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組建國有資產管理局(1988年11月)

為了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理順國有資產關係,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1988年11月,國家組建國有資產管理局,由財政部歸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局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者,按規定行使國家賦予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國家投資和收益權、資產處置權。按照新批准的“三定”方案,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國內和境外的國有資產;擬定國有資產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利潤分配辦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國有資產的發包工作;處理企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和拍賣清理中有關國有資產的問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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