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覆發布日期2003-10-13。類型,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覆
  • 發布日期:2003-10-1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第1144號
【發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2003-10-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覆
(國稅函[2003]第1144號 2003年10月13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3〕8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水煤漿產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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