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31日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銜接,貨運專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條外,其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31日