讓協定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權的轉移。
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占總股本的比重平均超過70%,在大多數情況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權,收購方需要從原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手中協定受讓大宗股權。近年來。隨著兼併收購人殼、借殼資產重組活動的展開,國有股利法人股的轉讓行為也逐漸增多。
除少量公司職工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絕大部分的社會公眾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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