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是1999年4月22日由稅務總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9-04-2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9]20號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國稅發〔1999〕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配合援外改革,支持援外工作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海關總署同意,現將援外出口貨物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仍實行出口不退稅政策,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不征增值稅,只對承辦企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徵收營業稅;實行承包結算制的,對承辦企業以“對內總承包價”為計稅依據徵收增值稅。
一般物資援助是指中國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項下,由中國政府向受援國政府提供民用生產或生活等物資,承辦企業代政府執行物資採購和運送任務,企業在執行援外任務後與政府辦理結算。結算方式包括實報實銷結算制和承包結算制。
二、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上述援外企業必須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企業。
援外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成分的中、長期低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對指定的金融機構進行貼息。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政府指定的對外提供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原則協定的範圍內,雙方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中國企業同受援國企業以合資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經營、合作經營等方式實施的項目。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的,提供給援外企業用於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具有償還性質的援外政府基金。
三、援外企業必須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上述貸款(基金)三十日之內,攜帶有關批文到退稅機關辦理退稅登記手續,未辦理退稅登記的一律不受理退稅申請。對於1999年1月1日以前已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援外企業,可攜帶批文於1999年5月30日以前到退稅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自辦理退稅登記之日起,退稅機關可受理該援外企業1999年1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
四、出口本通知第二條列明的援外出口貨物的援外企業,屬外貿(工貿)企業按現行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辦法管理;屬生產企業的按現行“先征後退”辦法管理。援外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複印件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複印件;
(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定的“援外優惠貸款協定”複印件或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部門簽定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契約”複印件;
(三)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生產企業除外);
(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六)出口發票。
五、各地海關在接受出口援外貨物報關時,援外企業需提交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上述貸款(基金)“援外任務書”,貨物放行結關後,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六、援外企業在申報辦理援外出口貨物的退稅時,提供的上述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必須一致,凡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不一致的,退稅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退稅機關應定期了解援外企業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項目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七、援外企業只能就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貨物申報辦理退稅,不得將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貨物辦理退稅,一經發現,除追回已退稅款外,一律停止該援外企業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並按有關騙取出口退稅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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