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2015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22日
簡述,公告,

簡述

2015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規定,現就取消“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和“成品油消費稅徵稅範圍認定”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外購應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抵扣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未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應將已抵扣的消費稅稅款,從核實當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中沖減。
二、納稅人生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二)款符合國家標準、石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第二條瀝青產品的,在取得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當月起,不徵收消費稅。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在取得產品質量檢驗證明之前未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應按規定補繳消費稅。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二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二條中“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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