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是2019年8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建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
- 作者:朱建庚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8月
- 頁數:216 頁
- 定價:6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057035
《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是2019年8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建庚。
《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是2019年8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建庚。內容簡介 本書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兩個執行協定、國際海底管理局通過的探礦規章為主要法律依據,論述了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的現行法律制度。同時,就當前出現的新問題,尤其是公海海洋保護區、...
管轄範圍 根據《海洋法公約》,海域的劃分以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為起點。基線是陸地和海洋的分界線。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國內水一部分,基線向海一面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水域、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八個海域。內水 內水是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國...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簡稱BBNJ)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是國際海洋法領域最為前沿的研究議題之一。談判主要圍繞4個議題:海洋遺傳資源、包括海洋保護區在內的劃區管理工具、環境影響評價以及能力建設與海洋技術轉讓。2023年3月初,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關於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
當然,利益或“好處”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一般地說,海洋權益的內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權益,如海洋主權、海洋管轄權、海洋管制權等,這是海洋政治權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經濟權益,主要包括開發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資源,發展國家的海洋經濟產業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國家安全的國防屏障,通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建立並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並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適用本法相關規定。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源頭防控...
附屬檔案九是國際組織的參加。國際評價 《公約》編纂國際海洋法的習慣規則,規定了12海里領海寬度,肯定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確定了沿海國對大陸架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公約》明確宣布,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區域及其底土以及該區域的資源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其勘探和開發應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
國際海底區域勘探開發制度 國際海底區域勘探開發制度是2007年公布的海洋科技名詞。定義 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上的礦產資源進行勘探和開發需遵守的法律制度。出處 《海洋科技名詞》。
在保護與保全部分,《國家管轄範圍外深海生物多樣性法律規制研究:以人類共同遺產屬性為基礎》主張分別以區域、主體及具體行為為規制對象建立保護制度,即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制定海洋科學研究行為守則和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以形成全方位的綜合保護模式。 [2] 國家管轄範圍外深海生物多樣性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建立並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並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建立並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並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
法律規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致包含如下內容:第Ⅰ部分 用語和範圍 第Ⅱ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 第Ⅲ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 第Ⅳ部分 群島國 第Ⅴ部分 專屬經濟區 第Ⅵ部分 大陸架 第Ⅶ部分 公海 第Ⅷ部分 島嶼制度 第Ⅸ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 第Ⅹ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第Ⅺ部分 “區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國家建立並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並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主要職能 擬定政策 擬定我國海岸帶、海島、內海、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他管轄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海洋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戰略。管理國家海洋...
(六)潛在開發和未來海洋產業發展的預留區域;(七)其他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的區域。第五條 海洋特別保護區實行海洋保護與開發並重、保護優先的方針,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科學開發海洋資源,維護海洋權益。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第六條 國家鼓勵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保護海洋...
20世紀60年代,由於需要一套用以支配為全人類的利益利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資源的法律制度,國際社會意識到有必要對1958年《日內瓦公約》中規定的海洋法進行重新審查和修訂。在通過聯合國大會特設委員會對有關問題進行最初的研究(1967年至1968年)和海底委員會對這些問題進行更加細緻的審議(1969年至1973年...
第二十二條 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第四章 海上行政執法 第二十三條 海警機構對違反海上治安、海關、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國際海底,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和洋底及其底土。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的繼承財產。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海底制定了法律制度,這種制度不影響該區域的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平行開發制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平行開發制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 ,國際海底區域及其...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依據1958年《公海公約》,公海是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但隨著海洋技術的進步和人類對海洋資源開發的進展,沿海國管轄權擴大,產生了專屬經濟區和群島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縮小了公海的面積。1982年《聯合國...
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宣言》,將國際海底區域的資源作為全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任何國家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據為己有或對其任何部分主張或行使權或主權權利,所有關於勘探和開發該區域資源活動均將受國際海底區域開發制度的管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一步規定...
第十三條 修改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省級海島保護規劃、沿海城市、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海島保護規劃、沿海縣域海島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完善海島調查統計制度。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海島綜合調查統計計畫,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經...
其中,國際海底也就是深海法中明確的深海海底區域,指各個國家管轄海域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這部分區域空間極為廣闊,資源極為豐富,目前已經發現的主要資源包括錳結核、富鈷結殼、熱液硫化物,也包括可燃冰,也就是天然氣水合物。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在嚴格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國際...
第二十九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下執行:(一)炸魚、毒魚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在內陸水域處五十元至五千元罰款,在海洋處五百元至五萬元罰款;(二)敲(舟古)作業的,處一千元至五萬元罰款;(三)未經批准...
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有的國家主張取消毗連區,將沿海國在毗連區的權利併入專屬經濟區;而多數國家則主張保留毗連區,認為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的目的和管轄事項都是不同的。比如任何國家都不應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徵收關稅這一權力,但卻可以在毗連區內行使。公約採納了多數代表的意見保留了毗連區制度。但對195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
經過國際社會、區域組織及相關國家的不懈努力,在全球範圍內已經有幾個公海保護區建立起來。歷史沿革 20世紀90年代以後,沿海國逐漸完成國家管轄範圍以內的海域確權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問題的不斷出現,國際社會的關注點開始從國家管轄以內海域擴展到國家管轄以外的海域制度的修改和調整上,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洋生物...
《海洋法公約》採取列舉的方式對海盜行為進行了定義:“下列行為中的任何行為構成海盜行為:1.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下列對象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1)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2)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