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等工作。
2、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統一管理、運營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所屬國有資產,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統一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
3、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對政府授權監管企業在對外投資中所形成的股權和權益進行管理,督促監管企業加強對債權債務的管理。
4、按規定和授權管理資產評估,依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負責調劑處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5、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所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合理布局和戰略性結構調整,推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做大做強。
6、遵循黨管幹部原則,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根據授權,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按程式進行考核、任免並按照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7、配合做好國有土地、礦產、林業、水利等資源性資產、國有資本的開發利用,做強做實市級國有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
8、負責聯繫、指導和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信訪和離退休工作。
9、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10、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檔案、信訪、督辦等日常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宣傳、新聞、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市委國企工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人事、工資、福利、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出國政審、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檔案和市國資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報部門財務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政策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報備工作。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處置、出租、出借、對外擔保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和統籌支配,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統一管理、運營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所屬國有資產,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統一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負責調劑處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效益的最大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監督管理科(績效考核科)
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建設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落實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所監管企業主業確認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招商引資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出所監管企業改革改組的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擬定或審核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合資等方案和股份制企業組建方案,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建議;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承擔所監管企業股東會事項審查的組織工作;監督、規範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授權管理國有企業的資產,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產權糾紛的處置工作;對政府授權監管企業在對外投資中所形成的股權和權益進行管理。承擔所監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建議;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擬定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評價工作。擬定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和授權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調控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所監管的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收集市國資局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民主生活會和企業領導人員相關情況;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培訓、信息採集及後備幹部的培養選拔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指導所管理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指導所管理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