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稅收工作中發揮註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稅收工作中發揮註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稅收工作中發揮註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2000-03-06
  • 生效日期:2000-03-06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2000-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稅收工作中發揮註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
(2000年3月6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註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長春稅務學院,楊州培訓中心:
我國的稅務代理制度自1994年實施以來,在社會各界的關懷和各級稅務機關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已經形成了具有較大規模的、獨立的稅務代理行業和一支專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具有較高素質的註冊稅務征管質量,保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實施,推進稅收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999年以來,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對社會中介機構的指示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稅務代理行業的清理整頓工作。要求掛靠在稅務機關或由稅務機關興辦的稅務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堅決實行改制,並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進一步規範了稅務代理行為,使稅務代理真正成為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行業,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
實施稅務代理制度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內容之一,是建立為納稅人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註冊稅務師是經國家統一考試確認的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為進一步發揮註冊稅務師了解經濟法律法規,掌握財務會計知識,熟悉稅收政策的特長,幫助納稅人提高辦稅質量,降低稅收成本,根據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稅務代理開展的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信息和宣傳稅收征管的要求。註冊稅務師作為納稅人辦稅的代理人,應該得到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的各類辦稅服務。
二、對一些政策性強、技術難度較高、涉稅事項較為複雜、納稅人自己做起來有困難的納稅事務,在堅持自願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可以建議納稅人委託稅務師事務所的註冊稅務師代為辦理,以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降低徵稅成本,減少申報誤差,提高納稅申報質量。
三、對進行電子申報有困難的納稅人,各地稅務機關可以允許他們採取其他申報方式,也可以建議他們委託稅務師事務所代為辦理電子申報。
四、納稅人出現多次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延誤申報以及申報不實的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建議其委託稅務律師事務所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五、對委託稅務代理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檢查確認納稅信譽良好的,可以適當減少稅務檢查次數;經註冊稅務師簽字鑑證後出具的納稅情況報告,稅務機關可以逐步作為受理申報、開展稅務稽查的參考依據。
六、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發揮註冊稅務師積極作用的具體辦法,並按照總局下發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加強對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如發現在代理過程中有違規運作、弄虛作假、損害納稅人權益和國家稅收利益的,要嚴肅查處,以保證稅務代理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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